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8
圖書信息
書名: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
作者:杜萬華
叢書名: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ISBN:9787510918070
齣版社: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時間:2017年5月
版次:1
印次:1
字數:606韆字
頁數:557
開本:16
定價:108元
尺寸:寬17cm左右,長24cm左右,厚2.5cm左右
關於八民會理解與適用進一步介紹:
圖書熱點
本書由杜萬華大法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紀要的法官編撰,對當前諸多爭議較大的問題提齣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尺度的意見。
主要內容:
針對民事審判工作中集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新問題、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1日印發瞭《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紀要內容涵蓋婚姻傢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産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及民事審判程序方麵諸多爭議較大、亟待統一法律適用與裁判標準的問題。為準確理解和適用紀要,由杜萬華大法官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起草紀要的法官編撰該書,對於紀要條文逐條解讀,采取“條文主旨”“條文理解”“相關規定”“參考案例”“權威觀點”“延伸閱讀”的結構模式,既比較全麵地展現瞭紀要規定的本意,又對相關疑難問題提供瞭解決路徑和指引,為廣大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圖書目錄.
目 錄
會議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
(2016年11月21日)
領導講話
深入貫徹五大發展理念 加強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為實施“十三五”規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015年12月23日)周 強
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專題講話
(2015年12月24日)杜萬華
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程新文
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乾具體問題
(2015年12月24日)楊臨萍
紀要解讀
第一章 婚姻傢庭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第1條 在審理婚姻傢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彆是涉及傢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齣發,對於實施傢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2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齣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嚮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延伸閱讀】
第3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瞭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並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二節 夫妻共同財産認定問題
第4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産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産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5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閤同、健康保險閤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閤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閤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第二章 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第一節 侵權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第6條 鑒於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並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當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但其為死者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除外。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7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請求義務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責任,義務人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提齣抗辯的,不予支持。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權威觀點】
【延伸閱讀】
第8條 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閤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齣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並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條文主旨】
【條文理解】
【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權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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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
第9條 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條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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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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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嚮其追償。
【條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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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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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第11條 患者一方請求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第八次民事商事八民會議紀要 杜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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