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美国宪法刑事诉讼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录的判例都是美国联邦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诉讼宪法化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判例。在美国,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Great Cases)”的美誉,是美国宪法刑事诉讼的基本骨架和支撑。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对这些判例的翻译与评论,深化对美国宪法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理解。
在判例的选择上,我们的标准是:该判例或者标志着美国联邦法院立场的重大转折,或者体现了关于某重大问题的基本立场,或者明确了某重要法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在翻译方法上,与美国法学院的Casebook不同,本丛书翻译的是未经删节整理过的判决全文,以期可以直观地展现英美判例法的真实面貌。
该丛书首辑是关于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判例,分为三卷:搜查与扣押、令状原则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
丹尼尔·J. 凯普罗(Daniel J. Capra),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菲利浦·D. 里德教席教授(Philip D. Reed Professor of Law),著有《纽约证据汇览》(New York Evidence Handbook, 2nd ed. 2002)、《联邦证据规则指南》(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Manual, 9th ed. 2006)、《美国刑事程序:判例与评论》(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Cases and Commentary, 8th ed. 2008)、《证据:提出异议的方法》(Evidence: The Objection Method,3rd ed. 2008)、《刑事诉讼初步》(Basic Criminal Procedure, 5th ed. 2009)。曾兼任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职业责任委员会主席(1990-1993)、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联邦立法委员会主席(1993-1996);现兼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司法会议咨询委员会报告人(1996年至今)、纽约市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1997年至今)。
译者简介: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2003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破格晋升副教授。 2004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2008年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译著)、《诉讼认识论纲》(独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译著)、《诉讼证明原理》(合著)、《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合著)等,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诉讼法判解》执行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编辑并负责“诉讼法学文库”等系列丛书的编辑工作。
精彩书评
个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而且,除非存在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拟欲搜查的地点和拟欲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签发司法令状。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
目录
探寻宪法规制下的搜查扣押制度(前言)
致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除规则的确立:威克斯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决正文
2.拒绝适用于各州:沃尔夫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决正文
3.开始适用于各州:马普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决正文
4.美方评论
5.中方评论
6.阅读文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
1.善意例外:利昂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决正文
2.美方评论
3.中方评论
4.阅读文献
“毒树之果”规则及其例外
1.“毒树之果”规则的确立:纳多恩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决正文
2.“毒树之果”规则的发展:王森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决正文
3.“独立来源”的例外:默里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决正文
4.“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尼克斯案
4.1 案件信息
4.2 判决正文
5.美方评论
6.中方评论
7.阅读文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未卜命运
1.哈得孙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决正文
2.中方评论
3.阅读文献
附录一: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
附录二:美国最高法院历任大法官表
精彩书摘
此外,我们裁决排除规则是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重要部分,不仅是以前判例的逻辑结果,而且这一裁决自身也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和常识并不对立。现在,联邦检察官可能不会使用非法扣押的证据,但是在街对面的州检察官,尽管他也应遵循根据同样有效的修正案的禁止规定,而他却可以使用非法扣押的证据。于是各州通过采纳非法扣押的证据,鼓励了对其本应维护的联邦宪法的违抗。此外,正如我们在埃尔金斯案中所述,“健全联邦制度的精髓,依赖于避免联邦和州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冲突”。这样一个以后将不会再出现的冲突,在本次开庭期中就出现了。在威尔逊案中,尽管有雷案的承诺,我们仍拒绝适用下述规则:禁止联邦官员在州法院上对其在职务中违宪扣押的证据作证,从而充分肯定了我们在此方面的做法。然而,直至今日仍适用的双重标准难以将此种理论付诸实践。在一个没有排除规则的州,联邦官员作为人,受人性的驱使,像我们的判例所表明的那样,会跨过街去拿州检察官违宪扣押的证据。根据这样的证据进行的诉讼,相当于使州法院声明它无视第四修正案的约束。如果违宪搜查的果实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不可采,这种规避行为的诱因不久就能得到根除。也不再有必要调和雷案和施尼特尔案这样的判例,这两个案件都指出了我们在此之前的矛盾方法所面临的危险的不确定性。
只有在联邦和州能认识到它们负有尊重相同基本标准的相互义务时,联邦和州在根据宪法的标准追究犯罪上的合作才会更进一步。
前言/序言
执业律师期间因见司法之弊而兴起出去读书的念头,求教于台湾大学的老师,他们在得知我对刑事诉讼法有兴趣后,几乎都要我去美国深造,虽然他们都是留学德国的学者。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举世闻名的,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新改写刑事诉讼法,几乎是完全移植美国法;德国被称为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及学术论著,也经常引用美国刑事诉讼相关判决;近来新兴的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中,更不时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踪迹。
在美国读书时,虽然对刑事诉讼法最有兴趣,却发现这是最难掌握的一门课。第一个原因是欧陆法与英美法的训练不同,欧陆法以法条直接教授学生,英美法却要学生自己从判决中推演法律内涵。欧陆法之法律体系严谨、结构清楚,一套法律条文就是一个圆融完整的生命体,鲜难发现有矛盾或疏漏之处;美国没有一套全国性的刑事诉讼法典,法律的主要内容由无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编织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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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命题挑选案例,详细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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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88年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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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大家购买,很好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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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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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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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方便,值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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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证据的条款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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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写了,两个证据规定出了,对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我们还是要进一步的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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