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注册税务师实务丛书: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以企业的成立、发展和注销清算为主线,探讨了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转送股、企业融资、投资股票债券等理财行为、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改制、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购买资产、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转让、债务重组、股权转让、撤资减资、股票回购、清算注销等多种资本交易行为涉及的税务问题。《中国注册税务师实务丛书:资本交易税务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注重案例式讲解,剖析了上市公司和税务机关处理过的70多个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
徐贺,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负责人,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税务系。
主要负责税务咨询服务工作,为中储粮总公司、中国核电、中铁建房地产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税务专业服务。在多家媒体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
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资本交易税务问题的前置性管理服务及解决方案。应邀为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部分税务机关等就资本交易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资本交易税收政策难点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税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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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资本交易税务行政监管环境
1.1 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监管不断加强
1.2 资本交易税务问题连续两年列入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行业
第2章 企业成立期间的税务管理与案例剖析
2.1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成立公司
2.1.1 增值税
【案例2-1】东北特钢以货物出资成立大连特钢案例
2.1.2 营业税
【案例2-2】东北特钢以不动产出资成立大连特钢案例
2.1.3 企业所得税
【案例2-3】科新机电对外投资案例
【案例2-4】中航工业以股权对外投资案例
【案例2-5】中国船舶以股权对外投资案例
【案例2-6】宁波GQY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案例
2.1.4 个人所得税
【案例2-7】邓子长等以实物资产对长方光电投资案例
2.1.5 土地增值税
【案例2-8】中储总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案例
2.1.6 契税
2.1.7 印花税
第3章 企业经营发展阶段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3.1 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1.1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案例3-1】闽闽东收到控股公司现金分红案例
3.1.2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3.1.3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案例3-2】远华地产送股案例
3.1.4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案例3-3】首开股份转股案例
3.1.5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计税基础的确定
3.1.6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印花税处理
【案例3-4】中材国际转股、送股印花税案例
3.2 企业融资业务资本交易税务问题
3.2.1 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融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3-5】东莞控股向东莞信托融资案例
3.2.2 向非金融企业融资的税务处理
【案例3-6】太原天龙集团借款案例
【案例3-7】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借款案例
【案例3-8】华阳科技向自然人借款案例
3.2.3 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3-9】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案例
3.2.4 统借统还业务的税务处理
【案例3-10】上海大名城统借统还案例
3.2.5 企业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案例3-11】重庆钢铁融资租赁案例
【案例3-12】太阳纸业售后回租案例
【案例3-13】安徽水利售后回租案例
3.2.6 无偿提供资金使用的税务问题
3.2.7 “假股权真债权”的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3-14】新疆国税调整“假股权真债权”案例
3.2.8 企业发起人(股东)应缴资本未到位利息支出所得税处理
3.2.9 企业融资业务税务凭证管理问题
3.3 企业投资理财业务的税务管理
3.3.1 一般企业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新规”
……
第4章 企业上市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5章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笛6章 转让限售股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7章 债务重组、股权分置改革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8章 投资权益发生变化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第9章 企业清算的税务管理及案例剖析
后记
精彩书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进一步明细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资本弱化的条款,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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