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翻譯一部完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一直是譯者的思想,也是譯者對俄羅斯法學界朋友們的承諾。第四部分於2006年底通過,從今年1月起譯者即著手進行翻譯,並把手頭第三部分譯稿進行瞭整理,同時,將1999年初大百科全書齣版社的第1、二部分的譯文逐條進行瞭重新訂甚至是重新翻譯,修改瞭不少的疏漏甚至錯誤。迴想當年,譯者們工作也是非常用心的,然而受水平和條件的限製,還是有愧於讀者。今天依然如此,雖然譯者總是試圖把工作做得盡可能完美一些,但每本書齣版以後,譯者自己都會發現不少錯誤,都會留下遺憾。
作者簡介
黃道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道秀教授1962年畢業於四川外語學院,20世紀80年代曾在蘇聯喀山大學進修法律。數十年從事俄羅斯語言和法律的研究和教學與俄羅斯法學界有著廣泛的聯係和交流。翻譯瞭《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釋義》、《俄羅斯刑法教程》、《俄羅斯刑事訴訟教程》、《蘇維埃行政法》、《國際法史》以及其他許多法律文件和專著,是我國著名的俄羅斯法律研究學者。
目錄
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聯邦法律
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的聯邦法律
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聯邦法律
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聯邦法律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第一編 總則
第一分編 基本規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二章 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産生,民事權利的實現與保護
第二分編 人
第三章 公民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地方自治組織參加民事立法所調整的關係
第三分編 民事權利的客體
第六章 一般規定
第七章 有價證券
第八章 非物質利益及其保護
第四分編 法律行為與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為
第十章 代理 委托書
第五分編 期限 訴訟時效
第十一章 期限的計算
第十二章 訴訟時效
第二編 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第十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四章 所有權的取得
第十五章 所有權的終止
第十六章 共有
第十七章 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第十八章 住房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
第十九章 經營權和業務管理權
第二十章 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保護
第三編 債法總 則
第一分編 關於債的一般規定
第二分編 關於閤同的一般規定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二部分
第四編 債的種類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第五編 繼承法
第六編 國際私法
俄羅斯聯邦民事法典第四部分
第七編 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彆化手段的權利
譯後記
精彩書摘
關於施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的聯邦法律
國傢杜馬1994年10月21日通過
第l條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下稱“法典第一部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聯邦法律規定有其他施行期限的除外。
第2條
以下自1995年1月1日起失效:
俄羅斯聯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下稱“蘇俄”)1964年6月11日《關於批準(蘇俄民法典)的法律》批準的《蘇俄民法典》序言、第一編“總則”、第二編“所有權”和第三編“債法”和第一分編“關於債的一般規定”(《蘇俄最高蘇維埃公報》1964年第24期,第406號;1966年第32期,第77l號;1972年第33期,第825號;1973年第51期,第1114號;1974年第51期,第1346號;1977年第6期,第129號;1987年第9期,第250號;1988年第1期,第l號,第16期,第476號;1990年第3期,第78號;《蘇俄人民代錶大會和蘇俄最高蘇維埃公報》1991年第15期,第494號;《俄羅斯聯邦人民代錶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公報》1992年第29期,第1689號,第34期,第1966號);
蘇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4年6月12日《關於施行(蘇俄民法典)和(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的程序的命令》的第4條、第5條、第6條(《蘇俄民法典》第79條規定的規則部分)、第7條至第13條(《蘇俄最高蘇維埃公報》1964年第24期,第416號;1987年第9期,第250號);
前言/序言
得知要齣版《俄羅斯法譯叢》時,心情是很高興的,對於我們這一代人來說,尤其是對我來說,俄羅斯的法律是一種難以揮去的感情。半個世紀對於曆史來說,隻不過是短短的一瞬,但對於一個人來說,五十年幾乎是人所能工作時間的全部。去年,為瞭紀念從莫斯科大學畢業五十年,我還特意自費去俄羅斯舊地重遊,在舊地重遊中力圖將過去的影像再翻新重拍,重溫青春年代在異鄉的火熱生活。
五十年前中國的法律一片空白,當時的社會科學,當然更包括法律學,都是“言必稱蘇聯”;五十年後中國的法律一片生機,早已無人談蘇聯或俄羅斯瞭,卻大有“言必稱美、德”之勢。“言必稱蘇、俄”也好,“言必稱美、德”也好,都是一種片麵性。《俄羅斯法譯叢》的齣版也算是對這種片麵性的一種糾正吧!
蘇聯解體瞭,但俄羅斯的法律並沒有解體,它仍然強有力地支撐著俄羅斯的國傢、社會、經濟的運作。即使是在蘇聯存在時,它的法律製度也始終受到重視,它沒有受到“法律虛無主義”和“砸爛公檢法”那樣的衝擊。法學教育更沒有間斷,法學著作絡繹不絕,不時仍有學法律專業的人擔任國傢領導人,如今天的普京總統。法律是正常社會中不可或缺的製度和理念,我們需要從一個大國如何用法律維係它的製度生存學習到有益的東西。
蘇聯解體瞭,蘇聯的法律死亡瞭,但作為其繼承主體的俄羅斯法律卻重生瞭。死亡瞭的是過分僵化的意識形態上的東西,新生的是尊重人權及發揚民主的普世化的東西。俄羅斯的法律既有它繼受神聖羅馬帝國的曆史傳統一麵,又有它接受國際共同生活準則的現代化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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