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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至若现今之西南财大法学院,肇始于民国末年之正阳法商学院,经由相辉文法学院,辗转历光华大学法学系。虽偏于西南一隅,处江湖之远,却谨循“经世济民、孜孜以求”之校训,未敢懈怠。然则,三尺高台起于垒土,现倡设《光华法学文丛》之举,盖缘于此。若此,吾侪同心,著者协力,惟以沙聚跬积、期于汇涓成川。仰我上者,茫茫苍穹,望光华之繁星璀璨,得其所哉,夫复何求?
内容简介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其中工资被拖欠问题最为严重。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些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更多农民工却进行着引人注目且花样不断翻新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外的“维权活动”(借用生活习语),目前还没有停止的迹象。农民工长期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同我们正在追求的现代法治理想似乎南辕北辙,同政府期望相去甚远,社会评价褒贬不一。那么,如何理解和诠释农民工们长期进行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维权活动呢?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当代农民工的维权处境,才能对农民工维权行为作出令人信服的理论解释,才能给急于寻找常规化对策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基于真实生活的法治对策。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就成为《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的任务。
作者简介
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伦刚,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导。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学、社会法学、法社会学。出版《中国经济法的根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专著多部,发表《市民社会的历史多样性与中国经济法学的选择》(《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等论文多篇,主持主研教育部《当代中国农民工的非正式利益抗争——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09YJC820091)等课题。
内页插图
目录
0.导论
0.1 选题及其意义
0.1.1 现实问题
0.1.2 理论背景
0.1.3 选题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0.2.1 对农民工抗争的研究
0.2.2 有关现代法治与社会秩序关系的研究
0.2.3 尚待解决的问题
0.3 研究对象、分析框架和方法
0.3.1 研究对象
0.3.2 分析框架
0.3.3 研究方法
0.4 本书结构
1.当代中国农民工的非正式利益抗争--关于农民工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1.1 农民工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
1.2 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目标
1.3 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特点
1.4 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的类型
1.5 小结
2.为什么进行非正式利益抗争--从一群农民电工讨薪的故事切入
2.1 问题、文献与方法
2.2 农民电工班讨薪的故事
2.3 农民工打工场域的建构
2.4 为什么农民工坚持抗争
2.5 为什么进行非正式利益抗争?
2.6 小结:实践逻辑模糊的民工维权惯习
3.借助社会力量的非正式利益抗争--以借助传媒为例
3.1 问题、进路与材料
3.2 太太讨薪队的故事
3.3 农民工们的新闻策略
3.4 新闻传媒的道德加工
3.5 公共舆论盼道德评判
3.6 政府附和与公司屈从
3.7 小结:法律关系的道德化运行
4.借助行政力量的非正式利益抗争--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为例
4.1 问题、方法和材料
4.2 农民工的经验性投诉
4.3 法律加工与事实遮蔽
4.4 从监察到协调:劳动监察权的异化
4.5 我们都是泥水匠:劳动监察权的立法软化
4.6 劳动监察权异化的社会效果
4.7 小结:法律关系的行政化运行
5.借助集体行动的非正式利益抗争
5.1 问题、路径和材料
5.2 集体行动的初步效应:引起政府重视
5.3 政府协调的组织与场景
5.4 官商磋商筹措资金
5.5 官农激辩讨薪规则
5.6 了犹未了的妥协
5.7 小结:法律关系的政治化运行
6.国家的态度
6.1 问题、框架和材料
6.2 国家场域中符号暴力的争斗图景
6.3 中央政府(CentralGovemment)的矛盾表达
6.4 地方政府(LocalGovemment)的平衡实践
……
7.断裂社会、底层法治行动与中国法治的真实图景
8.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图表目录
精彩书摘
开发商或者承建商,不管任何一方支付工资都行,否则就不能走人。以建设局主管副局长为首的清欠办的工作人员最为担心的事情有两件:一是被困人员能否安全离开,因为开发商和承建商的工作人员是清欠办通知来的;二是如何将民工顺利打发走。在某种程度上,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是以第二个问题的处理为条件的。换言之,被困人员要安全离开,民工工资就要兑现。工资不兑现或者不完全兑现就走人,民工们肯定不会答应。
局势已经明朗。农民工以自己集体行动的力量改变了国家正式法律的规则,或者说改变了国家规定的讨薪游戏规则。他们至少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1)在实体上,他们改变(拓展)了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真正与他们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是Z市MY建筑劳务公司,但是他们软禁了开发商和承建商的老总,而这些法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与他们根本就没有法律关系。但现实是,只有开发商才能真正有钱给,离开这些人他们就不能拿到钱。我采访过一个民工组长,他说:“没有关系吗?是他在最终拿钱的嘛!”这里,他们所认为的关系是生活中的关系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关系。他们好像是在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抓住能够给钱的人,就有办法,这是他们朴素的看法。而且.这种办法才能够使政府进行协调。找到人,不仅是民工的愿望,也是政府机关的愿望。但是,找的人应该是什么人呢?政府官员认为是有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而民工却认为,有钱给的和给钱的人才是正宗的“主”。这不是他们的要求,而是现实的逼迫。他们不敢再相信这些老板。他们一走,可能再也不会出现。因此,不能让他们走。他们走了,政府就没有办法协调。因此,把人留下不准走,这是他们的第一步,这样既不会老板不在场,也不会让政府为难。(2)在实体上的另一个要求,就是他们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3)在程序上,他们要求的是政府解决。(4)在程序上,他们要求的是时间立即,不解决就不离开办公室。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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