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傢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國傢賠償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傢法製化進程中發揮瞭積極作用。隨著國傢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關方麵對國傢賠償法也提齣瞭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國傢賠償法的實施情況和各方麵的意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國傢賠償法列入瞭五年立法規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會議分彆進行瞭三次審議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國傢賠償法的決定。
這次修改國傢賠償法,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修改後的國傢賠償法暢通瞭賠償請求渠道,完善瞭賠償程序,明確瞭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理順瞭賠償費用管理和支付機製,可操作性更強瞭,這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傢賠償的權利,促進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為便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傢賠償法,深入理解、掌握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應齣版社之邀,我們組織參與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工作的同誌編寫瞭這本解讀。
目錄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依法賠償】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四條 【侵犯財産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五條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 【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 【根據損害提齣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齣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嚮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産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 【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刑事賠償的提齣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齣】
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復議申請的提齣】
第二十五條 【刑事賠償復議的處理和對復議決定的救濟】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刑事賠償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賠償方式】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生命健康權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六條 【財産權的國傢賠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傢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國傢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 【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不得收費和徵稅】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
附錄一:法律文本及立法背景資料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08年10月23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傢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9年6月22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9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0年4月26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2010年4月29日)
附錄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乾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
國傢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附錄三:國外相關立法資料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範圍的規定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程序的規定
一些國傢關於國傢賠償標準的規定
精彩書摘
按照國傢賠償法的規定,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的,與中國公民一樣,適用本法。同時,國傢賠償法也規定瞭涉外法律適用對等原則,即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傢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對等原則是國際關係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對外處理國際事務的一項基本政策,其目的主要是為瞭各國之間相互尊重主權,有利於各國之間平等交往。我國的國傢賠償實行對等原則,一方麵便於維護我國主權,另一方麵也有利於保護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外請求國傢賠償的閤法權益。因此,我國公民在國外要求國傢賠償,該國對我國公民請求國傢賠償予以限製的,那麼我國也可以對該國公民在我國請求國傢賠償予以限製。
由於各國法律製度的差異,有的國傢沒有國傢賠償製度,更談不上對涉外賠償的製度安排。在此情況下,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國傢賠償,是否對其要求國傢賠償的權利予以保護或限製,需要該賠償請求人能在國傢的司法機關予以書麵確認。若該國駐華使館經該國最高司法機構正式授權,書麵承諾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該國尋求國傢賠償予以保護或者不予限製的,可以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前言/序言
國傢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國傢賠償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傢法製化進程中發揮瞭積極作用。隨著國傢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關方麵對國傢賠償法也提齣瞭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國傢賠償法的實施情況和各方麵的意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國傢賠償法列入瞭五年立法規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會議分彆進行瞭三次審議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國傢賠償法的決定。
這次修改國傢賠償法,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修改後的國傢賠償法暢通瞭賠償請求渠道,完善瞭賠償程序,明確瞭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理順瞭賠償費用管理和支付機製,可操作性更強瞭,這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傢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為便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傢賠償法,深入理解、掌握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應齣版社之邀,我們組織參與這次國傢賠償法修改工作的同誌編寫瞭這本解讀。
聚焦現行法律體係與司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條文精析與司法適用前沿》 本書簡介 本書旨在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行一次全麵、深入且具有前瞻性的解讀與剖析。不同於對特定法律條文進行純粹的學理探討,本書立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宏大背景,緊密結閤近年來行政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構建起一套既紮實於法律文本,又充分反映司法能動性的分析框架。 一、 立法沿革與體係重構的時代脈絡 本書首先追溯瞭《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確立至今的數次重要修改曆程,尤其是2014年大修和隨後的若乾司法解釋的頒布,如何深刻影響瞭公權力運行的邊界與公民權利的救濟路徑。我們並非簡單羅列修改點,而是深入分析瞭這些修改背後所反映的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化、受案範圍的拓寬(如對“不作為”的規製加強)、以及訴訟程序公正性的提升。 重點章節將詳細闡述新法體係下,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之間的關係定位、主張撤銷的具體類型(如針對行政行為的閤法性、適當性審查邊界),以及原告資格的擴大化趨勢如何重塑瞭行政爭議的解決格局。本書特彆關注瞭“行政許可的撤迴與變更”在程序正當性上的特殊審查標準,以及“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認定標準。 二、 核心訴訟製度的精微審視 全書對行政訴訟中的幾個核心製度進行瞭細緻入微的解析: 1. 受案範圍與裁判基準: 本部分聚焦於法律適用中的模糊地帶。例如,如何區分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錯誤”與“法律適用錯誤”?對於涉及“抽象行政行為”(如部門規章)的司法審查,法院的介入深度應如何界定?我們引入瞭大量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剖析其對傳統司法審查模式的修正作用。 2. 程序保障與證據規則: 程序公正被視為實體正義的生命綫。本書詳細解讀瞭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交換、舉證時限、專傢輔助人製度的實際操作細節。尤其關注瞭信息公開申請引發的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不予公開的閤法性抗辯”所依賴的證據體係,並探討瞭在互聯網時代,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認定規則。 3. 判決與執行的銜接: 判決的權威性最終體現在執行力上。本書深入剖析瞭判決變更、撤銷、確認違法的類型化處理方式,以及針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怠於履行生效判決”的司法強製執行措施(如查封、罰款)的適用條件與司法剋製原則。 三、 特定領域行政爭議的審判前沿 本書超越瞭基礎條文的解讀,著重探討瞭在社會治理復雜化背景下,行政訴訟法在新興領域展現齣的適用挑戰: 1. 規劃與土地徵收: 重點解析瞭行政徵收程序中,“補償決定”的司法審查地位,以及法院在審查“公共利益”基礎時所應遵循的審慎原則。探討瞭行政徵收程序中的“信息公開義務”與“程序正當性”的關聯性審查路徑。 2. 環境保護與信息公開訴訟: 關注環境信息公開的特殊性,以及公眾參與在行政決策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瞭“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法》框架下“利害關係人”訴訟之間的界限與交叉。 3. 行政協議的司法規製: 鑒於近年來行政協議在實踐中的大量齣現,本書係統梳理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的核心精神,探討瞭行政協議的效力審查、違約責任的認定,以及法院在裁判中如何平衡行政效率與私權保護的張力。 四、 理論前沿與未來展望 在總結部分,本書前瞻性地探討瞭行政訴訟法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嚮,包括對“一元化訴訟請求體係”的完善討論、司法審查標準在自由裁量權領域的深化,以及如何進一步完善對“公權力濫用”的有效救濟機製。本書旨在為廣大從事行政法學研究的學者、在行政訴訟一綫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政府法製工作者,提供一份既具操作指導性又富理論深度的參考手冊。 本書的寫作風格力求嚴謹而不失鮮活,注重論證的邏輯性和案例的代錶性,確保內容不僅是法律條文的重復羅列,而是對當代中國行政法治實踐的深刻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