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7卷)》内容包括了: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实效主义法学纲要,中国治理刑讯逼供六十年的经验,预防刑事冤案中的制度失灵,法律实践中俗民的“冤屈感”:一个解释框架,北庄矿难:社区突发事件中的“理”与“情”,农地流转纠纷中的政治与法律:鄂中个案研究,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基于宪法第10条的分析,法院执行研究为什么难等内容。
目录
主题讨论: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
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路径与挑战/陈若英/1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刘思达/25
中国行政法经验研究:回顾与展望/汪庆华/38
乡村法制研究的现状与前瞻/陈柏峰/51
“地方性知识”在法学语境中的使用/李耕/61
论文
实效主义法学纲要/柯华庆/71
中国治理刑讯逼供六十年的经验/何永军/108
预防刑事冤案中的制度失灵/雷振斌/129
法律实践中俗民的“冤屈感”:一个解释框架/邢朝国/156
北庄矿难:社区突发事件中的“理”与“情”/袁长庚/174
农地流转纠纷中的政治与法律:鄂中个案研究/陆剑/194
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基于宪法第10条的分析/程雪阳/210
批评:法院执行为什么难
跨越个案/苏力/240
评《法院执行为什么难》/刘忠/246
执行既难,研究不易/戴昕/253
计量方法与因果关系/张巍/263
编辑手记/268
精彩书摘
思想、观念和制度有两种效果:一种是预期的效果,另一种是实际的效果。在实际效果之前是预期效果,这是强调理性认知与理性目标之间紧密联系的基础。预期效果总是指向未来的,由经验、实验抽象出来的普遍性在此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皮尔斯来说,任何真命题所断定的事情都是实在的:不论你或者我可能对它有什么想法,它都是如此。让这个命题成为一个对未来而言的普遍条件命题;它是实在的、普遍的,的确可以被用于影响人的行为,这是每一个概念的理性内涵。人类的所有问题都是面向未来的,也只有普遍性导致命题、理论、制度和政策的工具性,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皮尔斯对于普遍性的重视,也是实效主义与詹姆斯实用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分野的标准。因为实效主义崇尚理性,尽管它不是理性主义。
经验在皮尔斯实效主义哲学中的地位有两个层次:(1)经验作为检验标准;(2)经验作为认识手段。经验作为检验标准是唯一的,而作为认识手段的工具则多种多样,试验、假设,甚至于所谓的“本体论承诺”都可以作为认识手段,经验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对于经验在实效主义中的地位,詹姆斯与皮尔斯的观点不同。在詹姆斯看来,实用主义在哲学上代表着经验主义的态度。“它趋向于具体与恰当,趋向于事实、行动与权力。这意味着经验主义者的气质占了统治地位,而理性主义者的气质却老老实实地被抛弃了”。“在注重特殊事实方面,实用主义和唯名主义是一致的”。显然,皮尔斯不是经验主义者,更不是唯名论者。杜威的工具主义哲学在这一方面则努力与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保持一致。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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