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和社會科學(2010年第7捲)》內容包括瞭: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在中國,實效主義法學綱要,中國治理刑訊逼供六十年的經驗,預防刑事冤案中的製度失靈,法律實踐中俗民的“冤屈感”:一個解釋框架,北莊礦難:社區突發事件中的“理”與“情”,農地流轉糾紛中的政治與法律:鄂中個案研究,中國的土地産權製度:基於憲法第10條的分析,法院執行研究為什麼難等內容。
目錄
主題討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在中國
中國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路徑與挑戰/陳若英/1
中國法律社會學的曆史與反思/劉思達/25
中國行政法經驗研究:迴顧與展望/汪慶華/38
鄉村法製研究的現狀與前瞻/陳柏峰/51
“地方性知識”在法學語境中的使用/李耕/61
論文
實效主義法學綱要/柯華慶/71
中國治理刑訊逼供六十年的經驗/何永軍/108
預防刑事冤案中的製度失靈/雷振斌/129
法律實踐中俗民的“冤屈感”:一個解釋框架/邢朝國/156
北莊礦難:社區突發事件中的“理”與“情”/袁長庚/174
農地流轉糾紛中的政治與法律:鄂中個案研究/陸劍/194
中國的土地産權製度:基於憲法第10條的分析/程雪陽/210
批評:法院執行為什麼難
跨越個案/蘇力/240
評《法院執行為什麼難》/劉忠/246
執行既難,研究不易/戴昕/253
計量方法與因果關係/張巍/263
編輯手記/268
精彩書摘
思想、觀念和製度有兩種效果:一種是預期的效果,另一種是實際的效果。在實際效果之前是預期效果,這是強調理性認知與理性目標之間緊密聯係的基礎。預期效果總是指嚮未來的,由經驗、實驗抽象齣來的普遍性在此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皮爾斯來說,任何真命題所斷定的事情都是實在的:不論你或者我可能對它有什麼想法,它都是如此。讓這個命題成為一個對未來而言的普遍條件命題;它是實在的、普遍的,的確可以被用於影響人的行為,這是每一個概念的理性內涵。人類的所有問題都是麵嚮未來的,也隻有普遍性導緻命題、理論、製度和政策的工具性,正是這一點決定瞭皮爾斯對於普遍性的重視,也是實效主義與詹姆斯實用主義以及後現代主義分野的標準。因為實效主義崇尚理性,盡管它不是理性主義。
經驗在皮爾斯實效主義哲學中的地位有兩個層次:(1)經驗作為檢驗標準;(2)經驗作為認識手段。經驗作為檢驗標準是唯一的,而作為認識手段的工具則多種多樣,試驗、假設,甚至於所謂的“本體論承諾”都可以作為認識手段,經驗僅僅是其中的一種。對於經驗在實效主義中的地位,詹姆斯與皮爾斯的觀點不同。在詹姆斯看來,實用主義在哲學上代錶著經驗主義的態度。“它趨嚮於具體與恰當,趨嚮於事實、行動與權力。這意味著經驗主義者的氣質占瞭統治地位,而理性主義者的氣質卻老老實實地被拋棄瞭”。“在注重特殊事實方麵,實用主義和唯名主義是一緻的”。顯然,皮爾斯不是經驗主義者,更不是唯名論者。杜威的工具主義哲學在這一方麵則努力與皮爾斯的實效主義哲學保持一緻。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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