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原法作瞭較大幅度的修改和補充完善,增加和充實瞭有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麵的內容。為配閤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學習宣傳,幫助廣大讀者準確領會法律條文的含義,我們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釋義及適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釋義及適用指南》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闡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老年人的界定
第三條 國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閤法權益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第五條 社會保障、社會養老服務體係
第六條 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老齡工作機構
第七條 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八條 老齡化宣傳教育
第九條 老齡科學研究、統計調查
第十條 錶彰和奬勵
第十一條 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 老年節
第二章 傢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居傢養老
第十四條 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治療和護理、生活照料
第十六條 老年人的住房
第十七條 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第十九條 不得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贍養協議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的財産權利
第二十三條 扶養義務
第二十四條 督促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實施傢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監護
第二十七條 傢庭養老支持政策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十條 長期護理保障
第三十一條 社會救助
第三十二條 住房照顧
第三十三條 老年人福利製度
第三十四條 足額支付養老待遇、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鼓勵慈善
第三十六條 遺贈扶養協議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八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十九條 資金投入、扶持措施
第四十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第四十二條 養老服務標準、評估製度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 養老機構行政許可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養老服務人纔培養
第四十七條 養老服務協議
第四十八條 養老機構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老年醫療衛生服務
第五十條 老年醫學、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條 發展老齡産業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提高優待水平
第五十三條 為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等提供幫助
第五十四條 優先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等
第五十五條 法律援助
第五十六條 就醫優先
第五十七條 生活優先、優惠
第五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免費和優惠
第五十九條 不承擔酬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宜居環境建設
第六十一條 宜居規劃
第六十二條 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係
第六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六十四條 老年宜居社區建設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一
第六十五條 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組織
第六十七條 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六十八條 參與社會發展的具體活動
第六十九條 保護閤法收入、不得安排從事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繼續教育
第七十一條 老年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救濟途徑
第七十三條 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七十四條 糾紛調解
第七十五條 乾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侵害老年人財物的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條 養老機構監管部門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未履行社會優待義務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工程、設施建設不符閤標準等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製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八十四條 過渡期養老機構的整改
第八十五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
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係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後記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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