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主要从反垄断法豁免的价值、构造和运行诸方面,对反垄断法领域的豁免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反垄断法豁免实质上就是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主体的某个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我们应作出合适的制度选择来构建豁免,从而对其合法化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最终实现其追求的多元价值。只有完整的制度安排才具有可操作性,缺少豁免制度相匹配,或者豁免被滥用,反垄断法的实施都将难以进行,其立法宗旨也将难以实现。
作者简介
钟刚 男,1978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现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竞争法和商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
近年来主编及参编的著作有:《经济法原理》、《公司法原理》、《社会保障法》、《医疗纠纷》、《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等,在《经济法论丛》、《中国商法评论》、《公司法律评论》、《财贸研究》、《法制日报》等报纸杂志发表文章二十余篇,参与并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世界银行等多个省部级课题。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反垄断法与反垄断法豁免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演变
第二节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制度作用
第三节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经济理论依据
第二章 反垄断法豁免价值论
第一节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体系
第二节 反垄断法豁免过程中的价值选择
第三节 效率价值与反垄断法豁免
第四节 其他辅助性价值与反垄断法豁免
第三章 反垄断法豁免构造论
第一节 反垄断法豁免基本类型的考察与评价
第二节 中国豁免类别的体系化:以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为基础
第三节 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模式
第四节 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基本模式的选择
第四章 反垄断法豁免运行论
第一节 豁免制度的运行条件
第二节 豁免授予程序的国际考察
第三节 中国反垄断法具体豁免程序的设计
第四节 反垄断法豁免的约束机制与救济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二、效率豁免的典型表现形式
(一)解决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的豁免
关于以下行为的豁免:有价值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交换,以及标准(standard)的培育、制定和采纳。在增加有效贸易和交易方面,信息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尺寸大小、质量和其他方面的产品特定标准的培育、采纳和市场化也是如此。没有信息,从事商事活动会有更高的成本,增加失误、不必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标准的缺乏则影响在产品使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增长的市场需求方面的可替换性。而因为较高的个人成本和“搭便车”问题,提供普通商品的单个企业很少有动机从事上述活动。豁免贸易协会和团体从事收集和筛选相关信息和完善标准的行为,并且该限制性条款也不会导致违反竞争法其他条款,这样就能够服务于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促进。
知识产权豁免。对知识产权的豁免是竞争法律和政策中非常复杂的问题之一。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产品方面保护和确立法定的垄断权力,主要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动机机制,不仅能促进创作活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发明的过早泄露以及新创意、新产品和新生产方法的扩散。通过这个动力机制,能够孕育技术变革和进步,同时也会形成动态经济效率。然而,这必须谨慎地对待和平衡,因为这个豁免是授予企业在知识产权产品保护方面的法定垄断权力,但会排斥如会被起诉的产品价格、产品许可和排他性交易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豁免适用。同样,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可能会使企业潜在地滥用他们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些案例中,都需要有适当的条款撤销或限制豁免。由此,许多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制定指南和条文具体规定并列举竞争法禁止和豁免的行为。
专业化职业豁免。对专业化职业的豁免如律师、内科医生和会计等是基于确保合格的和合乎伦理的服务,降低交易成本,设定最低标准条件。
前言/序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经济法制状况,可以用“突飞猛进”这几个字来形容。仅从经济立法来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价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然而应该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还有许多东西不熟悉,不清楚,观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对未来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显滞后,执法、司法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十余年的经济法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但总体来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实践需要我们回答和解释众多的疑难困惑,需要我们投入精力进行艰苦的研究和知识理论的创新。
在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非常严肃的问题: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介入的深度与广度有没有边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导市场”?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制度驾驭市场经济?
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国有的资本究竟应当由谁具体掌握和操作?投资者是否应与监管者实行分离?国有企业应当覆盖哪些领域和行业,应通过怎样的途径实现合并和集中?如何使国有企业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不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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