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理論聯係實際,創新性地係統論述瞭國傢、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刑事管轄權,對建立刑事管轄權理論體係進行瞭有益的嘗試。對刑事管轄權的來源及法律淵源進行瞭新的概括;提齣瞭國傢刑事管轄權阻卻理論;提齣瞭協調特彆行政區與內地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新建議; 對國際組織刑事管轄權進行瞭新的解釋並對其重構提齣瞭新的建議。
本書的學術價值更在於對完善我國刑事管轄權理論,建立國際刑事管轄權秩序,完善大陸與港澳颱地區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協調機製,推動國際和區際刑事閤作的深入發展提供瞭良好的理論指導。
作者簡介
王新清,河南新野人,法學博士、教授。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中央團校)常務副校長、黨委副書記。兼任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自本科開始,王新清就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習,先後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曆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工作期間,曾任兼職律師10餘年,參加過我國律師法的起草工作。2002年1月起擔任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07年7月調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中央團校)。
主要研究方嚮是刑事訴訟法學、律師學。曾經獲得“寶鋼教育奬”、“北京市青年優秀教師”、“中國人民大學十大教學標兵”,“北京市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光榮稱號,入選首屆北京社科理論人纔百人工程,2011年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其撰著的法學教材《刑事訴訟法》獲全國普通高校優秀教材一等奬、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其主持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教學成果二等奬。
撰寫法學著作20餘部,發錶論文數十篇。
目錄
目 錄
導 論 1
一、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1
二、主要內容和觀點 2
三、創新之處與學術價值 6
第一章 刑事管轄權理論的基本範疇 7
一、刑事管轄權的來源 7
二、刑事管轄權的分類 13
三、刑事管轄權與刑法空間效力、刑事訴訟管轄的關係 25
第二章 刑事管轄權原則 28
一、刑事管轄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28
二、領域管轄原則 31
三、屬人管轄原則 37
四、保護管轄原則 40
五、普遍管轄原則 44
六、其他刑事管轄原則 49
第三章 國傢刑事管轄權的基本問題 53
一、國傢刑事管轄權的特徵 53
二、國傢刑事管轄權的淵源 55
三、國傢刑事管轄體係的構成(以我國為例進行的分析) 60
第四章 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阻卻 67
一、國傢刑事管轄權阻卻的類型 67
二、身份阻卻——外交代錶刑事管轄之豁免 69
三、強權阻卻 76
第五章 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 81
一、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概要 81
二、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淵源 85
三、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原則 87
四、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的阻卻 92
第六章 香港、澳門、內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與協調 95
一、香港、澳門、內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 95
二、香港、澳門、內地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協調 104
第七章 香港、澳門、內地間的刑事司法協助 113
一、香港、澳門、內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概說 113
二、香港、澳門、內地刑事司法協助應遵守的 原則及基本內容 120
第八章 海峽兩岸刑事管轄權的衝突與協調 127
一、颱灣地區的“刑事管轄權” 127
二、海峽兩岸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因與錶現形式 131
三、海峽兩岸協調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嘗試 135
四、協調海峽兩岸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前提和原則 140
第九章 國際特設刑事法庭管轄權 145
一、國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 146
二、國際刑事法庭的管轄權 156
第十章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 169
一、《羅馬規約》 170
二、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存在的問題 180
三、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重新定位 186
四、國際閤作——國際刑事法院實現管轄權的基本途徑 191
第十一章 刑事管轄權的國際衝突與協調 204
一、刑事管轄權國際衝突的內涵及成因 204
二、刑事管轄權國際衝突的現狀 210
三、刑事管轄權國際衝突的協調 214
第十二章 刑事管轄權的國際轉移 224
一、刑事管轄權國際轉移的由來 224
二、刑事管轄權國際轉移的特點 226
三、刑事管轄權轉移的原則 230
四、刑事管轄權轉移的案件範圍與條件 231
五、刑事管轄權轉移的程序及其效力 234
第十三章 國際刑事閤作與刑事管轄權 237
一、“程序性涉外案件”及“刑事管轄權的實現” 237
二、國際刑事閤作是“程序性涉外案件”刑事管轄權實現的必由之路 240
三、國際刑事閤作的主要內容 242
後記 249
主要參考文獻 251
精彩書摘
本書共有十三章,研究內容涵蓋刑事管轄權理論的基本問題;國傢、地區和國際組織刑事管轄權問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和國際刑事閤作。
刑事管轄權理論的基本問題包括刑事管轄權的概念、屬性、來源、內容、分類以及原則等範疇。以前,我國學者研究刑事管轄權,分彆從國內刑事實體法和國際法兩個角度入手。筆者認為這沒有抓住它們的共同特徵,是對“刑事管轄權”概念的人為割裂。筆者認為,刑事管轄權是指享有獨立司法權的國傢、地區和國際組織,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定,對國際或國內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
刑事管轄權分彆來源於國傢主權、國傢間簽訂的條約和對國傢司法主權的閤法分配或非法分割。刑事管轄權可以體現在立法層麵和司法層麵,但更多體現在司法層麵。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刑事管轄權進行不同的分類。國內外學者提齣瞭許多刑事管轄權的原則。筆者認為,刑事管轄權的原則,實際上是國傢、地區及國際組織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對這種“確定刑事管轄權的依據”進行理論概括——即將其概括成若乾原則固然重要,但探討“確定刑事管轄權的依據”是否科學更為重要。在確定其刑事管轄權原則時,必須考慮維護國傢主權、有利於打擊犯罪和便利案件訴訟這三個基本要素。從這個思路齣發,筆者認為刑事管轄權原則主要有“領域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
筆者認為,國傢刑事管轄權是刑事管轄權體係中最主要的內容,是其他刑事管轄權的基礎。與地區刑事管轄權、國際組織刑事管轄權相比,國傢刑事管轄權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和廣泛性等屬性。國傢刑事管轄權包括刑事立法權、刑事司法權(含刑罰執行權)。國傢刑事管轄權的政治淵源是國傢主權,法律淵源是憲法、刑法等國內法與國際法。刑事管轄權作為國傢司法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因此,國傢刑事管轄權的實現一般來說是有保障的。但是,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在一些國傢,由於存在一些客觀原因,其刑事管轄權往往不能得到完全實現,對一些特殊種類的犯罪,不能適用。筆者將這種情況稱為“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阻卻”。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阻卻,是指國傢的刑事管轄權因為受到客觀因素的阻擋而退卻,不發揮它應有的效力。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阻卻錶現為不對特定的犯罪起訴、審判和處罰,但不錶現為不對這些案件立案、偵查或采取其他臨時性的措施。
地區刑事管轄權包括“法定地區”的刑事管轄權和“事實存在地區”的刑事管轄權。香港、澳門與颱灣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目前颱灣地區的刑事管轄權與香港、澳門享有的刑事管轄權是不同的。香港、澳門的刑事管轄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通過製定法律授予它們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管轄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屬於一種對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閤法分配。颱灣目前具有的刑事管轄權,沒有法理根據,沒有主權基礎,屬於一種“事實存在”的刑事管 轄權,是對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非法分割。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是特彆行政區獨立司法管轄權的組成部分,這是一種整體性質的權力,具有自始至終、獨立自主地處理特彆行政區刑事案件的效力。
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是國傢刑事管轄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體現。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根據《憲法》的規定,通過頒布《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彆行政區基 本法》,授予香港、澳門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體現瞭全國人民的意誌,是一種獨立自主的主權行為,是將國傢刑事管轄權在特彆行政區的依法分配。特彆行政區的刑事管轄權服從、服務於國傢的刑事管轄權,不得與國傢的刑事管轄權相抵觸。各特彆行政區的司法機關在特彆行政區之內,依照法律管轄刑事案件,是在特彆行政區實現國傢的刑事管轄權。本書根據我國的憲法、特彆行政區基本法以及香港、澳門各自的法律,對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原則、特彆行政區刑事管轄權的阻卻進行瞭分析和論證。
特彆行政區與內地以及相互之間刑事管轄權的衝突(以下簡稱“三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三地或三地中的兩地對同一個刑事案件競相行使刑事管轄權;二是三地對同一個刑事案件都不行使刑事管轄權。三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上的衝突”,第二個層次是“實際上的衝突”,第三個層次是“觀念上的衝突”。實際上的衝突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很好地打擊犯罪,而且可能影響內地與特彆行政區的政治關係。本書在研究瞭三地刑事管轄權衝突的成因和主要特徵後,提齣瞭解決我國三地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則。筆者認為,解決我國三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必須以我國憲法、特彆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堅持“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三地社會秩序原則”、“犯罪地管轄為主、居住地管轄為輔原則”和“先理優先原則”。解決三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涉及國傢刑事管轄權在三地的分配,屬於國傢的主權行為,除瞭國傢最高權力機關外,哪一個機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為之。所以,通過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定法律來協調三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是唯一的辦法,捨此 並無他途。在研究瞭三地刑事管轄權衝突之後,筆者對香港、澳門、內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特點、途徑、原則和基本內容進行瞭分析和論證。
颱灣地區的刑事管轄權是一種“事實存在”,其內容由颱灣“刑法”及其他關係法規規定。根據颱灣“刑法典”的規定,颱灣的刑事管轄權包括“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等內容。在颱灣地區與祖國大陸統一前,海峽兩岸客觀上是兩個刑事管轄權並存的局麵。隨著人民交往日益頻繁,發生一些涉及兩岸的刑事案件或者此岸犯罪嫌疑人潛逃到對岸,是産生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實際因素,海峽兩岸司法機關對一些涉及海峽兩岸的犯罪都主張刑事管轄權,是刑事管轄權發生實際衝突的關鍵因素。協調這種衝突的前提,是要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承認兩岸“分治”的現實,並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對方的法律和刑事管轄權。在“一個中國”和承認對方刑事管轄權的前提下,考慮到兩岸政治對立的現實,隻能按照 “犯罪地管轄原則”和“實際控製原則”,對刑事管轄權進行大體的劃分, 以有限協調刑事管轄權的衝突。
國際組織刑事管轄權包括國際特設刑事法庭管轄權和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兩類。國際特設刑事法庭是國際社會專門為某一事件或者某一地區設立的起訴、審判和懲處嚴重違反國際法、國際慣例犯罪的刑事司法機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特設的國際刑事法庭共有四個: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設立的審判德、日主要戰爭罪犯的法庭。筆者認為,這兩個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不是勝利者對戰敗者的審判,而是戰爭中受害的國傢和人民對侵害國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的審判。國際軍事法庭的刑事管轄權,是受侵害國傢刑事管轄權的聯閤,它來源於戰爭受害國傢的“屬地管轄權”和“保護管轄權”。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是特殊情況下的無奈選擇,是處理前南各 國武裝衝突、維護地區和平的權益之計。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的正當性基礎是:“前南斯拉夫境內發生瞭大量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及其衝突後紛紛獨立的國傢不能管轄、不願管轄”;“聯閤國安理會依照《聯閤國憲章》設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筆者認為,建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正當性是存在的。理由是:第一,國際刑事法庭具有現實的必要性;第二,在聯閤國憲章中也能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據;第三,有盧旺達國傢的請求。在“地球村”已然形成的今天,為維護國際社會秩序,打擊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有必要成立國際刑事法院來嚴密法網,彌補以前控製犯罪存在的漏洞。筆者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的刑事管轄權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羅馬規約》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存在製度性的缺陷,容易被西方少數國傢所操縱。應當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進行重新規製,使其體現公平和公正。我國應當派員參與國際刑事法院,這樣纔能防止國際刑事法院淪為西方霸權國傢欺淩弱小國傢、破壞國際和平的工具。本書對國際組織刑事管轄權的淵源、內容、存在依據、遵循原則以及它與國傢刑事管轄權的關係進行瞭深入的探討。
前言/序言
刑事管轄權基本問題研究(國傢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