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知識産權法的經濟結構》(中譯本第二版)是一本信息豐富、令人著迷的書。對於那些造就法律的力量,書中的每一頁都提齣瞭新鮮刺激而又令人稱奇的洞見。
內容簡介
《知識産權法的經濟結構》(中譯本第二版)以一個新穎獨到的視角,檢視瞭當今美國法律中很有活力的領域,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公開權以及非法挪用等。其內容廣泛,舉凡從私人信件的著作權到商業方法的防禦性專利,從視覺藝術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權到商標囤積的做法,從專利上訴法院所帶來的影響到對米老鼠形象的管理,均屬其討論之主題。同時,作者從知識産權法的曆史和政治學、數字化時代的挑戰、大量的製定法和法官所創立的規則、以及知識産權與反托拉斯原則的互動方麵也一一予以考察。本書內容既有實證的(理解當下的法律是什麼),也有規範的(法律應當如何改革)。
作者簡介
威廉 ·M. 蘭德斯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剋裏夫頓·R. 馬瑟(Clifton R. Musser)法與經濟學榮休教授。
理查德 ·A. 波斯納 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資深講師。
譯者金海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精彩書評
知識産權乃重要之公共政策問題,而多數政策製定者竟未察覺。這是美國重要的齣口,並且對社會經濟生活帶來瞭持續廣泛的影響。這部傑齣之作係美國法和經濟學運動中的兩位學者所撰,他們用經濟閤理性檢驗瞭當前的知識産權法。他們的結論將使在這場持續爭議的大討論中各執一端的擁躉俱感新奇。他們的分析將有助於讓這場討論從目前趨於主導的簡單化思想中脫離齣來。
——勞倫斯·萊西格(Lawrence Lessig),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 CC)項目創始人
現代神話描繪瞭這樣一幅畫麵,某一天,愛因斯坦在一塊寫滿瞭奧妙演算的黑闆旁深思良久,而後得齣瞭這樣一個生活化的發現:Time=$$。蘭德斯與波斯納就扮演瞭神話中愛因斯坦的角色,他們從各個方麵揭示瞭經濟效率的概念如何盛行於法律規則之中。這是一本信息豐富、令人著迷的書。對於那些造就法律的力量,書中的每一頁都提齣瞭新鮮刺激而又令人稱奇的洞見。
——皮埃爾·N.勒瓦爾(Pierre N. Leval),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本書是迄今為止關於知識産權的重要的著作。
——威廉·帕特裏(William Patry),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前著作權顧問,榖歌資深著作權法律顧問,撰有8捲本《帕特裏論著作權》(Patry on Copyright)
鑒於知識産權對現代經濟具有巨大且日趨增強的重要性,本書當受人們歡迎,一部分讀者甚至會浸淫其間,他們想要理解法律製度如何影響著這一特殊財産形式的開發、保護、使用和獲利。本書係首次從一種功能主義的(經濟)角度對知識産權法作全景式考察。它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以及商標法的原則與規則的考察,選題獨到,可讀性強,並且在總體上具有極大價值。
——史蒂文·沙維爾(Steven Shavell),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經濟分析的基礎》(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一書作者
目錄
導 論
第1章 財産的經濟學理論
一、 收 益
二、 成 本
三、 成本—收益的交換
四、 紙上所有權與占有性所有權
第2章 關於著作權的若乾思考
一、 錶達性作品的創作和流通
二、 即使沒有著作權法也將對復製構成
限製的因素
三、 侵權、剽竊以及著作權法中獨創性
和人格的作用
四、 著作權保護和錶達成本
第3章 著作權的一個形式模型
一、 復製件的價格
二、 著作權保護的福利效果
第4章 著作權基本原理
一、 復製還是再創作
二、 思想與錶達
三、 思想與錶達的閤並
四、 事實與錶達
五、 演繹作品
六、 閤理使用
第5章 未發錶作品的著作權
一、 未發錶材料的閤理使用
二、 作品載體的所有權與作品著作權的所有權
三、 閤理使用分析
四、 對並無最終發錶意圖的未發錶作品給予著作權
保護所産生效果的一個模型
五、 生産性使用與復製性使用
六、 意圖發錶的未發錶材料
七、 案件重評
第6章 閤理使用、滑稽模仿與嘲諷錶演
一、 著作權問題
二、 商標的滑稽模仿和對著作權法的啓示
三、 案 件
第7章 商標法的經濟分析
一、 商標的經濟功能
二、 關於語言經濟學
三、 商標的社會成本
四、 商標經濟學的一個形式模型
五、 商標的取得、轉讓和存續期間
六、 顯著性和通用名稱
七、 功能性
八、 侵權與混淆
九、 淡化、模糊與汙損:商標的財産化
第8章 著作權與商標的最佳保護期
一、 導 言
二、 著作權有限時間的收益
三、 允許某些著作權在事實上無限期保留
的社會收益
四、 實證分析
五、 商標的續展率
第9章 後現代藝術的法律保護
一、 後現代藝術的三大流派
二、 挪用藝術
第10章 著作人身權與《視覺藝術傢權利法》
一、 製定法;此中的雇傭作品
二、 著作人身權的經濟學
三、 案 件
四、 對州著作人身權法的一個實證分析
第11章 專利法經濟學
一、 專利與專利法的經濟邏輯
二、 專利法的社會成本閤理嗎?
三、 專利法:作為對商業秘密法以及壟斷
的一種迴應
四、 關於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評論
第12章 專利法院:一個統計性評價
一、 專利申請與專利授權
二、 研究與開發支齣
三、 專利訴訟的數量
第13章 商業秘密法的經濟學
一、 商業秘密的激勵
二、 允許發明人在專利保護之外選擇商業
秘密所産生的福利效果
三、 限製商業秘密法的經濟學解釋
第14章 反托拉斯與知識産權
一、 專利搭售以及其他被禁止的“擴張”
專利壟斷之意圖
二、 其他專利案件
三、 著作權案件與最終産品使用費協議
四、 新經濟中的反托拉斯與知識産權
第15章 知識産權法的政治經濟學
結 語
誌 謝
案例索引
作者索引
主題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第9章
後現代藝術的法律保護
一件藝術作品是可以享有著作權的,這看起來是著作權法律與經濟學中的一個無可爭辯的命題。但是,有幾種現代(事實上,從它們根本上背離瞭如畢加索、馬蒂斯、濛德裏安與康定斯基這樣經典的現代派畫傢,並且其方嚮是與“後現代主義”思想相聯係上來說,是“後現代”的)藝術運動卻對這個命題提齣瞭懷疑。我們主要關注的是“挪用藝術”(Appropriation Art)運動,但在本章的第一部分,我們先討論其他三種運動,不過,其中之一的“波普藝術”(Pop Art),卻是與挪用藝術重疊的。本章分析的焦點也集中在這不同的兩部分。在第一部分,我們強調的重點落在可著作權性(copyrightability);我們要問的是,主要是觀念性的藝術品能否被認為可以享有著作權,而又不突破錶達(可享有著作權)與思想(不可享有著作權)的區分界綫。在第二部分,我們假定挪用藝術是可以享有著作權的,即使它更多地是觀念性的,並且提齣在何種程度上,挪用藝術傢們應當被允許復製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材料,而無需從該著作權所有人那裏獲得一個許可。
但是,還有一個入門級問題需要事先考慮,即在針對一個獨一無二的作品,比如一幅畫的情形中,著作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藝術傢的收入以及諸如畫商之類的中間人的收入,其主要來源一般是該作品本身的銷售,而不是復製件的銷售。不過,對於大多數可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言,情況則剛好相反,比如圖書、電影、軟件、音樂作品,以及在視覺藝術領域的平麵造型藝術作品諸如版畫與木刻,還包括某些雕塑作品——例如豆豆娃,即用著作權行話所稱的“軟雕塑”(soft sculptures)。當然,未經授權而復製獨一無二的藝術品,也會減少藝術傢從招貼畫、記事卡、測驗遊戲、咖啡杯、鼠標墊、T恤衫以及其他結閤瞭原始作品形象的演繹作品中獲得收入。當它們成為大眾文化而非精英文化的演繹作品時,這一類作品的演繹作品更加有利可圖,美術館與畫廊也將之作為重要的收入來源。此類收入中有一些是直接流嚮藝術傢,而另一些則通過增加美術館與畫廊為獲得藝術品所需的資源,從而間接地流嚮藝術傢,而如果沒有這樣的收入,就會減少藝術傢創作齣獨一無二的作品的激勵。
那麼,減少激勵會到什麼程度呢?也許並不是那麼多。因為隻有已經非常成功並且因此得到很高報酬的藝術傢,纔可能擁有演繹作品的市場;這也是我們在第4章討論演繹作品的所有權賦予原始作品著作權人時並不強調其激勵效應的原因之一。由於承認其為原始作品的藝術傢,就將産生可觀的金錢性與非金錢性收益。而且,有關將來獲得附帶收入的前景,不管這個將來有多遠,也可能對於創作新作品的激勵産生一種小小的積極影響。
不過,值得特彆強調的一點是,藝術作品的復製件通常——或者,就復製行為的經濟影響而言,它們就被認為——在質量上遠遜於原始作品(當復製件成為原始作品的適當替代品時,藝術傢仍能夠對原始作品收取一個較高的價錢,以部分地獲取從該作品後來的使用中所産生的收益,但這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當一幅標稱為弗美爾(Vermeer)或者梵高的畫作被發現是一件贋品時,無論它多麼富於技巧,其價格都會一落韆丈。原因之一可能在於,與根據音樂麯譜所寫的一首音樂作品,或者像圖書那樣的一個純粹的文字作品不同,繪畫是不可能通過復製方式而被完全重復生産齣來的;而且,由於在確定藝術品質量上並沒有“客觀”的方法,所以,未完全相同的復製件的質量總是令人置疑的。這也不是全部原因,因為原始照片(vintage photographs,即在拍攝後首次衝洗齣來的照片)雖然與後來根據同一底片衝洗齣來的照片是完全相同的復製件,但前者可以值一個更大的價錢。原始作品與復製件之間價格懸殊的另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後者由於可以在實質上不限數量地生産齣來,就以一個等於其(較低的)生産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而原始作品的供給則被限定在較低水平上,因此,如果原始作品是因其稀缺而值錢,那麼復製件即使收取的價格極低,也隻是不適閤的替代品。但無論原因為何,對我們來說,其重點在於,復製行為對於藝術傢收迴其固定的錶達成本的能力所造成的威脅,相比於對作傢與作麯傢的情況而言,都要小得多。
即使在商品上齣現瞭對某個繪畫或者雕塑作品的未授權復製,但這也將引起人們對原始作品的注意,而這種免費公開也可能提高該藝術傢的聲譽,增加其作品的價值。當然,也可能發生相反的情況。經驗老到的收藏傢可能拋開這樣的藝術傢,因為他們的形象已經變得過於商業化與平常瞭。由於一位藝術傢的原始作品的供給是趨嚮於非彈性的(inelastic)(當該藝術傢去世之後則變成完全的非彈性),對這些作品減少需求,就可能導緻其價格的實質性下降。這是我們在上一章所討論的擁塞外部性難題的一個例子,而它對於承認藝術品(包括由此所産生的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也提供瞭一種與激勵無關的論據。有關將演繹作品的控製權賦予原始作品創作者的交易成本論據,在此同樣可以適用。例如,結閤瞭安迪·沃霍爾(Andy Warhol)所創作作品之形象的附屬産品可能有幾百件。在法律上,把著作權集中於沃霍爾基金會,而不是讓每一個演繹作品的創作者享有單獨的著作權,就可以藉此而避免由多個原告來提起侵權訴訟,否則為在這樣的訴訟中,法院將不得不決定,被告所復製的到底是這許許多多相似的和可廣泛接觸的作品當中的哪一個。而且,潛在的被許可人也可能獲得建議,為瞭避免被這些人當中的某一個人提起訴訟的風險,最好是在嚮原始作品著作權人尋求許可的同時,也嚮其所有的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尋求許可,這就大大提高瞭許可成本。沃霍爾的原始作品圖片的著作權就足以防止他人對其各種不同演繹作品的非法復製瞭,因為,對一個演繹作品的復製也將侵犯原始作品的著作權。
當然,還有一個解決方案,就是對美術作品及其演繹作品拒絕給予著作權保護。法律對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以總體形勢看,是弱於對大多數錶達性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因此,在決定法律應當如何解決與藝術品著作權相關的類似問題時,應當將這一點記在心上。
一、 後現代藝術的三大流派
(一) 抽象錶現主義(Abstract Expressionism)
20世紀50年代後期與60年代早期,莫裏斯·路易斯(Morris Louis)、肯尼思·諾蘭(Kenneth Noland)、弗蘭剋·斯特拉(Frank Stella)與硃利斯·奧利茨基(Jules Olitski)等藝術傢所創作的就是抽象錶現主義繪畫作品,其中,有關繪畫就是描繪,甚至是對抽象形狀的描繪這樣的觀念消失瞭。繪畫不再是具象的,而且甚至不再是象徵(亦即,象徵與根據之間的區分消失瞭)。代之而起的,它變成瞭“關於”諸如“在油彩與基底(support)之間的衝突”或者繪畫作品本身與畫框邊緣(畫布的四邊)之間的關係之類的東西。這些繪畫是錶達性的,但很難說它們錶達的是一個思想。設想一下,就像在斯特拉的一組繪畫作品中,觀眾所看到的是一係列的條紋,其寬度正好等於基底的厚度。這是繪畫中的基本設計元素。其他畫傢是否可以對它自由進行復製?如果是,他們就將産生齣在實質上與斯特拉的畫作無法區彆的繪畫。或者考察一下傑剋遜·波洛剋(Jackson Pollock)與阿德·萊因哈特(Ad Reinhardt)稍早期的抽象錶現主義繪畫作品。任何一個畫傢,隻要他采用瞭波洛剋的技巧,即把油彩朝平鋪於地闆上的大幅油畫布進行潑灑,或者復製瞭萊因哈特關於將錶麵完全塗成黑色的繪畫思想,那麼,他由此産生的繪畫,就會分彆與波洛剋的畫作以及萊因哈特的作品看起來非常相似。
(二) 波普藝術(Pop Art)
哲學傢阿瑟·丹托(Arthur Danto)曾經提齣,在波普藝術中,藝術變成瞭哲學。假如安迪·沃霍爾有一個想法,把一隻普通的布瑞洛(Brillo)洗衣粉盒子當成一件藝術品擺在美術博物館裏,並以此為例說明這樣的哲學命題,即藝術沒有任何本質——任何東西都能夠成為藝術,因為藝術的唯一標準就是它是否被相關共同體承認為藝術——那麼,任何人如果復製瞭關於把一件普通物件放入一傢美術博物館的思想,都就將産生與沃霍爾的作品無法區分的藝術作品。
這些運動——(後來的)抽象錶現主義與(沃霍爾的)波普藝術——是典型的現代藝術,而非個人的獨特癖性。經濟學傢大衛·蓋倫森(David Galenson)在一項研究中發現,“主流的現代藝術傢對他們事業的普遍態度發生瞭一個世代性的轉換”。在以前,重要的藝術傢“高度重視其技巧和手藝的發展,這將使得他們能夠描繪齣視覺性感受,而他們的繼承者卻強調,用以錶達思想或者情感的觀念性方法(conceptual approach)纔具有本質上的重要性”。但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思想。
(三) 超現實主義(Superrealism)
這一流派的成員努力想要的,並且有時成功産生齣來的是這樣的繪畫,它們乍看起來會被錯認為是照片。如果另一位藝術傢畫瞭一幅與超現實主義繪畫中的風景完全相同的畫,那麼這兩幅畫就將在實質上是不可區彆的。超現實主義與我們前麵所討論的那兩個運動並不相同,因為它強調的是技巧,而不是對思想的排斥。但是,把這三個運動連在一起看,就會發現這三者在著作權上都是有問題的。前兩者所麵臨的問題是,如果給予其著作權,就可能被認為破壞瞭關於思想不能獲得著作權這一原則,而所有這三者都存在的問題是,如果給予著作權,則法院在針對某一侵權行為的訴訟主張而作齣裁判時,將麵臨嚴重的證據難題。此時的一個“復製件”,在事實上與原始作品不可區彆,也將與其他東西,亦即不可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東西在事實上不可區彆,並且也許是它們的演繹作品,而不論這些東西是抽象錶現主義或者波普藝術例子中的思想,還是超現實主義例子中的一個自然場景。
正如我們在第4章所看到的,以證據方麵對著作權提齣反對意見,在有關限製著作權保護範圍的原理中是一個雖不顯眼但很有意義的主題。它們反對為弗蘭剋·斯特拉所代錶的極簡的(minimalist)抽象錶現主義和以沃霍爾的《布瑞洛洗衣粉盒》(Brillo Box)為例的波普藝術給予著作權,盡管對於超現實主義中的著作權,它們反對的力度要小得多,因為對它給予著作權並不見得比由攝影作品著作權所産生的問題更多。
拒絕給予像弗蘭剋·斯特拉以及安迪·沃霍爾這樣的著名藝術傢以著作權——這可真是一個令人吃驚的建議!但是,支持該建議的事實是,著作權並不構成藝術傢激勵中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設想有人在一傢美術館齣示其所攜帶的一隻布瑞洛牌洗衣粉盒子,並提齣用它替代《布瑞洛洗衣粉盒》。美術館當然不會對此提議感興趣;任何的私人收藏者也不會感興趣;從而,這樣的復製並不會讓沃霍爾的遺産減少一分錢。《布瑞洛洗衣粉盒》生來所存在的價值,並不在其物質對象,而是在於藝術傢本人的身份,因此,它不會由於復製行為而受到損害。藝術傢的身份則是受到商標保護的。考慮到市場對於一件斯特拉作品和與之相像者、一件沃霍爾作品和與之相像者是分得很清楚的,所以,第7章關於商標法的經濟分析就意味著,原始作品的混淆性相似的復製件,除非它們帶有一個明顯的聲明,否定其為真跡,否則,就是利用一種快速被人認齣的該藝術傢風格,從而損害瞭原始作品藝術傢的商標。
誠然,藝術傢從演繹作品(招貼畫、裝飾性瓷盤、印花布等等)中越來越多地獲取可觀的收入,對於諸如安迪·沃霍爾以及薩爾瓦多·達利(Salvador Dali)這樣的著名藝術傢來說,由此獲得的收入則更多,但是,如果沒有著作權,這些作品就可能未經藝術傢許可而被生産齣來,藝術傢也因此不能從中獲得任何收入迴報。不過,這些演繹作品著作權的主要受益人,還是那些已經非常成功的藝術傢,因此,由這些作品所帶來的額外收入的激勵效應,對他們來說可能真是很小的。當然,在一定程度上,由美術館商店擁有著作權並且從中獲取收入,就使一些不夠有名的藝術傢也可能間接受益,因為美術館的收入越多,它收購新作品的財力就可能越強。
提到沃霍爾與達利就錶明,支持對藝術作品給予著作權的最有說服力的論據,是發生擁塞外部性的潛在可能。如果對這些藝術傢的演繹作品可以進行無限製的增殖擴展(proliferation),就可能隨著市場變得飽和並最終消亡而減少瞭這些作品的總價值。這種危險是實質性的,因為藝術傢流行程度中趨附時尚的因素存在於一般公眾之中,而他們的藝術品味不會通過訓練或者齣於經驗而變得穩定。
……
前言/序言
《知識産權法的經濟結構》英文原版於2003年由哈佛大學齣版社齣版,北大齣版社於同年10月即獲得翻譯授權,餘亦得以受邀獨任譯事。此後費時一年有半,曆經翻譯、編輯、校稿、谘詢各階段諸位齊心協力,中譯本遂於2005年初夏時節問世。今時過十年,北大社準備以重排本再版,這就給譯者一個機會,得以再次通讀全書,細加校勘。鼕去夏至,校譯諸事告竣,現據相關資料,可以大概地談談本書作者以及本書問世以來的一些情況,以裨理解。
一、 關於作者
本書作者是蘭德斯教授與波斯納法官,均為法和經濟學的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的健將。波斯納法官,無論在美國、中國還是其他國傢,都是大名鼎鼎,幾乎就是法和經濟學派的化身。而國內學界談起法律的經濟分析,似亦言必波斯納。“波斯納在哈佛法學院就讀時的成績優異,畢業後先到加州的斯坦福大學任教;然後,他接觸瞭一些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者,感受到經濟思維的趣味。1969年,他轉往芝加哥法學院,直接和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大師們展開辯論。然後,這位優秀的法律學者,先變成優秀的經濟學者,再進一步成瞭推展‘法律經濟學’的大將;2003年,他幾乎是執這個新興領域牛耳的掌門人。”在他最近刊布網絡的一份長達192頁的簡曆上,臚列學術種種,其著述之豐,恐無人能及。截至2015年7月,波斯納齣版圖書64本,其中,他的第一本著作即1973年齣版的《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到2014年已經修訂至第9版,成為法和經濟學領域的權威教科書;而其自芝加哥大學執教開始迄今四十多年間,共發錶學術論文316篇,另有大量書評、短文不計在內。1981年,波斯納獲得裏根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錶決通過而齣任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至今將近三十五
知識産權法的經濟結構(中譯本第2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