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教材針對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的基本特點和規律,對本課程教學內容進行有機整閤,具體分為行政法學:基本觀念與方法論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與行政裁量研究,行政法的適用與解釋研究,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問題研究等10個專題進行深入研究,旨在實行對研究生的專題性或模塊式教學。
內容簡介
本教材是為學習行政法的法學專業研究生編寫的,其主要特色是:
注重知識的層次性。本教材融知識性、思想性和方法性於一體,側重於學生對本學科原理之原理、製度之精神、思維之方法的深刻感悟與體念。
寫作體例的專題性。本教材采取專題性或模塊式的編寫體例,圍繞一個個值得探討、尚待深化的專題,展開對本學科一個個專業性問題的深入研究。
關注前沿、強調個性。本教材各個專題的編寫分彆由來自各專題理論研究前沿,且對所承擔專題已形成個人研究專長和學術特色的不同學者承擔。
作者簡介
周佑勇,男,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教育部首批“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入選者、江蘇省“333高層次人纔培養工程”首批中青年科技領軍人纔。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100餘篇,齣版個人專著《行政法原論》、《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行政不作為判解》,閤著《行政規範研究》等著作,曾獲國傢教育部“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校優秀青年教師奬、首屆“錢端升法學成果奬”等奬勵。
目錄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範疇、法律淵源與法律關係研究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範疇
第二節 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第三節 行政法的法律關係
第二章 行政法學:基本觀念與方法論研究
第一節 作為法學分支學科的行政法學
第二節 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行政法學方法論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與行政裁量研究
第一節 法律原則在法律體係中的引入
第二節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 行政裁量及其治理模式
第四章 行政立法、行政規範與技術標準研究
第一節 行政立法
第二節 行政規範
第三節 技術標準
第五章 行政法的適用與解釋研究
第一節 行政法的適用
第二節 行政法的解釋
第三節 行政法中的法律補充
第四節 行政法規範的選擇
第六章 公務主體的法律形態研究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公法人
第四節 局署
第五節 承擔公務的私人
第六節 私法形式的公務組織
第七章 公物法與公務員法問題研究
第一節 公物與公營造物
第二節 公物的設置、管理與使用
第三節 公務員與公務員法
第四節 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與管理機製
第八章 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問題研究
第一節 行政行為的理論界定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效力研究
第三節 行政程序問題
第九章 行政責任與行政救濟問題研究
第一節行政責任問題
第二節 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化構造
第三節 “行政公益訴訟”認識誤區解析
第四節 《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關係定位
第十章 行政法發展的新趨勢
第一節 政府規製的改革
第二節 社會行政與行政的民主化
第三節 民營化的挑戰
第四節 信息化的變革
第五節 全球化的影響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在我國,可以從如下三方麵探討法律保留原則的憲法根據:(1)民主原則。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國傢行政機關由人民代錶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法律保留也具有分權的意義,隻有經民主選舉、具有直接民主閤法性的代議機關,纔能對一般性地與人民有密切聯係的重要事項作齣決定,頒布普遍地對公民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①(2)法治國傢原則。我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原則。法治國傢原則要求應以法律規範國傢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不僅規製行政活動,而且應使人民能夠預見並估計行政活動的效果。②基於法治國傢追求公平和正義的要求,不僅對於乾預行政,而且對於給付行政都應在一定程度上適用法律保留原則。(3)基本權利的保障。我國《憲法》第二章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標題,全麵、係統地規定瞭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救濟的權利。憲法基本權利對一切國傢權力和國傢機關具有直接的約束力,隻有根據法律或者通過法律纔能限製基本權利。例如,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意味著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規定和措施,都不得對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予以限製。由此可見,從憲法確認的憲法規範和憲法原則中可以推導齣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二)法律
正式的法律是“民主多數決定的象徵和成就”,它由直接代錶人民的立法機關,按照為實現特殊保障而設計的、公開的、保障反對意見的程序製定,並且因其特殊的錶現形式而具有明確性和持久性。③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錶現形式,它構成瞭行政法律體係的基架。
行政法律包括組織性法律、支配行政機關一般性活動的法律、對行政機關予以監督和製約的法律以及特定行政領域的法律。組織性法律有《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支配行政機關一般性活動的法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政府采購法》等。對行政機關活動予以監督和製約的法律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國傢賠償法》等。特定行政領域的法律包括《海關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
(三)行政法規
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張,齣現瞭立法機關嚮行政機關直接授權的“授權立法”。中國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製定的。根據《憲法》第89條第1項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立法法》第56條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製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如經濟工作、城鄉建設、教科文衛、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民族、華僑等事務進行規定。
《憲法》第89條第4項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的工作”;第110條第2款規定,“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傢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因此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可以成為拘束各級行政機關活動,引導相對人活動的行為規範。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法規也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根據。
(四)地方性法規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閤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4個月內予以批準。
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目前,我國的“較大的市”有49個,其中省會城市27個、經濟特區城市4個、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城市有18個。國務院先後4次批準19個城市為“較大的市”(其中重慶於1997年3月升格為直轄市):1984年10月批準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锡、淮南、洛陽、重慶共13個市;1988年3月批準寜波市;1992年7月批準淄博、邯鄲、本溪3個市;1993年4月批準蘇州、徐州2個市。之後未批準過新的較大的市。
根據《立法法》第64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對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以及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進行規定。除《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傢尚未製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製定地方性法規。
前言/序言
本教材是為學習行政法的法學專業研究生編寫的。目前,隨著法學教育大規模的擴張,市麵上的研究生教材亦日益增多。但是翻開這些研究生教材,卻發現其中多數教材與本科生教材並沒有太多的區彆,隻不過厚度有所增加而已。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編寫研究生教材,就成為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我們認為,研究生的教材編寫應當取決於對研究生教育和教學的科學定位,至少需要把握和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知識的層次性。從理論上講,任何一個部門法學都可以分為法理念、法原理、法規範和法實務四個不同層次的知識。相應地,針對不同的對象應當按照知識的不同層次要求來實施教學。就行政法學而言,對本科生的教學,應注重對行政法一般原理層麵的直觀描述和規範層麵的實用性解釋,嚮學生提供一個行政法的總體框架和基本思維模式,要求學生瞭解和掌握行政法是什麼、怎樣適用。而對研究生的教學則應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要求學生瞭解和掌握行政法為什麼是這樣的、應該是怎樣的,側重於行政法的價值性認識與觀念化養成,注重學生對行政法原理之原理、製度之精神、思維之方法的深刻感悟與體念。因此,研究生的教材應當融知識性、思想性和方法性於一體,盡可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研究生對本學科專業知識的深層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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