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3
總序
居正法政思想與民國法製及中國司法近代化(代序)
凡例
編排說明
第一部分 學術論文或其他專題文章
大傢快起來行使民權(約1929)
法律與人生(1937)
民族復興與法律(1937)
法治與建國(1940)
法治前途之展望(1942)
法治與法律教育(1944)
戰時法律研究之重要(1944)
為什麼要重建中國法係(1946)
一、引言
二、殷周及其前期法律萌芽情形的檢討
三、法律思想蓬勃的一個時期
四、儒傢學說對於曆代法律的影響
五、重建中國法係的趣嚮
六、結論
法治前進觀(1947)
無法狀態(1947)
法律哲學導論(1948)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法律哲學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觀念與自由,和平,正義
法律哲學意義之商討(1948)
新貨幣政策中法律各點之說明(1935)
死刑存廢論(1936)
我國法律中關於保護童嬰的規定(1943)
憲政實施籌備芻議(1943)
憲法上之權與能(1944)
關於減刑辦法之研討(1944)
三十四年展望:法律的權威(1945)
司法黨化問題(1935)
司法院在國憲上之地位(1936)
抗戰與司法(1938)
告全國司法界同仁書(1940)
收迴法權之切要(1942)
平等互惠新約簽訂之感想(1943)
中華民國法學會第三屆年會獻言(1945)
司法節獻詞(1946)
第二部分 綱領、演講、緻辭、報告
《民生主義土地改革綱領》(1926)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一)(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二)(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三)(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四)(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五)(1933)
總理紀念周講演錄(六)(1933)
最高法院厲行法律審之步驟(1935)
全國司法會議開會辭(1935)
全國司法會議閉會辭(1935)
司法改造之三時期與最近司法之興革(1936)
關於憲法草案與國民大會代錶選舉問題(1937)
對國大代錶之選舉希望嚴肅(1937)
法治精神與抗戰建國(1939)
在司法院勉勵屬員講話(1940)
司法院委雇人員訓練班畢業訓詞(約1944)
中國憲法上的幾個問題(1944)
東溫泉復旦中學演詞(1944)
朝陽大學三十三周年校慶緻詞(1945)
在朝陽學院的演講(1945)
法官應有的修養(1946)
在法學會湖北分會歡迎會上的講話(1946)
對武漢司法界人員訓詞(19146)
奉行憲法與紀念雲南起義(1946)
正陽法學院二周年校慶講話(1947)
中華民國法學會上海分會第二屆年會緻詞(1947)
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緻詞(19卯)
競選談話(1948)
第三部分 司法工作總結匯報
一年來司法之迴顧與前瞻(19:35)
二十五年來司法之迴顧與展望(1937)
十年來之司法建設(1937)
十年來的中國司法界(1937)
一年來司法之設施(1939)
三年來司法概述(1940)
抗戰四年來之司法(1941)
司法院卅三年度工作報告(1945)
第四部分 信函、序言、題詞、悼文
覆陳樹人為伍冠俠受欺土棍請夏重民代聘律師一節可照辦函(1920)
為修正浙省全代會選舉法覆中央執行委員會函(1926)
夏勤《法學通論》序(1927)
就糾正西南設立分院事谘覆西南政務委員會文(1932)
緻鄒魯電稿(1932)
《三年來之最高法院》序(1934)
《全國司法會議匯編》序(1935)
《中華法學雜誌》復刊詞(1938)
緻謝冠生函(三件)(1939)
第六屆法官訓練班同學錄序(約1939)
悼本院首席參事本會前任理事潘植生先生(1944)
悼大東書局總經理兼本會編輯委員瀋駿聲先生(1944)
朝陽學院三十二周年紀念特刊發刊詞(1945)
朝陽大學校訓題詞(1945)
中華民國憲法頌並序(1947)
朝陽學院法律係二十五班學生畢業同學錄序(1947)
朝陽學院《法律評論》周刊復刊詞(1947)
自清末頒行《法院編製法》,采用四級三審製,民國因之。所謂四級三審者,即初級管轄案件,以初級廳為第一審,以地方廳及高等廳為第二第三審;地方管轄案件,以地方廳為第一審,以高等廳及大理院為第二第三審。迨民國三年,裁撤初級廳,彆附設簡易庭於地方廳內,專受理初級案件,所為判決仍上訴於地方廳。以同一法院,強分之為兩級,同一法院之裁判,強名之為兩審;四級名實,至此俱亡矣。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通改地方廳為地方法院,改高等廳為高等法院,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名稱雖改,審級仍舊。至十九年,中央政治會議議決法院組織法立法原則,始改用三審製,廢除初級管轄與地方管轄之分,明定地方法院為法院之單位,上級為高等法院,再上級為最高法院,級審同數。簡單明瞭,此實中國司法製度之一大改革也。《法院組織法》於二十一年十月製定公布,預定於二十四年七月與新民刑訴訟法同時施行。先期通令各省高等法院,籌備改製事宜,如期籌備完竣施行者,有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東、山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陝西、甘肅、寜夏、察哈爾十五省;展期一年施行者,有四川、貴州、雲南、綏遠、青海五省;廣東、廣西兩省於政局統一後,亦先後施行。除新疆一省僻處邊遠、具有特殊情形外,全國均已施行三級三審新製矣。
所謂三級三審者,以三審為原則,二審為例外。例外之情形有二:其一,即民刑輕微案件,以高等法院第二審為終審,不得再上訴於最高法院;其二,即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刑事案件,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而以最高法院第二審為終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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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希望以後有人多多點校一些民國時期的法學著作。撫今追昔哈。
評分 評分 評分民國時期不少著名的法學傢的著作和事跡,均因為其去颱之後,在大陸流傳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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