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譯日本法規大全(點校本):第2捲》是一部全麵漢譯日本法律規範的外國法規類圖書,1907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齣版。全書按照行政官廳順序劃分為25類,涵蓋瞭憲法、各部門行政法、刑法、監獄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齣版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礦産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等部門法,是中國法律近代化過程中移植外國法律體係的規範藍本之一,其翻譯為漢語的法律用語比較規範,大多被留用至今,成為我們今天研究中國法律學術史的珍貴來源。而且該書在翻譯、編輯、校讎、印製等方麵也注重創立規範,齣版嚴謹,裝幀精良,具有較高的版本價值。
《新譯日本法規大全(點校本):第2捲》齣版於清末預備立憲、創建中國近代國傢機構的時期,它的刊行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進法律改革,發揮瞭不可低估的作用。該書內容還反映瞭日本政治、經濟、社會、國際關係、宗教等領域的情況,可為我們研究日本史、社會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目錄
點校前言
第四類 商法
第一章 商法
商法第一編至第五編
商法施行法
商法施行期日
小商人之範圍之件
商法第五百六十二條中各書類之件
商法施行法第百二十二條所稱湖川港灣及沿岸小航海之範圍
外國會社之支店及外國人所設會社並組閤之件
第二章 破産
舊商法第三編破産
舊商法施行條例”
關於從商法而受破産宣告者之件
擔保附社債信托法
擔保附社債信托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商事非訟事件
商事非訟事件印紙法
第四章 銀行
第一款 銀行通則
銀行條例
銀行條例施行細則
關於銀行法律所定過料之件
關於銀行並貯蓄銀行齣張所代理店之取扳手續
外國會社或外國人於新條約實施後欲繼續
銀行營業者之認可申請手續
第二款 日本銀行
日本銀行條例
關於日本銀行納稅之件
日本銀行兌換券發行稅賦課額算齣之法
第三款 橫濱正金銀行
……
第五章 取引所
第六章 商業會議所
第七章 保險
第五類 民事訴訟法
第六類 刑法
第七類 刑事訴訟法
附錄
精彩書摘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凡關於商事,本法無規定者,適用商習慣法。無商習慣法者,適用民法。
第二條 凡公法人之商行為,限於法令中彆無所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當事者之一方所為之商行為,以本法之規定,適用於雙方。
第二章 商人
第四條 本法所謂商人,乃謂以自己之名,為商行為業者。
第五條 未成年者或為人妻者,營商業之時,須為登記。
第六條 未成年者或為人妻者,如經許為會社之無限責任社員,則關於該會社之業務,即視之為能力者。
第七條 後見人為被後見人營商業者,須為登記。所加於後見人代理權之製限,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者。
第八條 以物挨戶就為賣買,或以物在道路上為賣買者,及其他小商人,不適用商業登記、商號及商業帳簿之規定。
第三章 商業登記
第九條 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因當事者之請求,於其營業所之裁判所所備之商業登記簿,登記之。
……
前言/序言
第二捲為原叢書的第二函,共八冊,內含四類法規,依次為第四類商法(第9—11冊)、第五類民事訴訟法(第12—13冊)、第六類刑法(第14冊)、第七類刑事訴訟法(第15—16冊)。據“譯例”同時也從所列內容可知,所編人的皆為至1905年(明治38年)為止的明治時期的此四方麵現行的法律、敕令、省令、布告等。按照日本法史學者高柳真三關於日本法製史的曆史分期,”這些全都屬於“近代法時代前期”的立法成果。
“明治維新”之後,日本開始實行製度上的“脫亞人歐”,法律領域的舉措就是拋棄原來的作為中華法係組成部分的法律模式,轉而以大陸法係為藍本創建自己的資産階級法律體係,具體的成就即是在不到半個世紀的明治時期,順利頒布瞭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等主要法典及相關法令,確立瞭完整的“六法體係”。本函所含的四類法規,即是除憲法、民法(此二類列於本叢書第一函)外的“六法”中的“四法”,涉及“近代法時代前期”所構建的這一頗具規模的立法體係的三分之二。
在此,先就明治時期日本的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演變依次作概略迴顧,同時對編入本涵的這四類法規作簡要說明,進而再論其曆史價值。
一、關於商法類
在這四類法規中,商法類的最雜、最多,欲理清其演變軌跡,也就較費筆墨。
在日本,理論上有形式意義商法與實質意義商法之分。前者即指商法典,後者則不僅包括商法典,還包括商事特彆法、商事習慣法,甚至還包括民法典、民事習慣法等。不過,一般意義上所言的商事立法,首先指的仍主要是商法典及商事特彆法,而且作為形式意義商法的商法典在實質意義的商法體係中一直處於中心地位。
近代意義日本商法的建立,主要體現在明治維新後著手進行的商法典的編纂和商事特彆法的頒布。
明治維新初期,為促進自由商業的振興,政府於1868年設立商法司,並發布“商法大意五條”。次年,又設立通商司以代替商法司履行職責。經數年努力,統一瞭貨幣製度,建立瞭鐵道、通信製度,海運業、銀行業、各種交易所也均得到發展。在此過程中,頒布瞭許多相關的單行法。但為瞭進一步扶植民族企業,促進對外貿易,同時也作為這一時期法典化工作的一個方麵,製定統一商法典的工作提到瞭議事日程。
1881年,當時擔任日本政府顧問的德國專傢洛愛斯萊爾(H.Roesler,1834—1894)受邀負責起草商法典,1890年4月商法典獲得通過並被公布,該法典後被稱為“舊商法”,它分總則、海商法、破産法等三編,共1064條。由於其脫離日本國情和傳統商事習慣,故公布後不久也與舊民法一樣受到諸多批評。後經多次修改,其中部分內容終於1893年得以實施,直至1898年7月1日纔作為應急措施實施瞭其全部條款。
在舊商法部分得到實施的同一年(即1893年),名義上為修改,實際上卻是重新起草商法典的法典調查委員會成立,其成員皆為日本專傢。1899年3月,商法典終獲通過、頒布,它分為五編,即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公司、第三編商行為、第四編票據、第五編海商,共689條,同年6月16日代替舊商法開始施行。此法典被稱為“明治商法”,它在繼承日本傳統商事習慣的基礎上,主要效仿1897年通過的《德國商法典》,同時還吸收瞭法國商法、英國商法的若乾內容。與舊商法相比,明治商法體例上的最顯著變化是沒有瞭破産法編,自此之後,破産法作為獨立的單行法而存在。
在相繼編纂、頒布、實施舊商法和明治商法的過程中,商事特彆法較明治維新初期有瞭進一步的發展。它們可以大彆為兩類:一類是關於商法典的施行,或者細化商法典具體規定的附屬法令;另一類則是為補充和修改商法典而頒布,其數量較多,幾乎涉及商法典所有各編。
商法在本函中所占篇幅較大,共3冊,內分為7章,依次為商法、破産、商事非訟事件、銀行、取引所、商業會議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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