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動物飼養人責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主要內容包括:曆史發展;早先法律;《德國民法典》第833條誕生的曆史;對危險犬(“鬥犬”)造成危險的補充保護;《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的主旨;動物;爭論情況概述;功能性解釋;其他的解釋類型,特彆是原文解釋等。
作者簡介
王強,1975年生於古都洛陽,於河南科技大學、中國入民解放軍外國語學院分彆學習英、德語,1997年獲學士學為。2001年起留學德國,師從翻譯傢/語言學傢離立希教授(Prof.Dr.Ulrich Kautz),2005年獲美因茨大學(漢、德、英)翻譯學碩士學位,第二專業為法律。2006~2007年於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蟄名頓分校攻讀比較文學博士。2007年起於德國師從當代法學傢何意誌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漢斯·哈騰豪爾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語言學傢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4月以magna cum laude的成績獲美因茨大學法學專業翻譯博士學位。2012年6月起為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院研究員,2013年6月起同時為鄭蝌大學外語學院副教授。2004~2005年獲美因茨大學優秀碩士畢監生奬學金,2006年獲美國喬治城大學研究生奬學金,2008——2010年獲德國萊法州及美因茨大學博士論文奬學金。曾為美國前總統剋林頓,德國多位前州長及聯邦憲法法院(BVerfG)現任法官彼得·穆勒(Peter Mailer)等人擔任翻譯。將中國酋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譯為德文(Peter Langttt版社2012年版),德文專著《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製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對中國現代財産法的語匯貢獻一從法學、翻譯學、語言學角度詮釋研究》(PeterLang齣版社2012年版)被德國多所大學或研究機構圖書館收錄,另有其他研究成果。研究方嚮:法學專業翻譯,法律語言學,德、漢財産法語匯對比分析,比較財産法,動物飼養人責任法,公司法,證券法等。
剋裏斯蒂娜·埃貝爾-博格斯(Christina Eberl-Borges),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Univ.-Prof.Dr.iur.Christina Eberl-Borges),1962年生於德國巴符州裏德林根市(Riedlingen),1991年以summa cumlaude的成績獲波恩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獲該大學法學院奬金。1996~1999年獲德國科學基金會(DFG)教授資格論文奬學金,1999年以論文《遺産分割》(Mohr Siebeck齣版社2000年版)獲教授資格,後曾於波恩大學、柏林洪堡大學、齊根大學等校著名法學院執教或長期擔任教授,2011年起為美因茨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研究方嚮:繼承法,尤其是繼承人共同關係法(Recht der Erbengemein-schaft),親屬法,尤其是扶養法(Unteflmltsrecht);債法,尤其是危險責任(Gef·hrdungshaftung);孱際私法與法律比較,尤其是德國與中國大陸民法比較。除上述領域的諸多建樹外,埃貝爾-博格斯教授作為施陶丁格德國民法典注解多個條款(尤其是侵權責任法條款)的注解入,在德國及歐洲法學界,尤其在侵權責任法(包括動物飼養人侵權責任法)領域,被公認有很高知名度。牛津大學等世界著名學府的齣版社紛紛邀請其為《對動物的民事責任》等專著撰寫書評。
內頁插圖
目錄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
第一章 曆史發展
第一節 早先法律
第二節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誕生的曆史
第三節 對危險犬(“鬥犬”)造成危險的補充保護
第二章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的主旨
第一節 第1句話
第二節 第2句話
第三章 動物
第一節 爭論情況概述
第二節 功能性解釋
第三節 其他的解釋類型,特彆是原文解釋
第四節 防止微生物造成的危險
第四章 損害,因果關係,違法性
第一節 損害
第二節 因果關係
第三節 違法性
第五章 動物危險
第一節 動物危險作為構成要件特徵
第二節 以往判決對動物危險這一要件特徵的解釋:任意的動物行為
第三節 新近判決對動物危險這一要件特徵的解釋:不可預見的動物行為
第四節 新理論:自發的動物行為
第六章 動物飼養人
第一節 判決中與理論上的發展
第二節 飼養人自己利益的標誌
第三節 直接以自己利益為準——對動物的行為不涉及自己利益
第四節 多個人同時有自己利益
第五節 決定權的特徵
第六節 直接以決定權為準
第七節 決定權分擔給多人
第八節 典型個案分析
第九節 動物飼養人的個人條件
第七章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第2句話涵蓋的動物
第一節 傢畜
第二節 役畜
第八章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第2句話的免責證據
第一節 看管動物時慣常必要的注意
第二節 委任第三人看管動物
第三節 個案
第四節 違反注意義務和損害之間缺乏因果關係
第九章 因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限製及排除動物飼養人責任
第一節 受害人行為作為應考慮的原因
第二節 考慮歸責於受害人的動物危險或運行危險
第十章 多個責任人相遇
《德國民法典》第834條
第一章 該法條基本思想
第二章 由動物引發損害
第三章 動物看管人
第一節 動物看管人和動物飼養人的區彆
第二節 對動物進行看管
第三節 接管閤同
第四節 獨立完成看管任務
第五節 單獨舉例
第四章 免責證據
第五章 不同責任條款之間的關係
第一節 動物飼養人和動物看管人責任的關係
第二節 動物看管人使用另一個動物看管人時《德國民法典》第834條與第831條的關係
精彩書摘
涉及危險犬的法規和民法典第833條不同,不規定損害發生後的有關責任,而是旨在通過警察、治安法預防危險的發生。德國目前對危險犬還沒有統一規定,因為警察、治安法基本由各州負責。但各州內政部部長常務會議還是通過2000年5月5日及6月28日的決議決定共同采取瞭一係列措施,分彆由各州以立法和製定規章的形式實施。聯邦還通過2001年4月12日禁止危險犬的條款立法(見《聯邦法律公報》第1部分,第530頁)及2001年5月2日的《動物保護——養犬條例》(見《聯邦法律公報》第1部分,第838頁)在聯邦的層麵上進行瞭統一規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通過2004年3月16日的判決對上述法規部分予以肯定,部分判為違憲並無效。
德國各州相關法規一般都規定瞭危險犬犬種目錄,而州與州有些規章差彆很大。危險犬包括鬥牛犬、美國斯塔福德犬、斯塔福德鬥牛梗、鬥牛梗及土佐犬等。危險犬基本上禁止飼養,如果飼養的話,則飼養者有告知、標識、申請飼養許可的義務,且必須給犬拴繩及佩戴口套。聯邦禁止危險犬的條款立法在第1條中包括有《禁止危險犬運送、輸入法》。該法禁止將鬥牛犬、美國斯塔福德犬、斯塔福德鬥牛梗、鬥牛梗及其雜交犬種等危險犬運入德國,另外,其他各州立法規定的危險犬也禁止運入各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條款立法中這些規定已予確認。同是條款立法中的規定,即如果犬的後代有遺傳性、不斷增加的攻擊傾嚮,該犬禁止飼養,憲法法院卻因[各州]製定該禁令係越權將其判為違憲和無效。另外,州立法中通過刑罰來禁止飼養和交易危險犬的規定,也被判為違憲及無效。
德國有關危險犬的法規旨在避免危險犬引起損害,對民法典第833條防止動物危險的規定起到補充作用,且一般不影響第833條的應用。
……
前言/序言
德意誌民族的哲學意識與思辨傳統在過去幾個世紀中不斷精益求精、準益求準,達到瞭一個橫嚮及縱嚮意義上的頂峰,即其法理哲學的精準、深邃、係統化;而數百年法理哲學紮實厚重的積澱,加之對以羅馬法為主的法源的成功繼受,對自有普魯士法的揚棄,以及上百位傑齣法學傢的傳承創新、嘔心瀝血、孜孜不懈,再綜閤其他曆史、政治、經濟等因素,凝結齣的最大碩果,當屬對世界諸國尤其是中國民法産生瞭並仍在産生著深遠影響的《德國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下簡稱BGB)。中國民法繼受以BGB為核心的德國民法淵源已久:從以BGB為藍本的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到我國颱灣地區現行“民法典”,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諸多現行單行法(如《民法通則》、《閤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稍行梳理劃一,脈絡即可突現。①中國大陸過去、目前及未來民事立法,尤其未來如果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要參照的國外立法當屬BGB及相關法學論著。不誇張地說,我國大陸當前民事立法是,未來民事立法仍將是繼受德國民法的延續,或者說繼受德國民法的第二階段,①此點可在下列橫嚮類比中得到充分說明:
1.BGB邏輯體係有機嚴密,各條款靈活性強、應用彈性大、法理內涵深刻,需要通過各級法院判例②在應用中不斷檢驗,通過各專門注解及法理辨析精益求精,從而不斷成熟、豐穎、完善。BGB從1896年誕生到今天為止,拋去幾次大的變動(如2002年債法改革)不說,其條文本身作為釋法基礎雖然凝練,但往往高度抽象,其內涵及運用的日臻豐富、到位,離不開法學傢、法官們的專門注解與判例說明。實際上,正是這些係統的專門注解、判例闡釋和BGB-道,成為瞭德國民法體係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結論:如果把BGB的起草誕生過程看做德國民法的第一個發展階段,那麼這些不斷積纍、完善的注解與判例體係則構成瞭德國民法在BGB齣颱後與之相輔相成的第二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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