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 [Study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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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善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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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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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21662
版次:1
商品编码:11204622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Study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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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关行为论的意义与机能、主观违法要素、被害者的承诺、正当防卫、过失犯与客观归责、原因自由行为论、期待可能性、共犯的处罚根据等问题,极具争议。根据取违法性的本质是结果无价值一元论还是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得出的结论不仅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研究》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二元论为主线,以比较研究的视角,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探讨。

作者简介

  郑泽善,1957年8月17日生,黑龙江尚志人。1992年4月-200年3月留日学习,2000年3月获法学尊士学位(中京大学)。1997年4月-2003年7月任中京大学、名古屋女子大学等多所大学非常勤讲师,主讲《法学概论》等课程。2003年8月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教授、博土生导师。著有《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Ⅰ》(人民出版社2008年)、《刑法争议问题探索》(人民出版社2009年)等专著。另外,在《法学研究》、《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等中外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行为论的意义与机能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二、有关行为论的中外学说概观及评析
三、社会行为论之提倡

第二章 行为犯与结果犯
一、有关行为犯概念的中外学说
二、形式犯与实质犯
三、侵害犯与危险犯
四、行为犯与结果犯

第三章 客观处罚条件
一、限制处罚事由说及内容
二、客观处罚条件的机能与定位
三、限制处罚事由说之缺陷
四、余论

第四章 主观违法要素
一、构成要件概念之发展过程
二、违法性本质之争
三、主观违法要素
四、结语

第五章 被害者的承诺
一、被害者承诺之法律依据及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二、有效的承诺要件
三、阻却违法性之根据
四、基于错误的承诺
五、基于推定的承诺

第六章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四、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第七章 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一、法秩序的统一性之法理
二、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三、紧急行为与违法的相对性

第八章 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
一、违法性认识概念之界定
二、有关违法性认识之中外学说
三、中外判例的立场
四、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之关系
五、余论

第九章 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外学说概观
三、构成要件要素说之相对合理性
四、结语

第十章 过失犯
第十一章 过失犯与客观归责
第十二章 过失犯与违法阻却事由
第十三章 信赖的原则
第十四章 原因自由行为论
第十五章 结果加重犯
第十六章 期待可能性
第十七章 中止犯的处罚根据及成立要件
第十八章 共犯的处罚根据
第十九章 共犯的独立性与从属性
第二十章 刑法、学说与判例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一)行为概念机能
  行为概念的机能,又称行为的功能,是指行为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行为具有哪些机能或功能,中外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机能:
  (1)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在刑法理论中,针对行为概念,往往对其期待着几种机能。其中,最有实质性意义的机能是界限机能,这是因为,刑法往往以“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形式,将不能成为刑罚处罚对象的事项排除在刑法对象之外。这里有两个侧面,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侧面是,以行为这种形式将人们的并没有表现在外部的内心、思想等排除在处罚对象之外。这是将行为求之于“外部性”、“客观性”的结果,同时又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另外一个侧面是,将并不能归属于人的意思的事项排除在行为之外的机能。比如梦游行为、反射性行为、绝对强制下的行动等,虽然具备了外部性,但由于不能归属于人的意思,因此,将这些举止或行动排除在行为范围之外。
  (2)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这意味着行为是所有犯罪的共同基础,是上位概念。限定这个共同项的,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以及有责的所谓修饰语,被附加于它之上,成为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行为是犯罪的成立要件的基本要素。即行为是与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有责这样一个刑法评价相关联的对象,因此,根据对这些内容理解的不同,行为发挥着影响规定各个犯罪成立要素的机能。比如,目的行为论者认为“犯罪论是展开了的行为论”,因此,不得不极为重视行为概念的这一机能。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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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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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张奉行超前立法观,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的超前立法不是脱离现实,而必须是有充分事实根据的且适度的超前。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其对立法的慎重、稳妥态度是可取的,但是却难以适应社会现实发展变化的需要,容易导致立法滞后,这一问题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显得更为突出。在两种不同的立法观指导下的刑法立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的适应性,存在很大差别:经验立法观指导下的立法的适应性较差,从而影响其稳定性;而超前立法观指导下的刑法立法由于坚持了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的相结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犯罪情势有较大的适应性,从而缓和了立法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易变性之间的矛盾。 中国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奉行的就是经验立法观,此后单行刑法对其频繁的修正,就是其适应性较差的反映。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1997年刑法典在贯彻超前立法思想上有很大的进步,如规定了在当时并不是很突出的恐怖主义犯罪;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如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对刑法典进行了5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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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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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密立法观则认为,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其普遍规范作用,减少主观任意性,实现公正价值。因而主张法律应当尽可能规定得细致周密一些。 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1997年刑法典在立法细密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少不尽人意地方。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由原来的“口袋罪”分解而来的犯罪的罪状仍然具有极大的不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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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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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立法观则认为,刑事立法应当充分地反映犯罪现象及整个社会在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从而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以保证刑事立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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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疏立法观认为,法律要保持其对复杂现实之较大适应性,就应制定得粗疏一些。流传久远的中国法谚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粗疏立法观奉行的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认为立法之“疏”是做到司法“不漏”的妙方。中国1979年刑法就奉行“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立法指导思想。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口袋罪”的存在,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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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立法观则认为,刑事立法应当充分地反映犯罪现象及整个社会在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从而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以保证刑事立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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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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