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任何法律領域的深入研究,都離不開對體係性構建的理解。《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我雖然尚未接觸,但其“各論”二字,已經讓我對它的內容有瞭初步的猜想。我預料,這本書會係統性地梳理日本刑法典中關於各種具體犯罪的規定,並對它們進行分類和闡釋。我個人對其中關於財産犯罪和人身犯罪的論述特彆感興趣,因為這些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最為常見,也最能體現刑法在保護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方麵的作用。我期待書中能夠對不同犯罪類型進行精細的區分,例如,在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秘密竊取”的含義,在詐騙罪中,如何界定“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這些細節的把握對於準確適用法律至關重要。同時,我也希望能看到書中對不同犯罪的量刑情節和處罰依據進行詳盡的介紹,從而幫助我理解刑罰的科學性和閤理性。
評分法律的學習,說到底,是為瞭解決現實問題,而刑法更是直接關乎人身自由和生命財産安全。《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個書名,本身就傳遞齣一種專業和嚴謹的氣息。雖然我還沒有機會翻開它,但我的想象告訴我,這本書一定包含瞭很多關於具體犯罪的論述,比如盜竊罪、詐騙罪、傷害罪、過失緻人死亡罪等等。我期待它能夠詳細介紹這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並提供豐富的案例分析,幫助我理解這些理論是如何應用於具體案件中的。更重要的是,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幫助我認識到,在處理這些犯罪時,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的關懷是如何被平衡的。例如,在量刑時,如何考慮到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客觀危害以及社會影響,如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些都是我渴望瞭解的。一本好的刑法教科書,應該能夠激發讀者對法律公平正義的思考,並引導他們去探尋法律最深層次的價值。
評分在我看來,一本優秀的法律教材,不僅僅是知識的傳遞,更是思維方式的啓迪。《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盡管我還沒有親身翻閱,但其在學術界的聲譽,已經讓我對它充滿瞭期待。我設想,它不僅僅會羅列條文和學說,更會引導讀者去思考刑法背後的哲學基礎和倫理考量。我特彆關注的是,這本書在處理一些疑難案件或存在爭議的法律問題時,是否能夠展現齣一種深刻的洞察力。例如,在討論某些犯罪時,如何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的關係,如何理解犯罪動機的多樣性及其對責任認定帶來的影響,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前瞻性的視角,幫助我認識到刑法理論的動態發展,以及它如何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中適應和演進。對於一本“第6版”的書籍,我更相信它已經凝聚瞭數代學者的智慧,能夠幫助我構建起對日本刑法體係的全麵認知。
評分作為一名即將步入法律實務領域的學習者,我一直對日本刑法學界的前沿動態保持著高度關注。《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對我而言,就像一本指引迷途的燈塔,雖然我尚未有機會親自翻閱其內容,但通過一些學術界的討論和研究者的推薦,我已對其嚴謹的學術體係和深刻的理論探討有瞭初步的想象。我期待這本書能為我提供一個關於日本刑法總論的堅實基礎,讓我能夠從宏觀層麵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各種阻卻事由。特彆是關於刑法解釋論的最新發展,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找到清晰的脈絡。同時,對於刑法理論在實際判例中的應用,我也充滿瞭好奇。例如,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責任三個階段的判斷中,如何運用現代刑法理論去分析復雜的犯罪事實,如何理解不同學派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見解,這都是我迫切想要學習和掌握的。我相信,一本經過多次修訂的經典教材,一定能夠沉澱下最精華的學說和最可靠的分析方法,幫助我構建起紮實的理論框架,為日後的學習和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評分在我看來,學習刑法,尤其是在法律實務領域,需要的不止是條文的記憶,更重要的是對法條背後邏輯的理解和對立法精神的把握。《日本刑法各論(第6版)》這本書,即使我還沒能深入研讀,但僅從書名就可以預見到其分量。我設想,它可能會對日本刑法中一些核心的概念,比如故意、過失、未遂、既遂等,進行細緻入微的剖析,並且會結閤最新的學術研究成果,對這些概念進行重新的審視和界定。我尤其關注的是,該書在解釋這些概念時,是否能夠提供不同學派的觀點,並對其進行比較和評析,從而幫助讀者形成自己獨立的判斷。此外,我對於日本刑法體係中一些獨特的製度,例如關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的規定,以及關於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責任要素的探討,也抱有濃厚的興趣。一本高質量的刑法教材,應該能夠幫助讀者理解這些製度是如何在實踐中運作的,以及它們在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方麵所發揮的作用。我對這本書的期待,是它能成為我理解日本刑法體係的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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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據說是當前最高水平的,學習中
評分首先,客觀說存在嚴重不足。從整個共犯論的發展來看,最早被學理所接受的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學說是形式客觀說。形式客觀說主要是以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作為區分正犯與共犯的標準,即實施符閤構成要件行為(實行行為)的人是正犯,其他的參與者則為共犯。{4}373很顯然,形式客觀說是基於限製正犯概念的學說,可以說最為忠實地體現瞭限製正犯概念。然而,雖然形式客觀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明確地區分正犯與共犯,但卻無法解決以下問題:第一,根據形式客觀說,自己沒有實施實行行為的間接正犯與背後操縱犯罪集團的人,就無法構成正犯;第二,根據形式客觀說,隻有親自實現全部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纔是正犯,其他人均為共犯。那麼,共同正犯如何理解?即使將共同正犯理解為親自實現瞭一部分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然而,是否所有親自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數人,都應當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呢?反之,對於雖然有意思聯絡,基於分工關係的數人,因為其中部分人所實施的行為並非構成要件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分,就不能認定成立共同正犯呢?對於這些問題,形式客觀說都無法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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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西田典之教授名滿日本,著述頗豐,1947年3月齣生於日本熊本縣熊本市,1969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並於同年留校擔任法學部助教,1985年晉升為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現為學習院大學法學部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主要社會活動有:1986年至2005年,擔任法務省法製審議會刑事法部會乾事、部會長代理;1988年至1990年,擔任東京大學總長助理;2003年至2006年6月,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1988年至今,擔任日本刑法學會理事;2001年至今,擔任日本檢察官特彆任用審查會委員。其他主要著述有:《共犯理論之展開》、《刑法各論》、《刑法》、《新版•共犯與身份》、《金融業務與刑事法》(編著)、《現代社會與刑事法》(編著)、《刑法判例百選I、II)(共編著)、《刑法理論的現代性展開(總論IA)(各論)》(共編著)、《判例刑法總論》、《判例刑法各論))(共編著)等。
評分最後,犯罪支配理論存在嚴重問題。根據犯罪支配理論,所謂正犯是“犯罪事實的核心人物”、“犯罪過程的關鍵人物”。根據德國刑法學傢羅剋辛的看法,犯罪支配由三大主要支柱建構而成,即行為支配(主要作為認定直接正犯的標準)、意思支配(主要作為認定間接正犯的標準)和功能性支配(主要作為認定共同正犯的標準)。{2}9。應當承認的是,犯罪支配說可以為區分正犯與共犯提供一定的標準。但是,犯罪支配說仍然存在諸多缺陷。如“犯罪支配”這一概念本身非常模糊,無法準確地加以界定,因此是一個“開放性概念”;由於犯罪支配理論缺乏規範性基礎,導緻對正犯的認定不依靠構成要件,而是取決於參與者對犯罪事實的貢獻;{6}在實現構成要件時,是否發揮不可缺少的本質的機能是決定功能性支配的標準,因此,放風行為通常被視為共同正犯。但是,將放風行為一律認定為共同正犯,顯然有失偏頗。此外,有批判者認為,犯罪支配理論是用來區分正犯與共犯的,然而,教唆犯中也有行為支配,由於犯罪支配無法區分正犯與教唆犯,就喪失瞭犯罪支配論的存在價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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