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汇集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
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
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3·土地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土地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5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适用
——王俊启等诉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辈门惺樽趾�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号┮党邪�合同纠纷
3�钡笔氯�
原告:王俊启户、王信富户、王俊洪户等34户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村委会)、王芝进
【基本案情】2004年3月18日,经招标,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甲方)与王芝进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将西堆外面积为157亩的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承包养殖;承包期限4年,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欠甲方上交款,在同等条件下可续包两年,以签订合同为凭;承包标准亩上交135元。合同签订后,王芝进开始对承包的塘口进行养殖经营。2006年1月1日,在上述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又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对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13年1月1日。2007年3月经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王芝进在承包的塘口改种荷藕。2011年3月,王俊启等34户以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少报承包田亩数、承包价格极低,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另查明,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于20世纪90年代非经批准成立,与振兴村委会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09年度被撤销,其公章已被上级政府收回,其存在期间对外所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振兴村委会承受。
【案件焦点】1�逼鹚叩脑�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闭裥舜寰�济合作社将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法院裁判要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起诉的原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数的问题。1999年7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废止。因此,有关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已无法定人数的限制。故王俊启等34户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将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是否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问题。王芝进作为振兴村本村三组村民,且其承包鱼塘不属于家庭承包,而属于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故有关承包经营方案无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有关发、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将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无须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故并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综上所述,王芝进作为振兴村本村村民,以其他方式承包鱼塘,无须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故2006年1月1日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俊启等34户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俊启等34户负担。
【法官后语】本案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以及民主议定原则的适用等法律问题,在土地承包立法不甚完善、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的现状下,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下面笔者对案涉两个主要法律问题作一简要剖析:
1�币猿邪�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问题。对此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已经于2008年被最高院明确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并无此方面的规定,仅在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那么,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下,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第三人,发包方集体组织成员可否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确认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呢?这里需要具体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
(1)发包方集体成员的诉权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承包合同的签订、承包价格、履行情况等直接影响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生存利益。村民作为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参与决定集体事务、自我管理的自治权利。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无疑侵害了集体成员的这一权利,故发包方集体成员相对承包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的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起诉条件的实质性规定,故发包方的村民应当享有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诉权。
(2)享有诉权的主体人数限制问题。1999年试行规定要求过半数以上,关注的是主张合同无效是否代表了多数村民的意思,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然而,现今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务工,实际脱离农业生产,多数对集体土地承包是否侵害其权益漠不关心,或者不愿花时间和精力或者出于人情世故考虑不愿意发动诉讼,对小部分关注自身权益的村民而言,如果不允许其维护权益,亦有失公平。况且现1999年试行规定已经废止,也就说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故本案中原告34户村民虽然人数不足集体成员的半数,应认为适格,不应从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但是,考虑集体事务民主决策的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相应的实质审查,发现土地承包确实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不可仅仅依据少数人的诉讼直接判决合同无效,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如未经民主议定,则为村委会越权发包,承包合同效力待定,原告应提供主张合同无效反映的是多数村民意思的相关证据,否则从实体上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承包合同违反经过民主议定的发包方案,则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惫赜诿裰饕槎ㄔ�则的适用对象问题。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集体处理集体事务的重要规则,其法理依据是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按照财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民主议定原则适用于三种情形:(1)家庭承包经营方案的确定;(2)承包期内个别承包地的调整;(3)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可见,民主议定原则一般不对承包合同直接发生效力,其效力仅及于承包方案,承包合同与承包方案发生冲突,违反多数村民的意志,损害村民和集体利益才能确认其无效。本案涉及的土地为堤外土地,发包方式为其他方式发包。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须经过民主议定,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需要民主议定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民法的精神,法无禁止即可行。向本集体成员的其他方式发包不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村民自治管理的效率诉求,但其他方式的土地发包仍应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以体现民主,保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案中,振兴村委会与王芝进经由招标程序订立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对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经过民主议定,原告还主张承包双方损害集体利益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安红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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