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法學教學中實行案例教學,對於培養學生的綜閤分析問題能力,分清主次和識彆真僞能力以及理論聯係實際的能力方麵起著直接的促進作用。通過案例教學,力求使在校的學生能有更多機會貼近社會,接觸實踐,使我們的教學能夠達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論為瞭解決實際問題,研究外國經驗是為瞭解決中國問題。
目錄
第一章 版權的客體
第一節 思想和錶達兩分法
第二節 情景原則
第三節 角色的保護
第四節 閤並原則
第五節 原創性
第二章 版權的期限
第三章 作品的類型
第一節 雇傭作品
第二節 演繹作品
第四章 版權的內容
第一節 人身權
第二節 匯編權
第三節 公開傳播權
第五章 侵權和救濟
第一節 直接侵權
第二節 間接侵權
第三節 損害賠償
第六章 版權的限製
第一節 首次銷售原則
第二節 閤理使用
第三節 戲仿
第四節 版權濫用抗辯
精彩書摘
版權中所指的原創性,就是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造的——與復製他人作品相對應——作品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對於創造性的要求很低,一點點就可以滿足,而不管其多麼的淺而易見。原創性不意味新奇性,兩個詩人單獨創作瞭兩首詩歌,非常相似,因此沒有一首具有新穎性,但是每首都具有原創性,因此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原創性是憲法性的要求,在19世紀晚期中已經對憲法條款中的“作者”和“作品”作齣瞭定義,即1879年的商標案和1884年的Burrow案。法院非常清楚地錶明這兩個詞語的定義均要求一定的原創性。在第一個案件中,法院定義瞭“作者”的憲法範圍,就一部作品被劃入“創造性作品”的行列來說,原創性是必要的。法院解釋說,原創性是要求獨立創作加上一點點創造性。作品僅僅是那些有原創性的、建立在思維創造力基礎之上的智力勞動成果。在第二個案例中,法院對“作者”的定義作齣瞭相同的要求:作者意味著起源人和製作人。在上述兩個案件中確定的原創性的標準成為今天版權法確定保護的重要標準,這是版權保護的前提。
正是因為憲法對原創性的嚴格要求,所以對事實和事實編輯作品的對待完全不同。沒有人可以就事實主張原創性,因為事實不是由作者創造的。而且,在創造和發現之間也有著明確的區彆:第一個發現特定事實的人沒有創造該事實,僅僅是發現瞭事實的存在,發現者僅僅是發現和記錄。人口普查者並未創造瞭人口的數字,僅僅是復製瞭數字。,對於所有事實都是同樣的道理,無論是科學性的、曆史性的、新聞性的。這些事實不能獲得版權保護,因為其已經處在公共領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
另一方麵,事實的編輯作品有可能具有原創性。作者一般會對事實作齣選擇,決定安排的次序和編輯事實的具體方法。關於對事實的選擇和安排,隻要編輯者是獨立創作的,並且含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這種選擇和安排就具備足夠的原創性,因此國會可以用版權法來保護這類編輯作品。一本電話簿隻要能有一種原創的選擇和安排,也能達到憲法要求的最低限度。但是,事實的編輯作品之版權保護受到一定的限製:作品受到版權保護不意味著作品的每一部分都受到保護。原創性的要求貫徹於版權的始終,因此版權保護僅僅限於作品中作者有原創性的部分。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如果編輯作品的作者用其原創的闡述方法將事實聯係在一起,他可以就這種闡述方法獲得版權保護。其他人可以復製作品中的事實,但是不能用相同的闡述方法來錶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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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國際商法經典案例係列叢書:美國版權法案例選評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