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如果說夢想是迷霧中的燈塔,那麼激情便是方舟的船槳。隻要有激情,昨天的夢想,將會是今天的希望,也會是明天的現實。王新平律師以其十幾年的執業經曆成書,邀我作序,我雖與王律師並不相熟,但是,多年從事法律文書教研工作以及兼職律師的經曆,深感年輕律師的不易,理當盡微薄之力,遂受邀命筆。作為法庭演說詞的辯護詞、代理詞,最能反映律師的辦案思路和技巧,也最能展現律師的風采。《激情與夢想:王新平律師辯護詞、代理詞選錄》選錄瞭王新平律師撰寫的部分刑事案件辯護詞、民事和商事案件代理詞及若乾辦案隨筆,其中不乏有一定影響力、代錶性的案件。
作者簡介
王新平,1972年齣生,浙江溫嶺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土,中國法學會會員。現為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颱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颱州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颱州市級宣講師資庫宣講師等職。執業以來,辦理瞭不少有影響力、代錶性的案件。有被中央電視颱“焦點訪談”專題報道的,有入選《人民司法》、《案例指導》、《民商事判案評述》等業務指導用書的。在《當代法學》、《浙江審判》、《人民法院報》等刊物發錶案釋、劄記、隨筆等各類體裁文章50餘篇,代理詞被收錄於《著名律師精彩辯詞》,並作為教學範文編入全國高等學校《司法文書寫作》教材。曾獲“颱州市十佳律師”、“浙江省模範黨員律師”和“全國律師行業創新爭優先進個人”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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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評
★本書的作者,是位永不停歇的年輕律師,《中國律師》、《律師與法製》都曾留有他的文字;但他總是懷揣夢想,並不斷創造驚喜!
——《法治研究》雜誌社社長,執行主編 董服民
★新平律師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理論水平高,經驗豐富。其所撰寫的辯護詞、代理詞,視角獨到,文風簡約典雅,說理透徹,語言樸素莊重,是一部很有價值的論辯案頭參考書,值得讀者仔細研讀。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郭天武
★法律是一門技術。有幸閱讀瞭王新平律師的辯詞專集,讓我瞭解瞭他的精湛辯護技藝及有激情、有夢想、有擔當的品格魅力!
——浙江省檢察業務專傢、颱州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姚石京
★浙江《律師與法製》結閤律師工作實務,刊發的報道和言論有一定的指導性。《油庫——終於完璧歸趙》一文刊發的王新平律師的代理詞,論點正確,引用法律完整,所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準確。律師同行從這一代理詞中可以學到許多東西。
——司法部法製宣傳司
目錄
序1:激情與夢想
序2:如何讓正義看得見——讀《激情與夢想——王新平律師辯護詞、代理詞選錄》有感
一、刑事類
林某受賄案
喻某陽受賄案
陳某英玩忽職守案
張某富濫用職權、受賄案
王某林販賣毒品案
陶某羽開設賭場案
韋某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案
羅某春故意傷害案
王某翱交通肇事、妨害作證案
陳某旺敲詐勒索案
吳某燕侵占案
牟某勇故意傷害案
二、民事類
洪某清、陳某珍訴妙山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王某喜訴副食品市場等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
能源公司訴葛某更、潘某斌侵權糾紛案
羅某滿訴吳某楚、安邦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王某民、吳某琴訴王某纔、張某春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楊某龍等訴楊某良、陳某斐共有糾紛案
路北街道辦事處訴任某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閤同糾紛案
三、商事類
一鳴公司訴興豐公司、贛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
精彩書摘
下麵,辯護人對該節指控逐一予以駁斥:
1.關於服飾款3.8萬餘元、手機款5萬餘元、請客吃飯費5萬餘元。
第一,起訴書指控的時間跨度從2001年至2008年期間,所列書證以證明請托事項的是玉宏半島花園的地下車庫。被告人是2004年4月到路橋任職,半島花園項目是玉宏集團於2005年招拍掛取得的。周某麗不至於擁有特異功能,在2003年就先前察覺公司會在路橋取得項目;更不至於先前察覺工程地下車庫會齣現問題而早早埋單予以請托。
從本案來看,控方未能提供證據,以證實被告人在椒江工作期間有請托事項,被告人也未對周某麗做過任何的承諾,談不上被告人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周謀取利益的決意。被告人來路橋任職之前的這部分服飾款、手機款、請客吃飯費,不能以受賄論處。
第二,周某麗2009年3月18日說道:“林某跟我關係很好,我一直以來都把他當作是我的師傅。”從“林某跟我關係很好”這句話中,我們不難想象兩人的私交程度。一個女孩子,會輕易地說一名男子跟她關係很好嗎?還有,周某麗2009年1月5日說道:“有時候林某想在兵艦服裝店買衣服,叫我陪他去一下,我有時間就去陪他一起逛,他買的東西由我付錢。”什麼叫陪他一起逛?這個詞也不是輕易可以用的,隻有關係親密的人,纔會一起逛街購物。
而且我們知道,服飾店是一個開放性、公開性的場閤。特彆像兵艦服飾這樣的老牌大店,顧客的人流量相當大。如果行為人的目的在於賄賂,怎麼會在這樣一個公開的地方眾目睽睽之下進行交易?正因為雙方係師徒,有人情關係、勞務關係,所以周某麗甘心情願地替林某埋單。“人生結交在終結,莫為升沉中路分。”林某羈押後,周某麗二次到看守所存入6000元,足見師徒感情之深。
盡管林周二人幾乎到瞭無話不談的地步,但他倆公私分明,沒有做齣以權謀私的勾當。這在周某麗2009年1月5日的證言中體現得一清二楚:“林某是規劃處的,我是開發房地産的,我們公司和規劃處有正常的工作往來。”當然,辯護人注意到瞭,公訴人提供瞭玉宏半島花園工程聯係單,企圖證明請托事項或謀利行為。剛纔被告人已作過解釋:地下室挖掘過程中齣現道路坍塌,設計部門齣具聯係單要求降低高度,後考慮工程質量,未作調整,聯係單事實上已作廢。這份證據根本反映不齣被告人在半島花園工程問題上關照瞭玉宏集團。因此,林某來路橋任職之後的這部分服飾款、手機費、請客吃飯費,也不該以受賄論處。
第三,認定服飾款3.8萬餘元、手機款、請客吃飯費各3萬餘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些款項或費用何時支付?為何支付?是不是為瞭取得被告人的關照?被告人又關照瞭什麼?職務上的關照,還是專業技術上的關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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