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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这本书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
内容简介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这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这三篇论文是《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和《美国宪政法治捍卫者:*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按照历史发展的轨迹,三篇文章分别扼要论述了美国宪政中的英国因素、美国特征及平稳发展的原因。25个司法大案则主要包括:确立*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引发内战的“斯科特案(1857)”、结束种族隔离的“布朗案(1954)”、导致总统下台的“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以及裁决总统选票的“布什诉戈尔案(2000)”。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25个案例异彩纷呈,令人回味无穷。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为本书作序。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作者以对美国问题的敏锐眼光,积20年观察、研究之功力,将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融为一体;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但能使历史学者了解美国历史的宪政之维,也能使法律学者明白任何一个重大案例都是历史的沉淀。 本书的附录部分除了收录《独立宣言》、《合众国宪法》、大法官任期表等一般内容外,还逐条罗列、并简介了写作过程中所用到的网络资源和参考书。另外,书中的前言(美国联邦*高法院略论)和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也同样精彩。
作者简介
任东来,1961年生, 教授,江苏宜兴人,生于吉林长春。 1982年、1985年和1988年先后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和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获得历史学学士、国际关系法学硕士和世界史博士学位,师从丁则民和杨生茂教授,是国内第1位美国历史研究方向的博士学位获得者。1988年7月开始执教于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1990年晋升为副教授,1998年晋升为教授。 1992年以来,先后获得全美社会科学理事会(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1992)、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1994)、挪威诺贝尔研究所(The Norwegian Nobel Institute,1993)、美国亚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董事会(The United Board of the Christian High Education in Asia,1997)、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oundation,1999)、香港华英文教基金会(1999-2000)和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2002)等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金(fellowship),以高级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身份前往美国、挪威、意大利和香港的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和长期的访问研究。另外,还先后获得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96)、国家教育委员会留学回国人员研究基金(1994)和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1)的资助。 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外交史、、美国外交史、美国宪政史、中美关系和国际关系理论。除了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抗日战争研究》、《美国研究》、《欧洲》、《战略与管理》、《太平洋学报》、《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世界经济与政治》、〖香港〗亚洲评论和〖美国〗《亚洲事务》(Asian Affairs)等学术刊物发表了众多外交史和国际关系和美国政治领域的学术论文外,还以"东来"的笔名在《书林》、《读书》、《博览群书》、《学术界》、《中华读书报》、《社会科学报》、《社会科学论坛》、《科学中国人》、《东方》、《世界知识》、《国际展望》、《看世界》、《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美国大观》、〖香港〗《明报月刊》和〖新加坡〗《联合早报》等报刊上发表许多学术评论、国际评论和美国宪政文章。 主要科研成果: 1、《美国对外政策史》(合著),人民出版社,1991 2、《争吵不休的伙伴:美援与中美抗日同盟》(专著,曾获第二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专家提名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3、《当代美国:一个超级大国的成长》(主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4、《宪政历程:塑造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精彩书评
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因此,要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解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的法律。
值得称道的是,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东来博士要求这部书“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我看这个任务是圆满完成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 王辑思
我觉得本书*大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联邦*高法院在过去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审判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这幅历史图画在细节的的刻画上栩栩如生,而评论则从大处着眼,要言不烦,对于相关制度演进的过程及其历史和现实的意蕴给予了深刻的揭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美国宪政历程》用真实案例,渐次说清楚了美国宪政精神、宪政制度、政体及动作方式、联邦法院地位、所有这些讲究的由来和发展的依据等等。对美国宪政的过程做了一个梳理,对中国的现代化来说很有作用。现代化得要的一点是制度的现代化,本书提供了丰富的财产。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袁伟时
目录
全书案例分类目录
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1.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2.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3.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4.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5.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6.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7.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8.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9.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10.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1. 20世纪美国反抗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12.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13.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有关国旗致银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14.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5.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16. 校园祈祝祷与“分离之墙”——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17.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贝克诉卡尔案(1962)
18.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9.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20.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21.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罗诉韦德案(1973)
22.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23. 如今在美国究竞谁岐视谁?——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24.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25.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面案(1992)
26.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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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源和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五百多年前,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欧洲殖民主义者便像嗜血的鲨鱼一样瓜分了这片肥沃的土地。到17世纪中期,南美和中美洲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天下,成为后来的拉丁美洲。北美洲的东海岸主要是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地盘。英法两国为了争夺北美及世界霸权打了一场七年战争(1756-1763),结果法国败北,英国获得了加拿大和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直到密西西比河(Mississippi)的大片土地,成为了北美的霸主。
在战争期间,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也积极参战,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并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但战争胜利后,英国人却不允许殖民地人民向西移民染指新占领的土地。不仅如此,英国人还通过征税和缉私,要殖民地居民来承担战争的费用和英国在北美驻军的开销。这大大得罪了殖民地民众,特别是有钱的人。当时南方的殖民地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种植园主要靠向西部的土地扩张来扩大生产,而东北部(通称新英格兰)靠航海及相关的工商业为生,与加勒比海地区的走私贩私是最赚钱的买卖。英国的现行政策却是要断绝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岂有不反之理?
不过,与大部份殖民地的造反不同,北美殖民地的革命是由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的。他们非常狡猾,知道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知道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同情。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
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还有一点不能不提的是,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份。其余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和农场主等有产阶级。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革命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公开声称追求自由、民主和平等。但是,这两场革命之间实际上有很大差别。激进的法国大革命以暴力推翻旧制度和旧秩序,在民主和民意的旗号下,雅各宾派革命政府掌握了不受约束的巨大权力,以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而且众多革命者也先后成为昔日战友的刀下鬼,结果,自由平等的理想国转眼竟然成为血流成河的屠场。相比之下,保守的美国革命却努力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在宪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中建立起虽不够民主但却能保障富人和有产阶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共和制民选政府。
经过6年的苦战,而且还是在法国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帮助下,北美殖民地才勉强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迫使英国承认13个殖民地独立。可是,独立后的日子并不好过,它们失去了原来在英帝国内进行贸易的好处,还要偿还战争中欠下的内债和外债。更糟糕的是,独立后的13个殖民地各自为政,各有宪法,在政治上互不相让,在经济上相互拆台。这也难怪,这13个独立邦只是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才成立了一个基于《邦联条例》的联盟(邦联),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也没有完整的中央政府。
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的领导人,各邦的政治精英心急如焚,1787年5月,他们赶忙召集了一次由各界精英参加的政治会议,打算商讨对策,修改不合时宜的《邦联条例》。谁料想,会议代表违反授权,擅自主张,把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制定新宪法的大会。他们之所以敢这么做,固然是形势逼人、时不我待,也是因为参加会议的55位代表均非等闲之辈,都是闻名遐迩的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或律师。法国贵族学者托克维尔称赞他们“是新大陆当时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托克维尔著、董国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126页。托克维尔的评价显然过高,实际上这些人精明有余,高尚不足,积极推动他们制宪的一个主要动机是保护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1988]中美国史学大家比尔德以确凿的证据指出了这一点。)会议代表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既没有下层工农兵群众,也排斥了思想激进的小资产阶级和脱离实际、好高鹜远的学者型知识分子。制宪代表当中有三分之二的人从事法律业务,其中14人担任过各邦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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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政治前途竟然系于佛罗里达州的区区几百张选票!为此,双方打得不可开交,还好不是在白宫门前舞枪弄棒,而是在法院上唇枪舌剑。双方几经过招,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者一锤定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 由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来解决选票统计的纷争,进而决定了总统宝座的归属,这多少是美国民主的尴尬。不过,在嘲笑美国民主制度“不民主”的同时,人们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美国法治的完善和对法院权威的尊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判决后,戈尔优雅地承认失败:“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一 对远在大洋彼岸隔岸观火、欣赏美国大选悲喜剧的中国读者来说,印象最深的可能不是布什和戈尔的较劲,而是最终由最高法院来定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样,平时不显山露水的美国最高法院也开始进入中国读者的视野。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我们可能无法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权威。美国法院哪儿来的这么大的权力?它何以能够获得被万民景仰、连总统都得让它三分的权威?它又以什么形式来展示、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权威? 的确,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力和权威。这一权力来自它对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20世纪美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EvansHughes)在1907年的一次演说中曾感慨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说这番话时他是纽约州州长,后来,他破天荒地两度出任最高法院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更是亲自体会到了这句话的份量。 对最高法院的这一“话语霸权”,美国行政当局头痛不已。学者出身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1913-1921年任职)就曾抱怨道: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至于是否真的如此,他的前任、法官出生的总统威廉·塔夫托(WilliamH.Taft,1909-1913年任职)可能更有发言权。此公一生的梦想是当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却阴差阳错先当上了总统。总统任内,他打破常规,利用职务之便提名年老体衰的大法官爱德华·怀特(当时已65岁)出任首席大法官(EdwardWhite,1894-1910年任大法官,1910-1921年任首席大法官),为自己退休后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铺平道路。1921年怀特去世后,塔夫托如愿以偿执掌最高法院(1921-1930年任职),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既当过国家行政首脑又作过司法总管的美国政治家。他后来回忆说出任大法官是他一生最愉快的时期。可见,塔夫托对大法官职位的喜爱远胜过总统职位。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并不是非常有力的机构,大法官也不是一个令人仰慕的位置,因为美国宪法第三条对最高法院权限的规定非常笼统,只有短短的三款,远不及立法(第一条)和行政(第二条)那样详尽。它既没有明确规定联邦最高法院高于各州的法院,也没有明确指出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权。 而且,从出生日期来看最高法院的也是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的小弟弟:国会老大,众议院和参议院是分别在1789年4月1日和6日成立的;总统老二,华盛顿在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该年9月24日,华盛顿签署了国会两院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建立起美国最早的联邦司法体系,即由6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方法院。次年2月2日,在纽约的皇家证券大楼(theRoyalExchangeBuilding)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办公。 不过,当时华盛顿任命的6名大法官中只到了4位。罗伯特·哈里森(RobertHarrison)干脆就拒绝了华盛顿的任命,因为在他看来,他当时的职务马里兰州大法官(chancellor)要比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更重要更体面。来自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JohnRutledge)虽然不好驳华盛顿的面子,勉强接受了任命,但却从未到任履新,一年后便辞职去担任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了。甚至就连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Jay,1789-1795年任职)后来也撂挑子不干了,回家乡纽约去当了州长。他当时写信给约翰·亚当斯总统(JohnAdams,1796-1800任职)抱怨说:“在一种有如此缺陷的制度下,它(大法官的位置)缺乏必不可少的活力、份量和尊严”。 因此可以说,在美国立宪建国之初最高法院无足轻重。它甚至连个像样的、单独的办公楼都没有。19世纪初,美国建立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时,国会根本没有考虑单独给最高法院盖个办公楼,只是说在国会大厦的一楼给它留一间“只需家具”的房间。当时有人这样描绘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 1921年塔夫托出任首席大法官后,积极谋求为最高法院盖个像样儿的办公楼。此公毕竟是当过总统的大人物,人脉广泛,活动能量极大,1929年,国会原则上同意修建最高法院大厦。1935年,在摆脱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D.Roosevelt,1933-1945年任职)大兴土木盖美国式的“楼堂馆所”,总算在国会图书馆旁边为最高法院建了一幢庄重典雅的新古典式大厦。 最高法院办公地点的窘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建国之初司法部门的软弱。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决不满足甘当老三的地位,在能干的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1801-1935任职)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终于争取到了司法审查权这一撒手锏,并通过一系列影响巨大的判决赢得了民众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它一定的尊重和服从,终于确立并巩固了司法部门在美国政府三足鼎立框架中一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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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法治完善,权力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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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节,既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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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注意看,原来是中国人写的,不知道写美国法写的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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