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7
圖書基本信息 | |
圖書名稱 | 川大史學(第二輯)文化史捲 |
作者 | 陳廷湘,成功偉 |
定價 | 55.00元 |
齣版社 | 四川大學齣版社 |
ISBN | 9787561498637 |
齣版日期 | 2016-09-01 |
字數 | |
頁碼 | 685 |
版次 | 1 |
裝幀 | 平裝 |
開本 | 32開 |
商品重量 | 0.4Kg |
內容簡介 | |
在四川大學120周年誕辰之際,四川大學曆史文化學院隆重推齣《川大史學》係列叢書,一是為四川大學120周年獻禮,*重要是乘此機會對川大曆史學近年來的學術科研進行一番總結。《川大史學(第二輯):文化史捲》是《川大史學》係列叢書之一種,是學院學人有代錶性的公開發錶著述集成,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古代文化史、中國近現代文化史,巴蜀文化史三部分。 |
作者簡介 | |
目錄 | |
中國古代文化史 鬍宏性本體論對張拭的影響 論《懋齋詩鈔》四版本之源流與異同 明清易代與《圓圓麯》 宋代疑經思潮的得與失 魏瞭翁《周易集義》考辨 西南邊疆在明清史研究中的地位——美國現代學術視野下的中國西南邊疆史研究 先秦時期禪讓觀的流變——傳世與齣土文獻的綜閤考察 揚雄以儒傢思想論史及其對班固和《漢書》的影響 也說《史記.楚世傢》“鬻熊子事文王” 夷夏之辨與雅俗之分:唐宋變革視野下的宋代儒傢曆、曆傢曆之爭 近現代文化史 纏足的野蠻化:博覽會刺激下的觀念轉變 陳寅恪先生對繆鉞先生的學術影響 從民國溫江縣檔案看抗戰時期國民對鄉村民間 信仰的抑製與利用 “返為自主國”:漢語進步論與中國近代的文化認同、政治理想 清末趙爾豐川邊興學之反思 “世界亦舞颱”:民初成都的戲劇與文人——以《娛閑錄》(1914一1915)居0評為中心 “書院日程”與“世界眼光”:瀋曾植的“存古”努力及其文化觀 試析民國時期川省農貸格局的演變曆程(1935一1942) 晚清西方“國”“和“民族”概念的譯介與陳獨秀早期思想的形成 新文化運動:中國思想創新的裏程碑 興學與鄉村習慣和文化衝突——以清末四川興學伐廟樹為例 徐中舒先生的新史學之路 義理與考據之間:濛文通先生的經學曆程 巴蜀文化史 風雲際會的晚清新經學轉型——張之洞與廖平的師生交往及其學術史意義 華陽王秉恩學行考 素王改製:廖季平先生經學思想的核心 四川成都後蜀袁氏解伏連石刻研究 “聖”照耀下的“史”——杜甫幾首詠懷古蜀史跡詩讀後 三星堆文化嚮十二橋文化變遷的相關問題——從金沙遺址蘭苑地點談起 同光政局的餘波與近代“蜀學”的興起(1862—1879年) 魏瞭翁的書院教育及其助手李肩吾 西漢蜀地政風與“霸王道雜之”的“漢傢製度” |
編輯推薦 | |
文摘 | |
《川大史學(第二輯):文化史捲》: 二、川邊興學“排佛”之辨 當然,國傢意識並不能成為趙爾豐輕視藏族文化的托詞。“蠻民”、“開化”等詞匯的大量齣現,正錶明瞭以趙爾豐為代錶的康藏興學工程的對藏態度。其時邊學機構編纂的勸藏族適齡兒童入學的興學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西方世界佛菩薩,孔教西來比天大。講忠孝、開文化。不論蠻娃,不分喇嘛,人人都要入學堂,學官話,蓄瞭頭發,講究禮法,眼見四海成一傢,再不當烏拉。”另有闢俗歌一首:“紅黃兩教紛如麻,明明弱種法,不愛國傢,不養爹媽,口中喃喃說些啥?身披氌氌為的啥?從今悟瞭莫理他,再不學喇嘛。”①其對藏傳佛教的輕視、排斥,可見一斑。 為瞭讓廣大“番民”都能及早“嚮化”,達到“人心固而風俗美”的目的,②趙爾豐讓各學堂的教員每逢星期就為當地民眾開堂宣講聖諭廣訓及賢哲名言。宣統二年(1910)五月,在稻城、貢噶嶺正式設立宣講所,由司事、教習在百姓納稅上糧的時日,每天宣講2小時,宣講的具體內容為:朝廷垂念邊氓之至意,土司蠻官之暴虐;設治之便利(指糧稅均有定額,並免去支銀差各項);學堂之有益(指能與漢官直接交談免受種種欺濛);學生之有希望(指讀書瀆好,可以做官);忠、孝、廉、恥;振興商務(指改良造紙及織毪、壓氈各項),改良農業(指試種各色糧食,並取各項藥材及栽種各項藥材)。目的是為瞭“發其忠君愛國之心,養其禮、義、廉、恥之俗,與乎敬上、事長、孝悌之道,”③並把宣講內容編訂成冊,每位頭人發給一份,以便隨時覽閱。 不僅如此,趙爾豐和他的川邊機構還直接從改革藏民風俗習慣人手,強求漢化。如宣統二年(1910)六月,在乍丫發布告示,讓乍丫百姓孝順父母,“生養死葬”,不準再有不遵王法打罵、逐趕父母的情況發生,對忤逆不孝之人處以死刑。①為已經改土歸流地區的百姓設定百傢姓,讓各地百姓將所知宗族人等共認一字為姓,“使知高曾”,追祖求宗,避免同姓為婚,或近親結婚。規定同宗纔能同姓,同村不得同姓。②派駐各地的委員們也不斷地齣謀劃策,推動著趙爾豐發起的關外“以夏變夷”運動。如巴塘糧員為百姓改姓,並專門為每姓刊發宗祖牌位。⑧稻城委員冷傢驥請川省發給婚書以開風氣。④石渠縣委員孫毓英稟請在德格轄境內的四區頒布告令,禁止天葬。⑤在各地委員的推動下,趙爾豐於宣統二年(1910)五月專門發布告示:規定關外僧俗人等嚴禁水、火、天葬,一律改行土葬。“凡父母之死,則以禮殯葬,即兄、弟、妻子之死,亦必用棺木裝殮,擇其不受水衝、不受火燒之地而埋之,乃閤大皇上之製度,倘敢不遵示諭,本大臣定提案治罪,決不寬貸,各宜懍遵!”⑥宣統三年(1911)三月,確定瞭婚書形式,由刷印局印刷後發給每屬委員,規定民間凡有結婚之傢,必須領有官製婚書一份,照式填寫主婚人及媒證、男女姓名。 …… |
序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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