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导读》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的各个修改点作了简要说明,方便人们学习、理解和正确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读者对象:法律及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人员。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大事记
精彩书摘
四十五、关于第九十四条
本条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修改而来,修改主要涉及对多缴、重缴或错缴的专利费用的处理。
一是明确了在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的义务,同时将请求退款的期限也从自缴费日起1年延长到自缴费日起3年。虽然从账目管理、查询、核对等方面必然会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成本,但是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是删除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规定。原因是目前的邮局和银行汇付方式已经能够做到及时快捷缴费,以往的实际汇出日与收到日间隔较长的情形基本不会发生。此外,《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四十六、关于第九十五条
本条是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修改而来,主要涉及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的缴纳期限。
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申请人能够按期缴纳前述费用。但是,实践中不乏因为不懂或者疏忽而未按期缴纳的情况,也可能存在申请人因为地址变更或者邮路等问题未收到或者在申请日2个月后才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情况。如果仅仅规定缴纳上述费用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个月,当申请人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未能收到受理通知的情况下就将其申请视为撤回,显然不尽合理。
前言/序言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胡锦涛主席签署第8号主席令公布该决定,并宣布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6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并宣布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的16项重点课题。来自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分别召开研讨会。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此后,经过多次讨论,反复推敲,于2008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等地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对反馈意进行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2月27日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国务院审议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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