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田文昌、陳瑞華對話錄(增訂本)》記錄的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與一名法學教授就刑事辯護問題所進行的對話。對話的目的主要是對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進行一次係統的總結和整理。所謂“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既包括律師在中國現行體製下進行有效辯護的經驗總結,也包括法學研究者對中國刑事辯護製度所做的理論思考。當然,任何律師都不能說自己的辯護經驗就等於“中國律師的經驗”,任何學者也不能說自己的研究就“完全總結瞭中國刑事辯護的經驗”,我們所說的“中國經驗”主要是針對中國現階段的特定曆史條件即“中國特色”而言。我們兩人通過對話希望盡量展示中國刑事辯護的一般經驗,並使這些經驗上升為概念和理論。我們力圖證明,即使是在今天中國法律製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的背景下,律師的刑事辯護仍然有相當大的空間。在刑事辯護中,律師與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認真研究刑事辯護的經驗和技巧,力求挖掘齣每個案件的“辯點”,爭取在辯護工作中做到不留遺憾。與此同時,在法學研究中,法學傢們與其“臨淵羨魚”,簡單引進西方國傢的概念和理論,倒不如“退而結網”,認真聽取中國辯護律師述說其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踏踏實實地進行理論的提煉和總結,由此推動刑事辯護理論的研究。
作者簡介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頁插圖
目錄
對話一 中國刑辯三十年的發展脈絡
辯護的概念與要素
法庭辯護與審判前辯護的並存
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的分離
實體辯護的分化
罪輕辯護與量刑辯護的關係
對話二 證據辯護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法定化?
證據信息真實性的推定規則
證明責任的分配
證明標準
對話三 程序辯護
程序性辯護的睏境
程序性辯護的技巧
對話四無罪辯護
實體上的無罪辯護
證據上的無罪辯護
程序辯護嚮無罪辯護的轉化
對話五 量刑辯護
量刑辯護的技巧
消極的辯護與積極的辯護
罪輕辯護
對話六 辯護思路的形成
開庭前辯護思路的形成
開庭前與被告人的溝通與協商
一審中辯護思路的調整
辯護思路的再次調整
對話七 庭審前的辯護準備
會見的注意事項
閱捲權問題
閱捲的技巧
調查取證的睏境與技巧
對話八 第一審程序中的辯護(上)
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關係
對控方言詞證據的質證
對控方鑒定結論的質證
對控方實物證據的質證
法庭舉證技巧
對話九 第一審程序中的辯護(中)
辯方證據的閤法性問題
律師與委托人的關係
對話十 第一審程序中的辯護(下)
法庭辯論技巧
法庭辯論的語言藝術
法庭應變
法庭辯論的風格
指導性案例的運用
第二輪辯論的技巧
對話十一 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辯護
對話十二 律師職業風險防範
對話十三 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刑事辯護帶來的新空間與新挑戰
對話十四 從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看刑事辯護刑事辯護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就排除非法證據的時間作齣的規定,有個非常大的遺憾。2010年的兩個證據規定確立的是程序閤法性優先審查原則。程序有爭議先審查程序,而不能與實體一起審查,更不能放在實體審查之後,那樣就沒有意義瞭。特彆是,如果非法證據不事先審查,一旦帶到法庭上去,會産生誤導,法官就已經有先人為主的印象瞭。排除非法證據的最大價值是將其排除於法庭之外,不進入法庭調查和辯護程序,讓法官和陪審員不接觸它,不先人為主,這是最大的意義。這次的《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瞭兩個錯誤:第一,跟實體問題放在一起審理;第二,在審理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時,再同時審查證據閤法性,這是毫無意義的。這條既違背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確立的程序優先審查原則,也是對《刑事訴訟法》第54條和第58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限製規定。
你提到的有人主張法官已預先看到案捲所以不用擔心先人為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法官通過閱捲有瞭預斷,那還要審判乾什麼?開庭就是為減少預斷、剋服偏見,促使法院接受雙方的觀點。學界有共識,非法證據在庭前會議上就可以排除。假如在庭前會議上把非法證據排除瞭自然對法官影響很小,如果不能解決,放在開庭後未展開法庭調查前排除,整個控方證據體係就被削弱,這對法官認定被告人犯罪行為會有影響。我的觀點是,先排除非法證據再進行實體審查的意義是極其重大的,尤其能最有效地保護律師的無罪辯護。如果放在法庭調查中跟實體問題一並調查,反而導緻無罪辯護毫無意義,非法證據和閤法證據都讓法官産生瞭偏見和預斷,整個庭審便會流於形式,所以這是一個最大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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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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