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6
为方便读者充分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书范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权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根据物权常见法律问题,收录现行有效的关联法规和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①法条速查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标明条文主旨,并配以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方便读者快速检索相关条文。
②条文注解根据常见法律问题编写条文注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实务要点,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相关法条。
③文书范本根据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使重点法条与文书范本关联配套。
④应用指引从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释明文书范本的基本格式、应用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以便读者操作使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编总则
章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二条调整范围
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不动产登记
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文书范本0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条登记机构和统登记制度
十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文书范本0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十四条登记效力
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文书范本0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文书范本04]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二十条预告登记
二十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二节动产交付
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
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三节其他规定
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
二十九条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
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
三十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三章物权的保护
三十二条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文书范本08]民事起诉状
[文书范本09]民事答辩状
[文书范本10]民事反诉状
[文书范本11]民事上诉状
[文书范本12]先予执行申请书
[文书范本13]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14]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担保书
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十七条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编所有权
四章般规定
三十九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四十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四十二条征收
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四十四条征用
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四十五条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四十七条国有土地的范围
四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五十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五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五十三条的物权
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五十六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五十七条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五十八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六十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六十二条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六十六条私有财产权保护
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六十九条社团财产的保护
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七十条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七十七条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文书范本15]管理规约
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文书范本16]物业服务责任书
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文书范本17]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七章相邻关系
八十四条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八十五条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八十八条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九十条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九十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九十二条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八章共有
九十三条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文书范本18]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九十六条共有物的管理
九十七条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百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百零条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
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
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百零八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百十条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百十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百十二条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百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百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百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百十六条孳息的归属
三编用 益 物 权
十章般规定
百十七条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百十八条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百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十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百二十四条双层经营体制
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
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文书范本19]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文书范本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百三十条承包地收回
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百三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百三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文书范本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百四十条土地用途
百四十条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
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百四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
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并处分
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并处分
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百五十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百五十四条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百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十四章地役权
百五十六条地役权的概念
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文书范本22]地役权合同
百五十八条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百六十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百六十条地役权的期限
百六十二条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百六十八条地役权的消灭
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编担 保 物 权
十五章般规定
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百七十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十六章抵押权
节般抵押权
百七十九条般抵押权的概念
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文书范本23]房屋借款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5]车辆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6]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百八十条浮动抵押
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
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7]财产抵押合同
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百九十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百九十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百九十二条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百九十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百九十六条抵押财产的确定
百九十七条抵押财产的孳息
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百九十九条同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二百零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二节高额抵押权
二百零三条高额抵押的概念
二百零四条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二百零五条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二百零六条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二百零七条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十七章质权
节动产质权
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二百零九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二百十条质权合同
[文书范本28]动产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29]反担保质押承诺函
二百十条禁止流质
二百十二条动产质权的设立
二百十三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二百十四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二百十五条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二百十六条质物保全
二百十七条转质权
二百十八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二百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二百二十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二百二十条质物变价款的归属
二百二十二条高额质权
二节权利质权
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文书范本30]权利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1]借款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文书范本3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文书范本35]仓单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6]股权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7]专利权质押合同
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二百二十五条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二百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
二百二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十八章留置权
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般规定
[文书范本38]留置担保合同
二百三十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实现的般规定
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五编占有
十九章占有
二百四十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二百四十四条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附则
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二百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附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2.22)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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