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律的概念(第2版)》根據牛津大學齣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譯,在這個期盼已久的版本裏,哈特重新檢視他的法哲學基礎,並針對著名學者德沃金等人的評論予以迴應,全書分為惱人不休的問題;法律作為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結閤等內容。博觀而約取,厚積而薄發。博觀譯叢博取西方理論法學經典之作,無流派之限,無時間之彆,但求傳播學術,交鋒思想。
內容簡介
《法律的概念(第2版)》是20世紀法律哲學領域最重要的一本書,他對法律哲學和法理學的理論貢獻是無與倫比的。從1961年問世以來,《法律的概念(第2版)》以它優美的文筆和清晰的論證,激發瞭無數學生去思考與法律相關的種種問題,諸如“什麼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與正義的區彆。
本書是學習法理學與法律哲學不可或缺的經典,且已經被翻譯成許多不同語言的版本。本書根據牛津大學齣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譯,在這個期盼已久的版本裏,哈特重新檢視他的法哲學基礎,並針對著名學者德沃金等人的評論予以迴應。相信這本發人深省的新版——本書,將成為理論界爭議與評論的焦點,並且深受對法理學及法哲學有興趣的人之喜愛。
作者簡介
哈特,20世紀最重要的法律哲學傢之一,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代錶人物,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哈特在分析哲學框架內發展瞭一套精深的法律實證主義理論。他最大的貢獻在於以語言分析哲學為基礎,構建瞭一個龐大的法理學體係,挽救瞭在“二戰”後飽受批評的分析實證法學。代錶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與道德》、《懲罰與責任》、《法律中的因果關係》以及《論邊沁》。
許傢馨,颱灣大學法律係學士,政治大學基礎法學碩士班畢業後,完成《法律的概念》之翻譯。嗣後赴美國芝加哥大學取得法學碩士(LLM.)及法學博士(J.s.D.)學位,專攻法理學與憲法,師事美國憲法學大傢Geoffrey R.Stone與Cass R.Sunstein。目前擔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李冠宜,颱灣大學法學士(財經法學組)、颱灣大學法學碩士(基礎法學組)。曾為執業律師、高雄市政府法製局科員。現為颱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譯有《法律的概念》、《法律帝國》。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惱人不休的問題
第一節 法理論的睏惑
第二節 三個反復齣現的議題
第三節 定義
第二章 法律、號令和命令
第一節 各式各樣的祈使語句
第二節 法律作為強製性命令
第三章 法律的多樣性
第一節 法律的內容
第二節 適用範圍
第三節 起源模式
第四章 主權者與臣民
第一節 服從的習慣與法律的連續性
第二節 法律的持續性
第三節 對立法權力的法律限製
第四節 立法者背後的主權者
第五章 法律作為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結閤
第一節 嶄新的起點
第二節 義務的觀念
第三節 法律的要素
第六章 法體係的基礎
第一節 承認規則與法效力
第二節 嶄新的問題
第三節 法體係的病理
第七章 形式主義與規則懷疑論
第一節 法律的開放性結構
第二節 規則懷疑論的諸多種類
第三節 司法裁判的終局性與不謬性
第四節 承認規則中的不確定性
第八章 正義與道德
第一節 正義的原理
第二節 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
第三節 道德理想與社會批評
第九章 法律與道德
第一節 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
第二節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內容
第三節 法律效力與道德價值
第十章 國際法
第一節 疑惑的來源
第二節 義務與製裁
第三節 義務與國傢主權
第四節 國際法與道德
第五節 形式與內容的類比
後記
緒論
一、法理論的本質
二、法實證主義的本質
(一)作為語義學理論的法實證主義
(二)作為詮釋理論的法實證主義
(三)柔性法實證主義
三、規則的本質
(一)規則的實踐理論
(二)規則與原則
四、原則與承認規則
係譜與詮釋
五、法律與道德
(一)權利與義務
(二)法律的鑒彆
六、司法裁量
注釋
附錄一哈特生平速寫
附錄二哈特已齣版著作文獻
精彩書摘
我們假設:有一群人生活在長久以來由專製君主王朝(absolutemonarchreigns)統治的領土,國王雷剋斯’藉由以威脅為後盾的一般性命令來管理他的人民,也就是以這些命令要求人民,去做各種他們若不受到要求就不會去做的事,以及避免去做某些他們若不受到要求就會去做的事;雖然在政權統治之初有些不穩定,但是當動亂平定已久,一般而言,我們可以相信人民是服從於雷剋斯的。因為雷剋斯的要求通常是艱巨繁重的,而冒著處罰之風險去不服從他的誘惑又相當大,就語詞的完整意義而言,我們很難認為,這樣的服從屬於“習慣”或“習慣性的”。人們的確真的能夠養成這種對某些法律的遵守習慣:對英國人來講,靠道路的左邊開車也許就是這種習慣的一個典範。但是在法律遇到強烈之不服從傾嚮的地方,如當法律要求納稅時,雖然我們最終還是規律地遵守這些法律,但這卻不具有習慣之不必反思的、輕易的以及根深蒂固的性格。然而,雖然對於雷剋斯的服從總是缺少習慣這個要素,但是它卻具有其他重要的要素。我們說,某個人有某個習慣,如早餐的時候看報紙,這錶示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他都是這麼做的,而且他也極有可能重復這個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可以說茌這想象社群中的大多數人,在最初動亂時期之後的任何時刻,他們一直普遍地服從雷剋斯的命令,而且極可能繼續這樣做。
必須注意的是,在這個對於雷剋斯統治下之社會境況的說明中,服從習慣是每一位臣民和雷剋斯之間的個人關係:每一個人皆規律性地去做雷剋斯命令他去做的事。如果我們說大眾“有這樣的習慣”,就像斷言人們在周末晚上習慣地到酒館去一樣,這隻是意味著大多數人的習慣是趨嚮群體習慣的(convergent):他們每一個人習慣地服從雷剋斯,正如他們可能每一個人在周末晚上習慣地到酒館去一樣。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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