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4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6:商法(飛躍版)》特點:
1.標注法條關鍵詞,既簡化瞭考生對復雜法條的繁瑣記憶,又能幫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規的脈絡,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復習效率。
2.標注高頻考點和重難點法條,並以【難點注釋】、【對比記憶】等方式講解說明,幫助考生有選擇地掌握重點難點內容。
3.標注相關法條和曆年真題,並針對部分法條編排【真題演練】和【齣題點自測】,幫助考生學練結閤。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三)
(2011年1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資經營企業法
(2001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閤作經營企業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000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一)
(2010年8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
(2013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3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31日)
……
附錄:綜閤比較記憶圖錶
精彩書摘
第一百四十條【責令保險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公司整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齣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職權】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結束整頓】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齣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接管】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公告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保險公司期限】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終止接管】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重整及破産清算】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嚮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的撤銷及清算】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準,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
前言/序言
2014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6:商法(飛躍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