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力求阐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并使之密切结合我国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实践,反映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及国际立法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4版)》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种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主编: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法学博士。
赵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兼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和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欧美同学会会员等。1989年起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
第二节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航空、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 国际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技术许可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第九章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与措施
第一节 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措施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政府对外贸易的规制和管理
第三节 WTO多边贸易规则对其成员方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制约
第四节 反倾销
第五节 国际反补贴法
第六节 保障措施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二节 海外投资鼓励制度
第三节 中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第二节 区域性投资协定
第三节 多边投资公约
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原理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第十五章 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贷款融资
第二节 国际融资中的共同条款
第三节 国际债券融资
第四节 国际股票融资
第五节 国际项目融资
第五编 国际税法
第十六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渊源
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
第十七章 国际税法的特有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三节 税收优惠、饶让与预提税
第十八章 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节 我国涉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法
第六编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ADR)
第二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及其作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第七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节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三节 中国对WTO争议解决机制的利用
第二十二章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贸易争议的特点
第二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
第三节 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导言
...... ......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科和课程,为时不久。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各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一般都可以一开始就提出该学科的概念,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 尽管在表述上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在基本认识上是一致的。但是,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不同的观点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不先把这些不同的看法讲清楚,就难以提出一个国际经济法的总的概念。按照英国著名学者施米托夫的说法,“国际商法”在中世纪就出现了。“它是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即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② 也有人将国际经济法产生的萌芽推到更早,甚至一直到公元纪元以前。 ③ 历史上进入了资本主义,特别是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前期,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很快,规模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国际经贸方面的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也大量增加。有些影响较大,甚至到现在以至将来仍然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后经多次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后经多次修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后经多次修订,还颁布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并经多次修订,1989年又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船舶碰撞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关于海上救助和捞救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关于提单统一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简称《海牙规则》),《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统一法律规定的公约》(1929,简称《华沙公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以及《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等。国际贸易方面的重要惯例经国际商会整理于1936年首次颁布,名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最新的修订本已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国际法协会也于1932年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与此同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7,200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经贸领域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有关的国家立法大量涌现。有的西方学者认为这些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④ ,并将年代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也是有道理的。 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在美国的积极策动下,45个国家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二年正式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形成了“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1947年10月,23个国家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项协定成为战后世界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各国经济的三大支柱。然后,随着大批前殖民地和附属国家取得主权独立,要求改变符合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的世界经济旧秩序,建立合理的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呼声,逐渐响亮地震撼国际舞台。
20世纪60年代这方面的重大事件,包括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和1964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1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后来还被确认为联合国的常设机构,全名为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简称为UNCTAD。前者承认一切国家对其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引进开发自然资源的外国资产,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服从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有化和征用。后者在发展中国家推动下,逐步制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些新的规范,打破了发达国家在形成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条约和规范方面包揽一切的局面。
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更加高涨。在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倡议和积极努力下,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支持下,联合国第6届特别会议于1974年5月通过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这种种努力和活动,当然遭到了旧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既得利益者,特别是霸权主义者的抵制和反对。
与此同时,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国家间,陆续制定了大量的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公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重要的有《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1964)、《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简称《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1988)、《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196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简称《汉城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简称《纽约公约》)等。此外,还有属于国际惯例方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80, Incoterms 1990, 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1993)以及具有示范性质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7,2004)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等。
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公约、惯例、国内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法院案例大量涌现,学术界教学与研究工作为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也逐步发展起来。据资料记载,早在1948年英国伦敦大学就设置了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① 后来,西方一些国家也陆续出版了国际经济法以及虽然不用国际经济法这一名称但实际上是讲这方面内容,如“跨国法”、“跨国经济法”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等的教材和专著。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也可以叫做“国际法分支说”。主张狭义说的学者几乎都是从事国际公法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虽然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不直接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像从荷兰的格劳秀斯到英国的奥本海的早期著作中,都基本上没涉及国际经济问题。西方主张“狭义说”的学者与中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都认为,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国际组织很少亲自参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关系,从而狭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也相应地窄得多。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福克斯,法国的卡罗、朱伊亚尔和弗洛里,美国的沙赫特、亨金,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艾尔勒,荷兰的范台玛(Verloren Van Themat)。我国学者史久镛和汪渲也主张“狭义说”。譬如,施瓦曾伯格讲:“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开发、货物的生产与销售、经济或金融性质的无形国际交易、通货与金融、有关服务和从事这些活动者的地位与组织。” ① 福克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定义为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international means)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 ② 美国的沙赫特认为,“国际经济法广义来说,是指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与程序” ③ 。德国的霍亨维尔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公法上那些直接关系到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的规则”,它“仅是整个国际公法学科的一部分,但这是重要的部分” ④ 。荷兰的范台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条约)的全部规范” ⑤ 。史久镛先生所给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其具体范围是与国际经济法活动的内容相符合的” ⑥ 。
“广义说”,也可以称为“独立法律部门说”。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不同意把国际经济法仅限于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也不同意将国际经济法只看作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战后国际经济关系与相应的法律规范迅速发展。在和平时期,发展经济已成为各个主权国家面临的极其重要的任务。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与合作,也以空前的规模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个国家的私人和公司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国家国际组织也不享受豁免权地参与贸易和投资活动,在主体身份上它们同一般法人相同。而“狭义说”只将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将个人和公司排除在外,那么大量存在且日益发展的调整私人和公司之间经济贸易的国际实体规范,从理论上讲,既不能纳入国内法,也不能包括在主要属于国际私法以及“狭义说”所主张仅调整国家和/或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中。则这一数量庞大且极其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岂不是无所归属了吗?这是人们不能不考虑的现实。“广义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把不同国家间的个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都纳入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打破传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把国际经济法看成是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国外主张“广义说”的代表人物,包括德国的哈姆斯(B.Harms)、彼特斯曼(E.U.Petersmann),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特、瓦茨、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小原喜雄等。在这些主张广义说的学者之中,有些虽然没有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名称,而是使用像跨国法、跨国法律等术语,但其实质上的含义是相同的。譬如,德国的彼特斯曼提出“国际经济的法律”(the 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以区别于“经济的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economy)。他认为国际经济的法律是“世界经济的民间、国家和国际规则的功能统一体”(a functional unity of the privat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world economy) ① 。
美国哈佛大学的斯泰特和瓦茨在惠赠给笔者的1986年版《跨国法律问题》(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中,把调整不同国籍私人间的投资、贸易法律关系都包括在内。 ② 纽约大学的洛文费尔德在其多卷的系列教材中,将“国际私人贸易”和“国际私人投资”都以单独一卷出版。 ③ 美国的法学院大多设有“国际商务交往”(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简称IBT)课程,其内容与广义国际经济法大体相当。 ④
我国讲授与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及其出版物大多数均主张广义说。 ⑤ 本书作者也持这种观点。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以理解为: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被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 ⑥ 虽然“广义说”与“狭义说”之间的争论仍然在进行,一些从事国际公法研究的学者还反对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这么广泛的领域。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尚待逐步完善与充实。不同意见的交流、讨论,甚至激烈的争论,对这门新兴学科的建立大有裨益。在我国,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在国际贸易总量方面居世界第三位,在引进外资方面好几年仅次于美国而居世界第二位。把调整如此大量而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纳入国际公法不合适,纳入国际私法也不合适,纳入国内法更不合适。建立国际经济法这一门新兴学科,看来是一个可行的举措,已为日益众多的学者所接受。 ⑦
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国际经济法也逐渐形成了许多分支。各个分支也陆续建立了单独的课程,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海商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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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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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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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无心冷冷说道:“既然这样,我就成全你吧!”手势微探,二婢之一的秋月立即上前,将手里的一口短剑,双手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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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斗胆请教。”说时,他身子微微下蹲,将长剑架拱在左手臂上,这个姿态可促使他上腾、下滚、左舞、右翻,几乎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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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这一面在对他伸出触角,做多面观察、了解,惟其主动,形象自露。君无忌又何尝不在伺机观察自己?惟其被动,不露藏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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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错 章节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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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教课用书。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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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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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内容,纸质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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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