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专利权保护范围研究:专利权行使与对抗的理论和实践》内容由三篇及其相关章节构成。主要探讨专利权保护范围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国内外判例所持的判例理论与具体判断方法,然后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系统而全面地提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出发点、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判断模式(包括各抗辩的适用判断模式)。
在第一篇中,首先,讨论了专利权的效力与法律构成,实证考察了我国专利侵权与无效解决途径二元化做法的诸缺陷与问题,并在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出路所在;其次,探讨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功能与特质,提出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对效力论;最后,阐释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与法院的权限所在及其相应的制度。
在第二篇中,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及方法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在大量检索和翻译的基础上,以自己筛选的代表案例,实证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语义解释和等同解释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例理论与方法,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第三篇中,首先,评介了我国的相应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其次,在大规模检索国内相关判例并进行相应甄别的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地评析了我国到目前为止对权利要求进行语义解释和等同解释的理论与方法;最后,阐述了我国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与适用判断模式的再塑造问题,包括确立我国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与适用判断模式的基本思维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的基本适用准则及其例外判断模式、权利要求语义解释以确定专利语义保护范围的若干判断模式和权利要求等同解释以确定专利等同保护范围的若干判断模式。对于每一种判断模式,均指出我国建立该模式的理由、法理所在以及国内外案例中有哪些案例是在利用这种判断模式进行判案。这些判断模式的运用将有助于整体提升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
内页插图
目录
前言
一、本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书研究对象的限定
三、本书研究的基本框架
四、本书研究的主要方法
五、本书成果的主要建树与价值
第一篇 基础篇专利权保护范围涉及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一章 专利权的效力与法律构成
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专利权的效力与法律构成
第二章 职权分开原则与专利侵权诉讼——关于专利侵权与无效解决途径二元化做法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德国模式的职权分开原则与专利侵权诉讼
三、日本流的基本做法和与德国的比较
四、我国职权分开运用的实态与问题
五、解决途径分析
六、小语
第三章 专利权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记载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一、专利权利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专利权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记载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章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与法院的权限
一、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应当审理范围分析
二、人民法院在C关系中的判断权限——允许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三、人民法院在B关系中的判断权限——允许扩张性的禁止权利滥用抗辩或日基于权利滥用的专利无效抗辩
四、人民法院在A关系中的判断权限——关于权利要求的语义解释和等同解释权限以及缩小解释权利要求与允许相应抗辩的变通关系
第二篇 国外篇
国外篇之一:美国、德国和日本三国专利语义保护范围确定的判例理论的比较研究
第五章 序曲:权利要求的语义解释与专利语义保护范围、专利相同侵权判定的关系
一、权利要求的语义解释与专利语义保护范围
二、权利要求的语义解释与专利相同侵权认定的关系:分段论还是一段论?
第六章 关于权利要求与专利保护范围关系的立法
……
第三篇 国内篇
精彩书摘
上述发明三要素构成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基石,所以专利说明书应记载发明三要素,并追加发明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例;而且,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5款也明文要求:权利要求应该记载拟取得专利的发明所必不可缺少的所有技术特征。从上述发明三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上的整体性中可以看出,发明的实质技术思想就是指能解决说明书中设定的技术课题并最终达成所记载的发明效果的技术方案。当然,这种技术方案是一种能改变现有技术状况的具体技术思想,它的产生需要创造性劳动,其出现后能丰富已有的技术并提高技术水平。这也是发明的实质价值所在。为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日本法院的一个通常做法是:通过评析说明书记载的发明三要素或者四要素[发明课题——技术解决原理(技术思想)——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探寻发明的实质技术思想,从而确定权利要求应具有的语义保护范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当判明权利要求记载的发明实质上不具有说明书中的相应技术效果时,法院会否定基于该权利要求的专利权行使;另一方面,当判明被控侵权物不具有或者未实质涵盖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技术效果时,法院也否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语义保护范围。
二是从与公知技术的本质区别中寻找。专利要求中记载的发明或日技术方案应具备专利性要件(日本专利法第29条)。这不但约束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同样也影响侵权纠纷受理法院对专利的实质技术思想的确定,如果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专利申请日时的公知技术的话。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日本法院的另一个通常做法是:参照专利申请日时与涉讼专利有关的公知技术,解释权利要求的语义范围。具体做法是,当权利要求语义包含公知技术时,法院作排除的缩小解释来确定专利应拥有的实质技术思想范围;当权利要求语义全无专利性时,法院采用一定的解释论来直接否定专利权的行使。
三是从意思限制中寻找。在专利申请至专利授权登记之期间,可能存在申请人应审查员的要求提出补正书、意见陈述书以及异议答辩书、专利复审中的各种书面文书等,统称“审查档案”(日文为“申请经过”)。这种“审查档案”可供第三人查阅和复制。从这些档案中可以探知申请人是如何认识自己的发明的。所以“审查档案”可以作为有用的资料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对权利要求语义的解释与专利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主张或者说明相冲突时,也会影响发明实质技术思想范围的判定,从而限定解释权利要求的语义范围。
从上可见,日本法院实际采用多种途径探寻专利的实质技术思想(即实质价值),并以此限定解释权利要求的语义范围,甚至直接否定专利权的行使。这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权利要求的解释画面,极具参考价值。
……
前言/序言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专利权保护范围研究》(07XFX019)的研究成果。
当初获得该课题立项时,就倍感有压力。一方面,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是专利制度中最为复杂、最有难度的课题或问题;另一方面,国内涉足这个领域的研究学者较多,且研究成果丰硕。这个无形的压力驱动自己加倍努力,从最基础的原始判例收集与甄别做起,然后进行全面分析,并层层展开研究,力求有所突破。
专利法是保护科技创新的核心法制,而基于专利法所建立的专利基本制度:专利审查制度(具体又包括专利申请审查制度、专利无效审查制度)和专利侵权救济制度都是紧紧围绕专利权利要求而设计并运行的。其中,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源于对其权利要求的必要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要受到诉讼中所列举的证据资料的约束,也会受到解释这些资料的运用法则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一国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公共政策的影响。尽管有其复杂性,但是通过国内外相应法制及其判例的比较性研究,我们仍能找出各国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共性与个性做法,并从中悟出一些有利于阐释权利要求解释论的新思路:或者是全新的认识,比如在权利要求解释中需要从正面和隐性面建立“审查制逃逸防止机制”和应当确立“不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也是专利权不可行使或者专利权效力不可及于的范围的原则”等,或者是对旧论的新解,比如对“专利权有效原则”含义、现有技术抗辩理论和禁止反悔理论的新解释等等;而且在结合我国的国情之后,更能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建立一套完整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要求语义解释和权利要求等同解释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模式。对此,笔者作出了努力,希望本书第三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论及其具体判断模式能有助于系统完善我国的相应理论并提高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水平。当然,书中难免存在缺漏乃至错误,敬请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谅解和指正。作为对读者的感谢,本人愿意为其提供必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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