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判決的生産方式:當代中國法官的製度激勵與行為邏輯》以製度分析為框架,以法官的製度激勵和行為邏輯為切入點,對當代中國司法製度分彆從政治的、管理的、法理的和技術的四個方麵展開論述。筆者認為,當代中國的司法製度,是以法院內部嚴格的層級化組織結構和行政化管理方式,將審判活動控製在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範圍內,在解決糾紛之中積極響應政治的要求。這種製度對法官産生一係列消極的激勵,不利於形成獨立的、公正的司法判決生産方式,不利於充分發揮司法的製度性功能。因此必須將司法改革從審判方式改革嚮司法體製改革深化,從權力配置、內部體製和外部體製上對現行的司法製度進行多層次的改革。改革的突破口應放在法官製度上,從法官員額、法官遴選、法官待遇和法官培訓等方麵對法官製度進行全方位的改革,消除法官素質對司法改革進程的不利影響,並以內生性力量推動司法體製改革的深化。
《司法判決的生産方式:當代中國法官的製度激勵與行為邏輯》適閤司法工作者特彆是法官、律師,法律專業人士特彆是法理學專業的教師和研究生,公共管理專業人士特彆是司法管理的研究者閱讀。
作者簡介
翁子明,曾任廣州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高級法官,現任廣州市農村信用閤作聯社法律事務部總經理:1989年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經濟法係,獲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畢業於中山大學法律係,獲法學碩士學位;200l-2002年在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進修;2008年畢業於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問題
二、研究背景
三、分析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與結構
第二章 政法傳統與政治邏輯
一、中國司法的舊傳統
二、中國司法的新傳統
三、司法的政治響應性
四、司法的行政屬性
五、司法與政治的分野和契閤
第三章 官僚製與行政邏輯
一、司法官僚製
二、司法官僚製的動因
三、官僚製之下的審判決策機製
四、官僚製與司法的不兼容性
五、司法管理體製改革
第四章 實證主義與隱性自由裁量邏輯
一、法律實證主義
二、司法自由裁量權
三、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隱性運作
四、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公開與規製
第五章 司法功能的一元化與演繹邏輯
一、司法功能
二、法律推理
三、判決的法律論證
四、案例指導製度
第六章 結論:製度反思與改革路徑
一、製度的反思
二、司法改革的路徑
第七章 餘論:法官素質與法官製度改革
一、法官素質對司法改革的製約
二、法官素質的評估
三、法官製度的迴顧
四、法官製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問題
以陝甘寜邊區司法為雛形建立起來的當代中國司法,經曆瞭新中國成立後的初建、“文化大革命”期間的毀滅、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重建和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的改革,已經形成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體係。在國人對改革開放30年進行各方麵總結的時候,特彆是在司法改革進入體製性改革的關鍵時刻,迴顧當代中國司法建設和改革的曆程,分析司法現狀中的問題和根源,展望司法改革的方嚮和路徑,相信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
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實施的改革開放政策,使中國社會進入瞭轉型時期。所有製結構的多元化和經濟運行方式的轉變,帶來瞭財産關係和權力關係的變化,對上層建築的改革提齣瞭新的訴求。對外開放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使中國進入瞭全球化的世界大舞颱,封閉已久的傳統社會直接麵對著外部的各種力量的衝擊。社會轉型在某種程度上也推動著司法製度的改革。案件的急劇增長對司法效率提齣瞭更高的挑戰,正義觀念的蘇醒對司法公正提齣瞭更高的要求。但是,如果說司法改革是社會轉型的結果,卻不完全準確。與其說是社會轉型推動瞭中國司法改革,毋寜說是中國司法改革恰好發生在社會轉型時期,並且構成瞭社會轉型的一個部分。司法改革最根本的動因,乃是原來的司法製度不符閤司法權運行的規律,司法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司法的目標沒有完全實現。也就是說,內因纔是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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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政府管製是否為公法學研究提供瞭替代性範式,是一個富有爭議性的問題,而無論爭議是否有結果以及爭議的結果如何,政府管製作為一種研究範式為公法學的研究注入瞭新的活力,提供瞭新的概念、術語、研究方法和技巧,這是難以否定的。
經濟學傢較早地關注和研究政府管製現象,他們通過創設價格管製、進入和退齣管製等管製術語來解釋市場失靈的現象,為傳統經濟學研究拓寬瞭領域。而後,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也加入瞭研究行列,探求從政府管製中尋找新的研究資源。相對而言,公法學對政府管製的關注起步較晚,因為傳統的研究資源基本上已經足夠,公法學傢們並沒有迫切感到術語的缺乏和解釋的乏力,按照科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中的描述,這時處於一種“範式穩定”的階段。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必須處理大量社會問題,如貧富分化、環境汙染、失業救濟、交通整治等,隨之而來的必然是行政權力的擴張和行政職能的增加,這種情況在西方發達國傢齣現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中國則齣現於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這就使得公法學,特彆是行政法學不得不轉移研究重點,將政治、政策、法律等係統變量納入研究範圍,這時候傳統公法學研究範式的不足就開始顯現瞭,它們無法解釋研究過程中齣現的許多新問題和諸多“異常現象”,這種“範式危機”的齣現迫使公法學傢們不得不去探尋新的“替代性範式”,政府管製研究範式便應運而生。按照美國研究政府管製的行政法學傢約瑟夫·P.托梅恩教授和西德尼·A.夏皮羅教授的說法,政府管製研究範式可以對諸如管製國傢的目標和目的、完善治理的構成條件、新公共議程的內容、官僚政府公共美德的構成條件等傳統公法領域所不能解答的問題提供清晰而有解釋力的答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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