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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刺史若乾問題論稿》力圖通過論述,對以往學術界較少關注的唐代刺史群體有一個初步認識。筆者希望,今後在掌握更多史料的基礎上,對唐代刺史群體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全麵地認識唐代刺史群體及其曆史作用。
內容簡介
在整個古代中國,地方行政長官即郡守或刺史是中央與地方聯係的紐帶,其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唐代也不例外。眾所周知,唐代地方行政體製經曆瞭從州、縣兩級製到藩鎮、州、縣三級製的轉變,刺史的地位與職權也隨之發生瞭很大的變化。由於唐代是中國古代的鼎盛時期,各種製度對後世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研究唐代刺史及其與唐代社會發展變化之間的關係,乃是一個饒有趣味的課題。
《唐代刺史若乾問題論稿》的主要觀點如下:
一,唐代的地方統治是以漢代的地方統治架構為參照體係的,並體現瞭唐代的若乾創新之舉。整個唐代對刺史的選拔都極為重視,並為此采取瞭一係列措施,建立瞭較為完整的刺史選任製度。通常認為,唐代刺史的任期偏短,唐代統治者也屢屢發錶詔敕,要求各地刺史按規定足期任職。但唐代刺史的任期,具有不同的情況,就總體而言,大部分州郡刺史的任期都是比較正常的;在一定範圍內,刺史任期偏短的情形也是存在的,這主要錶現在某些較為重要的州郡刺史的任期上。唐代京官不願齣任外州刺史,存在著多重原因,重內輕外的官場風氣,並非刺史不願赴任偏遠地區的因素,自然及人文環境的不盡如人意也是京官不願赴任偏遠州郡擔任刺史的重要原因之一。總體而言,唐代統治者努力學習漢製,試圖建立良好的地方治理局麵,但效果不佳,其原因除瞭對刺史一級官員的選任重視程度不如漢代外,漢唐時期統治者的治國理念的差異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第二,唐代刺史的職權和地位,在唐代前後期經曆瞭巨大的變化。唐代前期,刺史地位尊崇,權力頗重,在地方統治體係中居主導地位,這是唐代前期齣現強盛局麵的重要原因之一;唐代中後期,由於節度使、觀察使的全麵興起,刺史地位下降,成為節度使、觀察使的下屬,其職權也受到瞭諸多限製。唐代刺史地位與職權的變化,削弱瞭唐廷對地方的統治,由於節度使、觀察使對刺史的限製,唐代中後期地方統治的效果不如前期。在這種情況下,唐代中後期尤其是在憲宗統治時期,朝廷采取瞭諸多措施,力圖恢復刺史的地位與職權,加大刺史的軍事職權,力圖恢復對地方的良好治理,但收效甚微。不過,唐代統治者恢復刺史的職權與地位的努力,為五代宋初全麵解決藩鎮問題提供瞭思路。因此,唐代刺史和地方行政體製對後世,主要是對五代和兩宋時期産生瞭較大的影響。
第三,唐代刺史的職任廣且繁難,大體包含政治、軍事、經濟、文教等方麵的內容。為避免泛泛而論,本稿著重探討瞭刺史的教化職能。唐代刺史的教化職能形成瞭一套完整體係,主要包括如下形式:宣揚德化、引導講解、移風易俗、旌錶忠孝節烈、興學重教、舉薦人纔等等。就唐代的曆史發展過程而言,刺史群體在地方教化方麵取得瞭相當大的成績,在穩定地方統治秩序的同時,也推動瞭唐代各地文化的發展。荒政是唐代刺史的重要職責,他們應對災害頗為積極,但因其自由處置災害的權力很小,故其禦災效果並不佳。
第四,刺史既是聯係中央與地方的中介,同時也是聯係國傢與地域社會的樞紐。刺史作為國傢力量的代錶對地方實施統治,同時也受到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的深刻影響。本稿以唐代湖南觀察使轄區為例,探討瞭刺史對區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刺史是唐代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導力量之一。唐代刺史與地方淫祠之間的關係反映瞭唐代國傢與社會之間的復雜關係。唐代刺史對待地方淫祠的態度是較為復雜的,既有禁革的一麵,但主要是利用、改造與妥協,甚至還有推波助瀾的成分。
本稿力圖通過上述論述,對以往學術界較少關注的唐代刺史群體有一個初步認識。筆者希望,今後在掌握更多史料的基礎上,對唐代刺史群體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全麵地認識唐代刺史群體及其曆史作用。
目錄
摘要
緒論
第一章 刺史的選授
一、唐代君臣對刺史選授的討論
1.唐代前期的情況
2.唐代中後期的情況
3.小結
二、刺史的任期與特點
1.唐代君臣關於刺史任期的討論
2.重要州郡刺史的任期與特點
三、京官不願外任刺史原因新探——以嶺南地區為例
1.學術界主要觀點概述
2.唐代偏遠州郡的自然及人文環境對刺史赴任之影響
第二章 唐代前後期刺史地位之變化
一、州製變化與刺史地位之升降
二、唐朝中後期支郡刺史的地位——以刺史與節度使、觀察使的關係為中心
三、朝廷恢復支郡刺史權力的努力——兼論刺史軍事職權的變化
四、漢晉、隋唐、宋元時期刺史的地位與職權比較
第三章 刺史的職任與政風
一、刺史與“教化”
1.刺史推行教化的形式
2.刺史推行教化的作用
二、刺史與“荒政”
1.“災情”申報——兼說“瞞報”之現象
2.禦災之措施
3.刺史處置災害的權限
4.刺史救災的效果
三、刺史之政風
1.蒞政態度
2.刺史與胥吏
3.刺史與黃老思想
第四章 刺史與區域社會變遷
一、刺史與區域社會發展——以湖南觀察使轄區為例
1.湖南觀察使轄區概況
2.湖南觀察使轄區各州刺史簡錶
3.刺史與湖南觀察使轄區的社會發展
4.刺史與長沙的發展
5.刺史與永州、道州的經濟文化發展
6.小結
二、刺史與淫祠
1.淫祠與民間信仰
2.唐代的淫祠觀念與淫祠政策
3.一個個案——唐代宣州梓華神信仰的演變
4.刺史與淫祠
5.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二、刺史的任期與特點
1.唐代君臣關於刺史任期的討論
刺史的任期,在唐代也是屢屢被強調並反復爭論的問題,主要的輿論傾嚮主張刺史應有較長的任期。按唐製,包括刺史在內的高級文官的任期一般為三年或四年,即所謂:“三載考績,著在格言。”“今之在任,四考即遷。”但從唐代政府留下的文獻和大臣留下的奏疏來看,刺史任期製似乎並沒有很好地被遵行,主要是反映在刺史任期過短、更換過於頻繁的問題上。縱嚮來看,高祖、太宗、高宗三朝,或許製度執行狀況較好,我們看不到多少關於此問題的議論,說明彼
時此問題尚不是太突齣,但是也存在任期過短的問題。例如,劉祥道就認為四年任期也太短,主張延長為八年。①武則天以後,唐代君臣關於此問題的議論明顯增多。天授二年(691),獲嘉縣主簿劉知畿上疏日:“(刺史)倏來忽往,蓬轉萍流,近則纍月仍遷,遠則逾年必徙……刺史非三歲以上,不可遷官。”②景龍二年(708),右禦史颱中丞盧懷慎上疏稱:“比來州牧、上佐及兩畿縣令,下車布政,罕終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最。或有曆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望,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為陛下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他主張:“諸州都督、刺史、上佐及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已上,不許遷除。察其課效尤異者,或锡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並璽書慰勉。若公卿有闕,則擢以勸能。”③此後,經過玄宗對剌史選拔及地方吏治的大力整頓,刺史任期問題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至少在開元、天寶時期問題不是那麼突齣瞭。
“安史之亂”後,刺史任期過短、更換頻繁就又成為朝廷頭疼的問題。寶應二年(763)七月敕文稱:“自今已後,改轉刺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貞元元年(785)十一月敕文曰:“自今已後,刺史、縣令,未經三考,不得改移。”貞元六年(790)十一月,敕:“自今已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滿。”元和中,“宰相李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皆五考”;寶曆元年(825)正月敕文日:“刺史、縣令,若無犯,非滿三年,不得替。”大中元年(847)改元大赦日:“守宰親人,職當撫字,三載考績,著在格言。貞元年中,屢下明詔,縣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諸州或得三考,畿存罕及二年,以此字人,若為成政?……自今須滿三十六個月,永為常式。”鹹通四年(863)正月大赦稱:“州牧令錄上佐官,存任須終三考。”①刺史(也包括縣令)任期過短的問題,唐代文學傢孫樵在《書褒城驛壁》中有特彆形象的記載,他藉老農之口說:“今朝廷命官,既已輕任刺史、縣令,而又促數於更易。且刺史、縣令,遠者三歲一更,近者一二歲再更。故州縣之政,苟有不利於民,可以齣意革去其甚者,在刺史曰:‘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在縣令亦日:‘明日我將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醴,當飢飽鮮。囊帛櫝金,笑與秩終。”②在這裏,孫樵對州縣長官視其任為“驛站”,因而不作長遠打算的現象進行瞭抨擊,認為此種為官心態,正是百姓窮愁潦迫的根源。這種見解,無疑是發人深省的。
以上關於刺史等官員任期的詔敕及相關記載,時間從寶應二年至鹹通四年( 763-863),時間跨度是比較長的。頻繁地發敕,背後反映的正是刺史、縣令任期製度沒有嚴格遵行的狀況及問題之嚴重程度。
綜閤以上庸人關於刺史任期的主張,從朝廷方麵來看,主要強調刺史要按照型度規定,擔任足夠的任期,但並不太希望刺史任期過長;從一般的輿論傾嚮來看,
對於主張刺史較長的任期,其中的一個典型是劉祥道主張刺史任期八年。以上輿論的産生,大緻有兩方麵的原因,一方麵大概和彼時刺史任期多不足期有關,另一方麵可能和刻意模仿普遍較長的漢代郡守任期有關。對於主張刺史較長的任期,德宗時期的著名宰相陸贄有不同看法,他認為盲目主張刺史、縣令較長任期的議淪乃是“老生之常談”,是“不推時變”、“守舊典之糟粕”。他說:“夫長吏數遷,固非理道,居官過久,亦有弊生。何者?時俗常情,樂新厭舊,有始卒者,其唯聖人,降及中纔,罕能無變。其始也砥礪之心必切,其久也因循之意必萌,加以盈無不虧,張無不弛,天地神化,且難常全,人之所為,安得皆當!是以分分而度,至丈必差;銖銖而稱,至鈞必謬。蒞職既久,寜帶咎愆!或為奸吏所持,或坐深文所糾,偶以一跌,盡隳前功,至使理行不終,能名中缺,豈非上失其製,而推緻以及於斯乎?故聖人愛人之纔,慮事之弊,采其英華而使之,當其茂暢而奬之;不滯人於已成之功,不緻人於必敗之地。是以銳不挫而力不匱,官有業而事有終。此理之中庸,故書以為法。遷轉甚速,則人心苟而職業不固;甚遲,則人心怠而事守浸衰。然則甚速與甚遲,其弊一也。”①從陸贄的敘述來看,唐代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延長刺史任期的輿論,並得到某些皇帝(如德宗)的認可。但陸贄對此看法卻不以為然,認為此乃食古不化,是完全不瞭解曆史發展大勢的復古主張,不足為訓。確實,主張刺史有較長任期的議論,每每以前代特彆是漢代為例,說明刺史久於其任的種種益處②,有時也會打動某些帝王。依陸贄的意思,當時刺史三考、四考遷轉的製度是很閤理的,時代變瞭,各種製度與政策也應當隨之改變,因此完全不應該再盲目主張延長刺史的任期。總而言之,陸贄的分析十分深刻且有說服力。無獨有偶,白居易在刺史任期問題上與陸贄的看法是一緻的,認為刺史固然不可速遷,然亦不當在一地久任,持中庸之道乃緻理之術。③
2.重要州郡刺史的任期與特點
現在的問題是:唐代刺史的平均任期究竟為多長?如果知道各州刺史的總人數,問題或差可解釋。這裏,我們擬利用鬱賢皓先生的《唐刺史考全編》中所載各州的刺史人數,作一個粗略的統計來說明。以下我們根據鬱氏之統計推算齣唐代主要州郡刺史的平均在職年限,列齣如下15張錶格。錶格中有三欄平均任期,第一個平均任期是整個唐代該州刺史的平均任期;前後期的平均任期,以安史之亂為界限,前期從武德元年(618) -天寶十四載(755),約137年;後期從德元載(756) -天禧四年(907),約151年。此外還需說明的是,由於不少州府考齣的刺史人數很少,很難進行計算,因此隻在錶格下方注明刺史人數,但沒有進行計算。
……
前言/序言
《唐代刺史若乾問題論稿》編著者張衛東。《唐代刺史若乾問題論稿》內容提要:在整個古代中國,地方行政長官即郡守或刺史是中央與地方聯係的紐帶,其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唐代也不例外。眾所周知,唐代地方行政體製經曆瞭從州、縣兩級製到藩鎮、州、縣三級製的轉變,刺史的地位與職權也隨之發生瞭很大的變化。由於唐代是中國古代的鼎盛時期,各種製度對後世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研究唐代刺史及其與唐代社會發展變化之間的關係,乃是一個饒有趣味的課題。
本論稿的主要觀點如下:
第一,唐代的地方統治是以漢代的地方統治架構為參照體係的,並體現瞭唐代的若乾創新之舉。整個唐代對刺史的選拔都極為重視,並為此采取瞭一係列措施,建立瞭較為完整的刺史選任製度。通常認為,唐代刺史的任期偏短,唐代統治者也屢屢發錶詔敕,要求各地刺史按規定足期任職。但唐代刺史的任期,具有不同的情況,就總體而言,大部分州郡刺史的任期都是比較正常的;在一定範圍內,刺史任期偏短的情形也是存在的,這主要錶現在某些較為重要的州郡刺史的任期上。唐代京官不願齣任外州刺史,存在著多重原因,重內輕外的官場風氣,並非刺史不願赴任偏遠地區的唯一因素,自然及人文環境的不盡如人意也是京官不願赴任偏遠州郡擔任刺史的重要原因之一。總體而言,唐代統治者努力學習漢製,試圖建立良好的地方治理局麵,但效果不佳,其原因除瞭對刺史一級官員的選任重視程度不如漢代外,漢唐時期統治者的治國理念的差異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第二,唐代刺史的職權和地位,在唐代前後期經曆瞭巨大的變化。唐代前期,刺史地位尊崇,權力頗重,在地方統治體係中居主導地位,這是唐代前期齣現強盛局麵的重要原因之一;唐代中後期,由於節度使、觀察使的全麵興起,刺史地位下降,成為節度使、觀察使的下屬,其職權也受到瞭諸多限製。唐代刺史地位與職權的變化,削弱瞭唐廷對地方的統治,由於節度使、觀察使對刺史的限製,唐代中後期地方統治的效果不如前期。在這種情況下,唐代中後期尤其是在憲宗統治時期,朝廷采取瞭諸多措施,力圖恢復刺史的地位與職權,加大刺史的軍事職權,力圖恢復對地方的良好治理,但收效甚微。不過,唐代統治者恢復刺史的職權與地位的努力,為五代宋初全麵解決藩鎮問題提供瞭思路。因此,唐代刺史和地方行政體製對後世,主要是對五代和兩宋時期産生瞭較大的影響。
第三,唐代刺史的職任廣且繁難,大體包含政治、軍事、經濟、文教等方麵的內容。為避免泛泛而論,本稿著重探討瞭刺史的教化職能。唐代刺史的教化職能形成瞭一套完整體係,主要包括如下形式:宣揚德化、引導講解、移風易俗、旌錶忠孝節烈、興學重教、舉薦人纔等等。就唐代的曆史發展過程而言,刺史群體在地方教化方麵取得瞭相當大的成績,在穩定地方統治秩序的同時,也推動瞭唐代各地文化的發展。荒政是唐代刺史的重要職責,他們應對災害頗為積極,但因其自由處置災害的權力很小,故其禦災效果並不佳。
第四,刺史既是聯係中央與地方的中介,同時也是聯係國傢與地域社會的樞紐。刺史作為國傢力量的代錶對地方實施統治,同時也受到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的深刻影響。本稿以唐代湖南觀察使轄區為例,探討瞭刺史對區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刺史是唐代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導力量之一。唐代刺史與地方淫祠之間的關係反映瞭唐代國傢與社會之間的復雜關係。唐代刺史對待地方淫祠的態度是較為復雜的,既有禁革的一麵,但主要是利用、改造與妥協,甚至還有推波助瀾的成分。
本稿力圖通過上述論述,對以往學術界較少關注的唐代刺史群體有一個初步認識。筆者希望,今後在掌握更多史料的基礎上,對唐代刺史群體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全麵地認識唐代刺史群體及其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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