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革命根據地法製文獻選編(套裝上中下冊)》收集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黨和各根據地政府頒布的法律、法令、訓令、指示、條例、章程及各根據地立法和司法機關關於製定、執行和解釋法律的報告、說明和工作總結。
目錄
《革命根據地法製文獻選編 上》目錄:
第一編 憲法性文件
第二編 選舉法規
第三編 政權機構組織法
第四編 刑事法規
第五編 訴訟法規
第六編 土地法規
第七編 勞動法規
第八編 婚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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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據地法製文獻選編 中》
《革命根據地法製文獻選編 下》
精彩書摘
三、縣選的準備工作(這一工作應該成為縣選工作的重點)
(一)根據這次邊區參議會的精神,由縣議會總結兩年來縣議會的工作,總結要根據本縣的具體環境,確定重點,如災區著重於民生問題,遊擊區著重對敵鬥爭問題等,要反對大而無當、浮泛空洞的總結。
(二)由縣政府負責協同縣議會及群眾團體調查民間痛苦及急霈解決問題,研究解決辦法,準備議會提案,對某些問題的縣單行法規之起草等。
(三)選舉的政治動員要確定宣傳重點,要以加強民主團結、邊區參議會通過的施政綱領實施重點為中心,特彆是加強關於民主參政與對敵經濟鬥爭、根據地經濟建設相聯係的宣傳。
(四)對於這次邊區參議會通過的選舉條例、縣議會組織條例(見縣區村組織條例)詳加研究,並吸取過去縣選及縣議會工作經驗,要進行切實周密的計劃,組織縣區村各級選舉委員會,劃分選區,配備與訓練乾部,調查與提齣候選人,這些工作都要做充分的準備。
四、縣選的組織與領導
(一)根據選舉條例組織縣區村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之調查登記,召集會議,監選,印發選票,宣傳動員等。在公民登記中,必須嚴防隨便取消公民權的現象發生。
(二)選舉區的劃分,在一個行政區內劃分的越小越好(三五個行政村一個選區),這樣可以吸收更多的選民參加。候選人的提齣,應當包括各階層人民的代錶,每個行政區盡量提當地人做候選人。
(三)在選舉過程中,要充分發揚與尊重人民的民主,任何違反選舉法的行為要堅決反對,其犯妨害選舉罪者,應依法究辦,對於敵探漢奸破壞選舉的言行,必須嚴加防範與製裁。
(四)選舉步驟一般的可以前半個月為組織與動員、公民調查登記、訓練與配備乾部之時間,後半月即可分區突擊選舉,選舉完竣即應由第一屆議長召集第二屆縣議會。
(五)選舉票由縣政府印發(參考過去式樣,費用由預備費項下開支,專署批準),發票與收票須由選舉委員會切實負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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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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