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是系列丛书中的一本,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从实施至今,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发展的要求,总结近年来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使用中的经验,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论证,对原国家建设部、人事部2003年制定的考试大纲和2006年版考试培训教材进行了局部修改,形成了2009年版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供2009年及以后一个时期使用。
2009年版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基本保持了原有的内容。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加强技能的要求,减少了个别科目中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内容,因此培训教材的篇幅有一定压缩;二是按照2008年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工程造价方面新的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结算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增改;三是部分内容在个别考试科目之间做了调整,优化了知识结构。如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中的流水施工组织和网络计划技术调整到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科目之中。
目录
前言
考试说明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精彩书摘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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