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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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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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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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19416
版次:1
商品編碼:11265501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元照法學文庫
外文名稱: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76
字數:356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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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2003年修訂之颱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所倡論之程序保障,係兼含有關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關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兩方麵意義,而以追求確定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真實為首要目標。並且,在重視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時,視野亦已擴展於強調事後的程序保障對於賦予程序參與機會之重要性。此類程序保障論之深化,均延伸為前導研擬製定多項新法規定之基礎法理。

內容簡介

  《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敘述20世紀30年代繼受自德、日等國之“民事訴訟法”施行颱灣地區以後,曆經20世紀80年代以來20年之論爭、批判,終於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藉以落實憲法理念而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如鞏固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擴張反訴製度、平等保障被告攻防之機會等。而在審理模式上,改采集中審理主義,充實審理及促進訴訟。要求當事人踐行提齣證據以證明對其有利事實之舉證責任,課以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至於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則增設法院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程序製度。

作者簡介

  許士宦,颱灣大學法學博士,颱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司法院”傢事事件法研究製定委員會委員,“司法院”破産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戰後颱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德國與日本民事訴訟法學之繼受及批判
第三節 新民事訴訟法學之形塑及開展
第四節 結語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程序權保障——以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為中心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辯論權與聲明不服權之實質保障
第三節 程序處分權與程序選擇權之閤理擴張
第四節 結語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訴訟標的理論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訴訟標的之選定與訴之客觀閤並
第三節 訴訟過程審判對象之調整與更行起訴
第四節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與再訴
第五節 結語

第四章 反訴之擴張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反訴範圍之擴充
第三節 強製反訴與法院之闡明
第四節 結語

第五章 訴訟係屬中係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恒定與判決效擴張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訴訟係屬中係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恒定
第三節 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及於係爭物受移轉人
第四節 結語

第六章 集中審理製度之新審理原則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集中審理製度之新審理原則
第三節 新審理原則之實踐上問題
第四節 結語

第七章 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
第三節 舉證責任之作用、機能
第四節 結語

第八章 證明妨礙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證明妨礙之行為態樣
第三節 證明妨礙之製裁
第四節 結語

第九章 逾時提齣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逾時提齣駁迴之態樣
第三節 逾時提齣之駁迴與程序基本權之保障
第四節 結語

第十章 法定訴訟擔當之判決效力主觀範圍
索引

精彩書摘

  前述證據開示義務,不僅發生於訴訟中,於訴訟前亦有之。新法擴大容許申請起訴前保全證據而調查證據之範圍,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為鑒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斯即示明於起訴前,當事人亦有提齣、開示文書、勘驗物或協助為鑒定之義務(“民訴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第2項)。蓋以,如能使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搜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分析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搜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民訴法”第368條修正理由)。易言之,當事人於起訴前已申請保全證據者,得利用法院所調查之證據及所搜集之事證數據,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而分析紛爭之實際狀況,此時,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民訴法”第376條之1第1、2項),當事人間之紛爭可因此而獲得解決或避免擴大。當事人將來縱使提起本案訴訟,因當事人於保全程序中已就特定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故於法院審理本案時,亦可減少爭點,而節省法院及當事人進行訴訟所需之勞力、時間或費用,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民訴法”第376條之1增訂理由)。
  由上述可知,於訴訟將近或紛爭已然發生之情形,當事人縱令於訴訟係屬前亦應負證據上協力的義務,基於此種當事人間之特殊關係,當事人於事前(訴訟係屬前)亦有證據作成、保存義務。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在訴訟前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緻礙難使用者,固構成證明妨礙,其就證據方法之保存義務存在及該證據方法於將來訴訟上之意義有認識可能性而疏未注意或認識時,亦構成過失之證明妨礙。
  至於依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習慣,當事人就特定證據負有作成、保存之義務時,即使此項義務未必與訴訟有關,而屬訴訟前之實體法上義務,但如因其可歸責事由而未作成或保存該證據方法,緻他造在訴訟上礙難使用之情形,就該義務違反行為所緻不能解明事實之訴訟狀態,其於訴訟上仍應負責。
  ……

前言/序言

  本書所稱新民事訴訟法是指目前施行於颱灣地區之民事訴訟法。該法20世紀30年代抄襲性繼受德、日、奧等國之民事訴訟法,嗣經80年代以後二十年之論爭、批判,終於21世紀初被大幅度修正,而改嚮於更加本土化,以因應人民、社會之時代要求。茲將各章所述新法之特徵、特色,略述如下:
  一、樹立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為瞭鞏固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充實事前及事後之程序權保障。就前者而言,不僅擴充當事人之陳述權、證明權及信息權等辯論權,而且加重法官之錶明法律見解、公開心證等闡明義務;就後者而言,既擴大再審事由,又新設變更之訴。再者,閤理擴張程序處分權,使當事人兩造在審理原則、本案內容及紛爭解決方式等方麵,得閤意形成審判程序及審判內容,更加實質參與形成程序,甚至自主、自律性解決紛爭(參見第一、二章)。
  二、維護兩造之實質武器平等原則
  平等賦予兩造程序選擇權,使其起訴(本訴或反訴)時,均得抉擇以權利、原因事實或紛爭事實為單位特定訴訟標的,平衡追求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而且,在當事人所提齣之事實可構成實體法上數請求權競閤、並存或不兩立之情形,亦應盡量尊重其所選用之閤並形態或就法律上攻擊方法所排列審理順序,允許其得請求按序、擇一或全部審判(參見第三、四章)。
  三、加強法院與兩造三者間之協力義務
  為瞭達成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充實審理內容及促進訴訟程序,采用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及適時提齣主義。前者要求法院將訴訟事件之審理劃分成爭點整理階段與集中調查證據階段,進行有計劃性的審理,善盡其訴訟促進義務;後者要求當事人依訴訟進行程度,於適當時期提齣攻擊防禦方法,善盡其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藉此更動嚮來是認之民事訴訟程序基本結構,並改變傳統相沿成習之審理模式(參見第六、九章)。
  四、明確當事人舉證之行為責任
  明定舉證責任及證明妨礙之行為規範。前者要求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利己事實提齣證據予以證明。此項規範所分配舉證之行為責任,成為當事人遂行訴訟之方針,法官指揮訴訟之指標,具有民事訴訟脊椎之機能。後者要求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不得妨礙他造之證明活動,據以排除證據利用之障礙,此項規範所循依衡平方式進行訴訟之原則,既是當事人為訴訟上行為之指針,亦係法院評判訴訟上當事人行為之基準(參見第七、八章)。
  五、兼顧紛爭統一解決及程序權保障
  增訂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配套程序製度,賦予本訴訟當事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以事前及事後的程序保障,作為判決效力擴張於該第三人之正當化基礎。藉此,一方麵使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及於兩造當事人與訴訟係屬中特定繼受人或被擔當人,統一解決三者間紛爭,而擴大訴訟製度解決紛爭功能,另一方麵使該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原則上於裁判前、例外於裁判後獲有參與訴訟而影響判決結果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而落實聽審請求權(參見第五、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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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瞭民訴法的前沿研究成果,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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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大牛大牛大牛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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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修訂之颱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所倡論之程序保障,係兼含有關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關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兩方麵意義,而以追求確定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真實為首要目標。並且,在重視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時,視野亦已擴展於強調事後的程序保障對於賦予程序參與機會之重要性。此類程序保障論之深化,均延伸為前導研擬製定多項新法規定之基礎法理。《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敘述20世紀30年代繼受自德、日等國之“民事訴訟法”施行颱灣地區以後,曆經20世紀80年代以來20年之論爭、批判,終於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藉以落實憲法理念而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如鞏固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擴張反訴製度、平等保障被告攻防之機會等。而在審理模式上,改采集中審理主義,充實審理及促進訴訟。要求當事人踐行提齣證據以證明對其有利事實之舉證責任,課以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至於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則增設法院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程序製度。2003年修訂之颱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所倡論之程序保障,係兼含有關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關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兩方麵意義,而以追求確定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真實為首要目標。並且,在重視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時,視野亦已擴展於強調事後的程序保障對於賦予程序參與機會之重要性。此類程序保障論之深化,均延伸為前導研擬製定多項新法規定之基礎法理。《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敘述20世紀30年代繼受自德、日等國之“民事訴訟法”施行颱灣地區以後,曆經20世紀80年代以來20年之論爭、批判,終於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藉以落實憲法理念而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如鞏固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擴張反訴製度、平等保障被告攻防之機會等。而在審理模式上,改采集中審理主義,充實審理及促進訴訟。要求當事人踐行提齣證據以證明對其有利事實之舉證責任,課以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至於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則增設法院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程序製度。前述證據開示義務,不僅發生於訴訟中,於訴訟前亦有之。新法擴大容許申請起訴前保全證據而調查證據之範圍,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為鑒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斯即示明於起訴前,當事人亦有提齣、開示文書、勘驗物或協助為鑒定之義務(“民訴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第2項)。蓋以,如能使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搜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分析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搜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民訴法”第368條修正理由)。易言之,當事人於起訴前已申請保全證據者,得利用法院所調查之證據及所搜集之事證數據,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而分析紛爭之實際狀況,此時,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民訴法”第376條之1第1、2項),當事人間之紛爭可因此而獲得解決或避免擴大。當事人將來縱使提起本案訴訟,因當事人於保全程序中已就特定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故於法院審理本案時,亦可減少爭點,而節省法院及當事人進行訴訟所需之勞力、時間或費用,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民訴法”第376條之1增訂理由)。由上述可知,於訴訟將近或紛爭已然發生之情形,當事人縱令於訴訟係屬前亦應負證據上協力的義務,基於此種當事人間之特殊關係,當事人於事前(訴訟係屬前)亦有證據作成、保存義務。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在訴訟前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緻礙難使用者,固構成證明妨礙,其就證據方法之保存義務存在及該證據方法於將來訴訟上之意義有認識可能性而疏未注意或認識時,亦構成過失之證明妨礙。、至於依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習慣,當事人就特定證據負有作成、保存之義務時,即使此項義務未必與訴訟有關,而屬訴訟前之實體法上義務,但如因其可歸責事由而未作成或保存該證據方法,緻他造在訴訟上礙難使用之情形,就該義務違反行為所緻不能解明事實之訴訟狀態,其於訴訟上仍應負責。2003年修訂之颱灣地區“民事訴訟法”,所倡論之程序保障,係兼含有關達成慎重而正確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及有關達成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兩方麵意義,而以追求確定存在於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點上真實為首要目標。並且,在重視事前的程序保障之同時,視野亦已擴展於強調事後的程序保障對於賦予程序參與機會之重要性。此類程序保障論之深化,均延伸為前導研擬製定多項新法規定之基礎法理。《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敘述20世紀30年代繼受自德、日等國之“民事訴訟法”施行颱灣地區以後,曆經20世紀80年代以來20年之論爭、批判,終於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藉以落實憲法理念而保護當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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