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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7版)在国际关系课程中持续得到使用的事实足以证明自身的不朽价值。曾有人指出,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研修不外是摩根索同信服其见解的人与转而求助于其他学派的人之间的一场对话。五十多年过去了,在国际恐怖主义成为当今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焦点之时,摩根索的观点与世界各地学者之间的对话依然在进行,其成效之卓著,。新版本保留了摩根索著作的原貌,增加了一篇四十页篇幅的编者导论,探讨《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7版)在一个新时代的适用价值,视野开阔。在附录中,数位政治家、学者和观察家循着
内容简介
《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7版)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现实主义学派的经典之作。正如副标题“权力斗争与和平”所标示的那样,论著旨在揭示国际政治的本质——权力斗争,并探索缔造世界和平的途径。作者阐释了作为其理论核心的政治现实主义六项原则,指出国际社会中的各个国家为自身的权力和利益而斗争;在现存的国际体系中,只有通过讲究艺术的传统外交手段达成国家间的妥协与和解,才能为形成一个有中央政府专家的世界国家以缔造普遍和平铺平道路。
作者简介
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tlthau1904-1980),美国政治学家,国际关系理论大师,国际法学中“权力政治学派”的缔造者。生前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1950—1968年期间担任芝加哥大学美国对外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期间还兼任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顾问。摩根索的主要著作还有《国际政治的原则和问题》(1951年)、《捍卫国家利益》(1951年)、《美国政治的目标》(1962年)等。
目录
导论 历久不衰的《国家间政治》
第一编 国际政治的理论和实践
第一章 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理论
第二章 国际政治学
第二编 作为权力斗争的国际政治
第三章 政治权力
第四章 寻求权力的斗争:现状政策
第五章 寻求权力的斗争:帝国主义
第六章 寻求权力的斗争:威望政策
第七章 国际政治中的意识形态因素
第三编 国家权力
第八章 国家权力的实质
第九章 国家权力的要素
第十章 国家权力的评估
第四编 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均衡
第十一章 权力均衡
第十二章 权力均衡的不同方式
第十三章 权力均衡的结构
第十四章 权力均衡的评估
第五编 国家权力的限制:国际道德和世界舆论
第十五章 道德、习俗和法律对权力的限制
第十六章 国际道德
第十七章 世界舆论
第六编 国家权力的限制:国际法
第十八章 国际法的主要问题
第十九章 主权
第七编 当代世界的国际政治
第二十章 新的道德力量:民族主义文化的普世主义
第二十一章 新权力均衡
第二十二章 全面战争
第八编 和平问题:以限制求和平
第二十三章 裁军
第二十四章 安全
第二十五章 司法解决
第二十六章 和平变更
第二十七章 国际政府
第二十八章 国际政府:联合国
第九编 和平问题:以转变求和平
第二十九章 世界国家
第三十章 世界共同体
第十编 和平问题:以调解求和平
第三十一章 外交
第三十二章 外交的未来
附录A 现实主义在21世纪的更新
附录B 《联合国宪章》
参考文献
历史词汇
索引
译者后记
精彩书摘
经过同样繁琐的程序,我们也可以整理出其他国家所承认的国际法规则。为了知悉特定历史时期世界上全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从理论上讲,就需要人们对世界各个国家遵行的国际法规则分别作出类似的编纂工作。如果人们真的从事这一工作的话,它将显示在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个别规则方面存在可观的歧见。在国际法的少数部门中进行的世界性的编纂工作已揭示出这一缺乏共识的情况。许多编纂者指出,大陆国际法不同于英美国际法,不同于美洲国家的国际法,也不同于俄国的国际法概念。
以领海宽度的确定为例,领海宽度问题,也就是沿海国家的领土管辖权究竟应向外海延伸多远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不同国家所承认的国际法规则大相径庭。虽然许多国家坚持应以三海里为限的原则,芬兰和挪威却置之不顾,宣称领海宽度为四海里。意大利、西班牙、南斯拉夫、印度、墨西哥、冰岛、印度尼西亚、苏联、埃及、法国和波兰等国主张十二海里领海权。阿尔巴尼亚主张十五海里。厄瓜多尔主张二百海里。另外一些国家,如德国、比利时和英国,坚持仅有三海里;然而,英国又主张领海本身之外有所谓“毗连区”。其他一些国家虽然拒绝建立“毗连区”的要求,却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一国的领海管辖权可以延伸到三海里限度之外,并且对外国商船可以进行某种程度的管辖。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三条要求批准该条约的国家的领海不得超过十二海里,除非另有规定。但是,对管辖范围意见不一的各个国家是否应批准这一规定,以及批准这一规定的国家是否将在某个时候拒绝承认有关条款还是个问题。
这种缺乏严密性的状况来源于大量引起混乱的单边主张,国际法的每一部门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的状况。追根溯源,问题在于国际法立法功能的分散性。然而,各国政府总是急于摆脱国际法可能对其外交政策施加的限制,却又要利用国际法为自己谋取国家利益,并逃避可能有损于自己的法律义务。各国政府利用国际法不严密的特点,作为达到各自目的的现成工具。它们的做法是提出缺乏根据的法律要求,或曲解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这样,国际法分散性所固有的不严密性滋生出更大程度的欠缺,国际法的先天不足便持续销蚀着它的效力。
国际法中只有一部分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国际法不严密的弱点。这些规则多属于技术性问题或人道性质的问题,并已用公约的形式法典化了。法典化了的国际法规则,其法律效力等于一项真正的国际立法文件,因此,它对于国际法的所有主体或所有事实上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法的立法程序,要求所有受某一立法约束的国家均同意该立法;相比之下,民主立法程序一般采用多数决定原则。这正是国际法的法典化与真正立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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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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