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主要介紹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相關知識。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錄)
精彩書摘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另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係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製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製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係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係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係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十一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傢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緻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托代理適用的法律。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産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係的國籍國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條依照本法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傢庭
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結婚手續,符閤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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