編輯推薦★連續暢銷十二版,久經市場考驗不衰
★超高使用率版本,2017年全新修訂版
★完美融入法學教研、司法實務、司考培訓
★專業實用、查閱功能強大的刑法工具至優之選內容簡介本次修訂增補瞭第12版以(至2017年8月14日之前)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指導案例。增補瞭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新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指導案例共18件,新增瞭不易收集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17件、公安部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2件,同時更正瞭第12版的細微失誤。
修訂後的《刑法一本通》能夠反映我國刑法法規及其解釋的新全貌。此外,為瞭控製篇幅,本次修訂刪除瞭第12版前言、第12版附錄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釋總名錄以及刑法司法解釋總名錄(可在公眾號“刑法一本通”閱讀這些內容)。
本版附贈精美書簽:
為方便讀者查閱標記的使用需求,本版特彆設計製作瞭一組(兩款)的精美書簽,每本書隨機加贈一枚,既實用又美觀,為讀者的工作和學習增添一抹清新之氣。
關於本書配套的公眾號“刑法一本通”:
與本書配套的公眾號“刑法一本通”近期也有重大改進,除在第yi時間發布本書齣版後新發布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刑法指導案例外,藉助共享技術,公眾號已經發展成為“刑法掌中寶”:用戶可隨時在公眾號中查閱刑法典、單行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可查閱與刑法條文相關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包括各省級法院發布的立案標準等規範性文件),可查閱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資料,可查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規則,還可閱讀《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在公眾號中留言以便與編者保持溝通。作者簡介
李立眾,教授,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目錄第一編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第1~12條)
第二章犯罪(第13~31條)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第三節共同犯罪(第25~29條)
第四節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
第二節管製(第38~41條)
第三節拘役(第42~44條)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第五節死刑(第48~51條)
第六節罰金(第52~53條)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第八節沒收財産(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第一節量刑(第61~64條)
第二節纍犯(第65~66條)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第四節數罪並罰(第69~71條)
第五節緩刑(第72~77條)
第六節減刑(第78~80條)
第七節假釋(第81~86條)
第八節時效(第87~89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第90~101條)
第二編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第102~113條)
第102條背叛國傢罪
第103條第1款分裂國傢罪
第2款煽動分裂國傢罪
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第1款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2款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106條裏外勾結的從重處罰
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叛逃罪
第110條間諜罪
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資敵罪
第113條本章之罪死刑、沒收財産的適用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第2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0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120條之五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第120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第1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126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28條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2款、第3款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
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134條第1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2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5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139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
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第140~150條)
第140條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第141條生産、銷售假藥罪
第142條生産、銷售劣藥罪
第143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生産、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146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
第147條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生産、銷售不符閤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149條本節法條的適用
第150條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
第二節走私罪(第151~157條)
第151條第1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3款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152條第1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2款走私廢物罪
第153條、第154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5條以走私罪論處的情形
第156條走私罪的共犯
第157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之一)
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159條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罪
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第162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産罪
第163條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第1款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2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條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罪
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
第169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條)
第170條僞造貨幣罪
第171條第1款齣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變造貨幣罪
第174條第1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2款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175條高利轉貸罪
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177條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177條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款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78條第1款僞造、變造國傢有價證券罪
第2款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181條第1款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2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閤約罪
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183條第1款職務侵占罪
第2款貪汙罪
第184條第1款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2款受賄罪
第185條第1款挪用資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185條之一第1款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
第2款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187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第188條違規齣具金融票證罪
第189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190條逃匯罪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騙購外匯罪
第191條洗錢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第192~200條)
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第193條貸款詐騙罪
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
第2款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
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
第197條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198條保險詐騙罪
第199條刪除
第200條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第201~212條)
第201條逃稅罪
第202條抗稅罪
第203條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204條騙取齣口退稅罪
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5條之一虛開發票罪
第206條僞造、齣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7條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8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9條第1款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款非法製造、齣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第3款非法齣售用於騙取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4款非法齣售發票罪
第210條第1款盜竊罪
第2款詐騙罪
第210條之一持有僞造的發票罪
第211條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
第212條優先追繳稅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産權罪(第213~220條)
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215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216條假冒專利罪
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218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220條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231條)
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222條虛假廣告罪
第223條串通投標罪
第224條閤同詐騙罪
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第226條強迫交易罪
第227條第1款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2款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229條第1款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第3款齣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230條逃避商檢罪
第231條單位犯本節之罪的處罰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第233條過失緻人死亡罪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第234條之一組織齣賣人體器官罪
第235條過失緻人重傷罪
第236條強奸罪
第237條第1款強製猥褻、侮辱罪
第3款猥褻兒童罪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綁架罪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242條第1款妨害公務罪
第2款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第244條強迫勞動罪
第244條之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250條齣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252條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54條報復陷害罪
第255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256條破壞選舉罪
第257條暴力乾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條重婚罪
第259條破壞軍婚罪
第260條虐待罪
第260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261條遺棄罪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第262條之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262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五章侵犯財産罪(第263~276條之一)
第263條搶劫罪
第264條盜竊罪
第265條盜竊罪
第266條詐騙罪
第267條搶奪罪
第268條聚眾哄搶罪
第269條搶劫罪
第270條侵占罪
第271條職務侵占罪
第272條挪用資金罪
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276條破壞生産經營罪
第276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第382~396條)
第九章瀆職罪(第397~419條)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
附錄
Ⅰ單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涉及刑法部分)
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Ⅱ司法解釋的附則規定
Ⅲ索引
前言/序言第十三版前言
如果不能及時反映法律條文與司法解釋的新動態,法規工具書基本就過時瞭,很快會被其他同類工具書取代。而且,同類工具書幾乎每年都在修訂,如果本書不想落後,定期修訂就是難免的。
讀者的利益至上,修訂版必須保證修訂質量。本次修訂增補瞭第12 版以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新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指導案例共18 件,新增瞭不易收集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17 件、公安部發布的刑法規範性文件2 件,同時更正瞭第12 版的細微失誤。修訂後,本書能夠反映我國刑法法規及其解釋的新全貌。此外,為瞭控製篇幅,本次修訂刪除瞭第12 版前言、第12 版附錄中的刑法立法·立法解釋總名錄以及刑法司法解釋總名錄(可在公眾號“刑法一本通”閱讀這些內容)。
如何清理已經失效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是編撰法規類工具書的難題之一。當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刑法修正案不一緻,或者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不一緻,或者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與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一緻時,就會齣現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失效問題。為瞭避免司法人員誤用失效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處理案件,及時指齣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失效之處,是法規類工具書義不容辭的責任。
2011 年下半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瞭建國以來首次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全麵清理工作,取得瞭重大成就。不過,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永遠都是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因為刑法條文可能被刑法修正案修訂,新的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不斷問世,自然陸續齣現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失效問題,因而必須及時做好清理工作。
本來,及時清理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是司法部門順帶即可處理的事情,因為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是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者,清楚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哪些內容已經失效。因此,在發布新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隻要順帶指齣現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已經失效或者哪些內容已經失效,就同時完成瞭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或許是基於這一考慮,2015 年12 月31 日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第24 條第2 款明確規定:“製定新的司法解釋,以往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或者部分不再適用的,應當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規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確實也在從事這一工作。例如,2017 年1 月25 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6 條規定:“本解釋自2017 年2 月1 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8 號),《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 號),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答》(法發〔2002〕7 號)同時廢止。”類似這樣的規定,使人一目瞭然哪些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已被廢止。
令人遺憾的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並未一以貫之地進行上述工作。例如,2016 年11 月14 日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42 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該條並未明文宣布2012 年1 月17 日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被廢止,因此,2012 年1 月17 日《規定》是否已經整體失效,就成為問題。
對於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中部分內容失效的情形,要在新的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哪些內容不再適用,就技術而言存在難度。盡管如此,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仍有各種機會完成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例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可以在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明原有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哪些內容已經不再適用。但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似乎很少進行這一工作。
這樣,及時清理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任務,自然就落在瞭法規類工具書的頭上。為此,就有必要明確司法解釋與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標準。根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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