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原理与实务》分为六编,即民法总论、人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继承法。在一遍中,作者阐述了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二编中,作者讲述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人格权、亲属权等问题;第三编中,作者队伍全做了基本解答,主要包括: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第四编,作者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概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第五编,债法,作者讲述了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在第六编中,作者主要写了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集成的其他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原理与实务》在编写体例上做了两方面尝试,一,本教材按《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将全书分为了民法总论、人法、财产法三个组成部分,以便于初学者较全面地了解民法的内容,较好地把握民法各种制度间的联系。第二,《民法原理与实务》在每一章的后面都设置了“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以便培养初学者的基本理论素质及其初步实务能力。
作者简介
李开国,男,1944年生,四川华蓥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作品有:《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民法观念更新、制度完善及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副主编,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成果)、《中国民法学教授》(主编)、《民法实践教程》(主编)、《民商法学全书》(商事编主编、物权编副主编),以及论文《(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完善我国(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等。此外,还两次担任了司法部规划教材、核心课教材《民法学》的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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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五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五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第二编 人法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第八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物质性人格权
第三节 精神性人格权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九章 亲属权
第一节 亲属及亲属权概述
第二节 配偶权之一--配偶权的产生
第三节 配偶权之二--配偶权的内容
第四节 配偶权之三--配偶权的终止
第五节 亲权之一--亲权的产生
第六节 亲权之二--亲权的内容
第七节 亲权之三--亲权的消灭
第八节 其他亲属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四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节 共有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四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法律效力
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七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二节 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主体
第五节 著作权的产生与保护期间
第六节 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第七节 邻接权
第八节 著作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八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三节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五节 专利的申请
第六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节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九节 专利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九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
第三节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四节 商标注册程序
第五节 商标的使用
第六节 商标权的民法保护
第七节 驰名商标
第五编 债法
第二十章 债法总论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 债的效力
第四节 债的保全
第五节 债的担保
第六节 债的移转
第七节 债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三章 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五节 侵权责任方式
第六节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
第六编继承法
第二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遗产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的内容及形式
第三节 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二十七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十八章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
第四节 遗产的保管和分割
第五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六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精彩书摘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民法体系化的意义;掌握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重点掌握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以及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含义。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而实质民法,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古代国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诸法合体的法律。那时没有区分部门法的观念,因此也就不可能像现代国家这样分别制定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部门法典,从而产生出形式民法。但是,古代国家,无论是西方的罗马还是东方的中国,在其诸法合体的法律中都存在着丰富的民法规范,即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编纂民事法律规范,制定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欧洲大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法制改革上取得的一项伟大成果。欧洲大陆国家制定的民法典虽然在名称上袭用了古代罗马的“市民法”,在内容上继受了罗马“市民法”的大量民事法律规范,但在性质上并不等同于罗马“市民法”。罗马“市民法”是与罗马“万民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本质上是指适用于全体罗马人的法,其内容虽然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但其中仍然夹杂着刑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仍然属于诸法合体的法律,不具有部门法典的性质。而欧洲大陆各国的近现代民法典,是在民刑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的基础上制定的单纯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部门法典。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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