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防止和減少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産的安全,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適用於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
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外,尚應符閤國傢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火災危險性分類
4 區域規劃與工廠總平麵布置
4.1 區域規劃
4.2 工廠總平麵布置
4.3 廠內道路
4.4 廠內鐵路
5 工藝裝置和係統單元
5.1 一般規定
5.2 裝置內布置
5.3 泵和壓縮機
5.4 汙水處理場和循環水場
5.5 泄壓排放和火炬係統
5.6 鋼結構耐火保護
5.7 其他要求
6 儲運設施
6.1 一般規定
6.2 可燃液體的地上儲罐
6.3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地上儲罐
6.4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設施
6.5 灌裝站
6.6 廠內倉庫
7 管道布置
7.1 廠內管綫綜閤
7.2 工藝及公用物料管道
7.3 含可燃液體的生産汙水管道
8 消防
8.1 一般規定
8.2 消防站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8.4 消防用水量
8.5 消防給水管道及消火栓
8.6 消防水炮、水噴淋和水噴霧
8.7 低倍數泡沫滅火係統
8.8 蒸汽滅火係統
8.9 滅火器設置
8.10 液化烴罐區消防
8.11 建築物內消防
8.12 火災報警係統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配電及一般要求
9.2 防雷
9.3 靜電接地
附錄A 防火間距起止點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5.5.11 原則上可燃氣體不允許就地放空,應排人火炬係統或裝置的處理排放係統。條文中連續排放的可燃氣體、間歇排放的可燃氣體是指受工藝條件或介質特性所限,無法排人火炬或裝置的處理排放係統的可燃氣體,可直接嚮大氣排放。如低熱值可燃氣體、由惰性氣體置換齣的可燃氣體、停工時輕汙油罐排放的可燃氣體等。含氧氣、鹵元素及其化閤物或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介質(如丙烯腈)的可燃氣體不允許排人火炬係統,其排放氣應接入本裝置的處理排放係統。隻有在工藝條件不允許接入火炬係統或裝置的處理排放係統時,可燃氣體纔能直接嚮大氣排放。
5.5.12 可能突然超壓的反應設備主要有:設備內的可燃液體因溫度升高而壓力急劇升高;放熱反應的反應設備,因在事故時不能全部撤齣反應熱,突然超壓;反應物料有分解爆炸危險的反應設備,在高溫、高壓下因催化劑存在會發生分解放熱,壓力突然升高不可控製。上述這些設備設有安全閥是不可能安全泄壓排放的,應裝設爆破片並裝導爆筒來解決突然超壓或分解爆炸超壓事故時的安全泄壓排放。
5.5.15 低熱值可燃氣體排人火炬係統會破壞火炬穩定燃燒狀態或導緻火炬熄火;含氧氣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係統會使火炬係統和火炬設施內形成爆炸性氣體,易導緻迴火引起爆炸,損壞管道或設備;酸性氣體及其他腐蝕性氣體會造成大氣汙染、管道和設備的腐蝕,宜設獨立的酸性氣火炬。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或含有腐蝕性介質的氣體獨立設置處理和排放係統,有助於安全生産。毒性分級應根據現行國傢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和《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確定。但是,石油化工企業中排放的苯、一氧化碳經過火炬係統充分燃燒後失去毒性,因此上述介質或含此類介質的可燃氣體仍允許排至公用火炬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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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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