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747-2012):石油化工汙水處理設計規範》共分14章,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設計水量和設計水質、汙水預處理和局部處理、汙水處理設施、汙泥處理和處置、汙油迴收、廢氣處理、事故排水處理、管道設計、場址選擇和總體設計、檢測和控製、化驗分析、輔助生産設施。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設計水量和設計水質
3.1 設計水量
3.2 設計水質
3.3 係統劃分
4 汙水預處理和局部處理
4.1 一般規定
4.2 煉油汙水
4.3 化工汙水
4.4 油庫汙水
5 汙水處理設施
5.1 格柵
5.2 調節與均質
5.3 中和
5.4 隔油
5.5 混閤
5.6 絮凝
5.7 氣浮
5.8 活性汙泥法
5.9 生物膜法
5.10 厭氧生物法
5.11 沉澱
5.12 監控池
5.13 汙水深度處理
5.14 消毒
5.15 汙水再生利用
6 汙泥處理和處置
6.1 一般規定
6.2 汙泥量的確定
6.3 汙泥輸送
6.4 汙泥濃縮
6.5 汙泥脫水
6.6 汙泥乾化
6.7 汙泥焚燒
6.8 汙泥貯存和填埋
7 汙油迴收
7.1 一般規定
7.2 汙油脫水
7.3 汙油輸送
8 廢氣處理
8.1 一般規定
8.2 廢氣收集及輸送
8.3 廢氣處理
9 事故排水處理
10 管道設計
11 場址選擇和總體設計
11.1 場址選擇
11.2 總體設計
12 檢測和控製
13 化驗分析
14 輔助生産設施
14.1 加藥間
14.2 化驗室
14.3 其他
本規範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6.1.1 《危險廢物汙染防治技術政策》2.1條,提齣“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産,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産生”。石化行業也提齣瞭一係列的清潔生産措施,如油泥進CFB鍋爐處理、浮渣進延遲焦化裝置處理,可實現危險固體廢物減量化和資源閤理利用。
6.1.2 石油化工企業汙水處理場産生的汙泥包括油泥、浮渣、剩餘活性汙泥、混凝沉澱汙泥等多種類型,性質有較大不同。油泥中含油量較高,浮渣、混凝沉澱汙泥無機成分較多,剩餘活性汙泥則多為微生物。根據新修訂的《國傢危險廢物名錄》,油泥屬於危險廢物,其他汙泥根據其成分可能屬於危險廢物,也可能屬於一般廢物。因此,汙泥的處理處置應根據汙泥性質及類彆確定,要充分利用項目所在地區可依托的條件,確定汙泥處理和處置的方法。
6.1.3 一般固體廢物與危險固體廢物的管理程序和相關要求有很大差彆,且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輸送、儲存、處理和處置有專門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修訂)》第58條規定“危險廢物不得摻入一般廢物儲存”,將一般固體廢物與危險固體廢物分彆收集、輸送、儲存、處理和處置,有利於降低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成本。如果必須混閤處理處置則應按危險廢物對待。本條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6.2 汙泥量的確定
6.2.2 汙水處理場的設計水量和設計水質通常按不利情況考慮,以滿足各種運行工況條件下的齣水水質要求。實際運行中,大多數情況是水量、水質均低於設計值,因此産泥量亦應按平均水質、水量計算。考慮季節因素,可從1年的時間跨度計算汙泥量。
油泥、浮渣、剩餘活性汙泥、混凝沉澱汙泥等各類汙泥量的影響因素不同。油泥受進水懸浮物、含油量的影響較大;浮渣和混凝沉澱汙泥受加藥量、藥劑種類影響;剩餘活性汙泥受進水CODcr、生物處理工藝影響大。因此,采用經驗法確定汙泥量時應按類似水質、類似處理工藝的汙水處理場實測産泥比例確定。
6.2.4 錶6.2.4是在石油化工企業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産生的,可用於汙水處理場的汙泥量估算。由於調研企業生物處理單元後多沒有進行混凝沉澱和氣浮處理,汙泥産量錶中的汙泥産量不包括汙水深度處理産生的汙泥量。
……
前言/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747-2012):石油化工汙水處理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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