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從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結果的公信度。司法審判政策,人民法院根據國傢政策、結閤法院工作實際製定的工作方針、工作重點及一個時期的審判工作方嚮,是國傢政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領導講話,答記者問,解讀相關法律政策會議紀要,記載、傳達重要審判工作會議的情況和議定事項。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的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釋、審判監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
本套叢書是以上述方式為齣發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和相關參考案例,通過對同類案件的集閤、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
叢書體例如下:上篇為指導案例和參考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為審判依據,收錄瞭包括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重要的司法審判政策和文件,它們在司法審判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麵的政策依據。
內頁插圖
目錄
上篇指導案例
一、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賠付糾紛
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作用
——季宜珍等訴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賠付糾紛案
裁判規則: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如何認定
——鄭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責任強製保險的賠付糾紛案
裁判規則:
(1)根據機動車輛保險閤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屬於“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
(2)由於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於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閤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劃屬於“第三者”。至於何種原因導緻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
受害人起訴機動車方判決生效後能否另行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李某、侯某訴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賠付糾紛上訴案
裁判規則: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已獲得法院生效判決賠償的情況下,不能另行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超齣瞭保險公司定損範圍之外的修理費用,保險公司應否賠償
——孫妮妮訴蘇州市東方客運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賠付糾紛上訴案
裁判規則: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修理車輛過程中發現修理項目和費用超齣瞭保險公司定損範圍,應當與事故相對方及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追加定損,或者選擇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宜徑行對車輛進行修復。否則,應自行承擔不必要的修理費用
無證駕駛與醉酒等情形下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高端英等人訴胥得義、大地財保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責任強製保險的賠付糾紛案
……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聯閤發齣《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通知》,密切配閤,互相支持,依法辦案,積纍瞭一些經驗。為瞭進一步貫徹執行好《辦法》、《規定》和《通知》,根據我省實際,結閤辦案實踐經驗,提齣如下意見。
一、保證金和搶救治療費的預付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産損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並責令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當事人拒絕繳納保證金,或者繳納的保證金不足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事故責任保證金的數額應不超過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時的損害賠償數額。
2.《辦法》第十三條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的搶救治療的醫療費,是指從傷者接受搶救治療起至治療終結定殘之日或者搶救無效、停止搶救時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無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否已經作齣責任認定,負有預付搶救治療費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為由,拒絕或者不繼續預付搶救治療費。
搶救治療費分期預付的,在付足全部醫療費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對預付的搶救治療費超過其責任部分有異議的,按《通知》第七條規定處理。
前言/序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