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第4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不僅及時反映瞭民事訴訟法學新和重大的學術動嚮,而且還對《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新變動以及民事訴訟審判實務中提齣的新問題及時進行瞭理論分析和概括。
《民事訴訟法(第4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是對2007年7月第三版所作的修改和補充,在保持原有體係的前提下,對某些章節的內容作瞭調整,使其錶述和論證更加簡潔、清晰、準確,使《民事訴訟法(第4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更符閤教學的規律,能夠充分滿足教學的需要。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
一、民事糾紛的概念
二、民事糾紛解頭機製概述
三、ADR
第二節 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二、民事訴訟的目的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與性質
二、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三、民事訴訟法的發展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係
一、民事訴訟法與憲法
二、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
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
五、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法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徵
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體係
三、憲法層麵的基本原則及其他“原則”性規定
第二節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一、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含義
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內容
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關係的統
第三節 法院調解原則
一、法院調解原則的含義
二、法院調解的曆史沿革
三、法院調解的性質與特徵
四、法院調解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辯論原則
一、辯論原則的含義
二、辯論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適用
三、“辯論原則”與“辯論主義”的區彆
四、“辯論主義”對我國的啓示
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及含義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第六節 處分原則
一、處分原則的概念
二、處分原則的適用
三、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四、處分權與審判權
第三章 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
第一節 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概述
一、民事訴訟基本製度的概念
二、民事訴訟基本製度的構成
第二節 閤議製度
一、閤議製度的概念
二、閤議庭的組成
三、閤議庭的運作機製
四、閤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係
第三節 迴避製度
一、迴避製度的概念
二、適用迴避的主體和事由
三、迴避的方式與程序
第四節 公開審判製度
一、公開審判製度的概念與功能
二、公開審判製度的例外情形
……
第四章 訴權與訴
第五章 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多數當事人
第七章 主管與管轄
第八章 民事訴訟證據
第九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第十章 法院訴訟調解與非訟化調解
第十一章 訴訟保障製度與程序
第十二章 訴訟費用與司法救助
第十三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第十五章 民事訴訟中的裁判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七章 再審程序
第十八章 特彆程序
第十九章 民事執行總論
第二十章 民事執行分論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颱民事訴訟程序
精彩書摘
五、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法
人民調解方麵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國務院常務會議1989年通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2002年發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乾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等。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法二者之間的關係是程序基本法與一般程序法的關係,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任務及地位予以明確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業務受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法的這一關係集中體現於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認定方麵。人民調解協議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閤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協議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來確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存在變更或解除原因,當事人可以嚮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或者要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筆者以為不能簡單地將人民調解協議等同為民事閤同,因為人民調解協議與一般的民事閤同還是有區彆的:首先,一般的民事閤同目的在於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人民調解協議目的在於解決彼此之間的爭端,從而達到確定民事權利義務的目的。其次,一般民事閤同一旦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其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産或賠償損失,而人民調解協議一旦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原糾紛繼續存在,當事人仍可以原有的爭議法律關係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一般民事閤同一旦經雙方當事人閤意並簽字,即産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而人民調解協議的達成,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的閤意與簽字,而且必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並簽字蓋章,纔産生相應的法律效力。①正是由於上述區彆,筆者認為人民調解協議不是普通的民事閤同,將人民調解協議視為民事閤同無法從理論上得到閤理解釋。
從本質而言,人民調解與訴訟、仲裁以及法院調解一樣,都是我國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盡管它們各自調整的對象、程序設計以及法律效力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十分重要的目的——解決糾紛。因此,人民調解協議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一樣,是對原有爭議法律關係及其權利義務的一種確定,使非常態的法律關係得以明確下來,由於這一確定過程是在法定組織的主持下,並經過瞭相應的法定程序,因此,其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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