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7
保险案件审判指导.5(增订版) | ||
定价 | 88.00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版次 | 2 | |
出版时间 | 2018年01月 | |
开本 | 16开 | |
作者 |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杜万华 主编 | |
装帧 | 平装-胶订 | |
页数 | 450 | |
字数 | 573000 | |
ISBN编码 | 9787519706340 |
《保险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多方面系统地总结了保险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力求涵盖保险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威性,为读者办理保险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本书修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丰富案例
本次修订再版,补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 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有关保险方面的全部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本书的案例资源。
2.完善内容
针对2014年以来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保险法律实务的发展,补充和更新了实务中的新问题、新观点,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多方面。鉴于保险法自1995年6月30日通过后,历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4次修正或修订,目前新版的《保险法》是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保险法》,本书对上述各版《保险法》的内容均有所涉及,为方便读者理解和查阅,修订时编者特别在书中注明了《保险法》的版本信息,如无特别说明,均指2015年《保险法》或与2015年《保险法》规定相同。根据2015年新修正的《保险法》及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等规定对全书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在具体内容修订方面,设专章或专节增加了保险合同复效、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等新问题;对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权、人身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大幅调整、修改与补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可保利益、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保险理赔与责任承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等进行了补充与完善,等等。
3.更新规定
搜集了保险领域2014年至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各地新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修改和补充到相应内容中;在本书的附录部分多方面收录了 人民法院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供读者查阅。
4.查漏补缺
本书一版中,有作者、读者和编辑发现了部分问题,经过仔细核对与认真研究,对全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本着有错 究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改正,重新统一了全书的标题级和体例,对表述不够准确或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润色。
1. 简明精准的问题提炼
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所涉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新型问题,经反复归纳、筛选,剔除陈旧过时的,摒弃理论性过强而实践中缺乏参考价值的,精简拖沓冗长的,加入新观点和依据,凝炼汇总而成。
2. 系统深入的专业解答
每一标题之下分审判专论、指导案例、公报案例、请示与答复、司法解释、审判政策与精神等10个栏目对所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解答。其中,审判专论囊括了知名学者、立法者、法官对该问题的观点, 人民法院审判专家对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审判政策与精神选编了 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答记者问等,具有专业性、指导性。
3. 丰富典型的案例指导
丛书选用了 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及 人民法院民二庭终审的案例。重点案例有民二庭主审法官撰写的评析意见,颇具实用性与参考性。
4. 重点时新的法律依据
丛书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见均为商事审判领域重要且现行有效的文本。
一章保险案件基本问题
一节保险案件类型及争议
001.保险案件的主要类型
002.保险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
第二节2002年修正《保险法》与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衔接
003.《保险法》新旧法适用的溯及力原则及例外情形
004.应将合同成立作为《保险法》新旧法适用的原则区分时点
005.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006.适用新法的行为和事件
007.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008.适用新法时一些期间的起算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节保险合同的成立
009.预收保费或口头通知续保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宜补签
010.保险合同应当以当事人作出承诺时,为合同成立时间
011.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未作出承保,又未作出拒保,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012.保险合同约定有“犹豫期”的不影响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承保时成立
013.体检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14.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015.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016.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017.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在所附期限届至时生效
019.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且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签发保险单为需要形式
【公报案例】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020.保险费支付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约定以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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