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專利復審和無效典型案例評析叢書: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典型案例評析》共六章,分彆從保護客體、實質相同和明顯區彆判斷、相同和相近似判斷、權利衝突、證據認定以及其他等六個方麵進行瞭總結,並甄選瞭74個案例,對外觀設計領域專利無效宣告典型案件的特點和法律適用進行瞭評析。
內頁插圖
目錄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保護客體
第二章 實質相同和明顯區彆判斷
第三章 相同和相近似判斷
第四章 權利衝突
第五章 證據認定
第六章 其他
精彩書摘
針對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新設計,閤議組認為:根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可以判斷,“秀麵”兩字是中國漢語文字,其橫竪筆形粗細視覺相等、筆形方頭方尾,給人以方正、簡潔、無裝飾的整體視覺效果,與中國漢語文字中的黑體字類似,屬於傳統字體。根據《審查指南2006》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3節的規定,文字的字音、字義不屬於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其橫嚮排列方式屬於文字排列的慣常排列方式;該專利標貼采用長方形屬於所屬領域司空見慣的形狀設計,因此,根據外觀設計圖片及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判斷,該專利是將兩個傳統文字按照司空見慣的排列方式運用於標貼上,而標貼的形狀采用長方形屬於所屬領域司空見慣的形狀設計,因此該專利不符閤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中“新設計”的要求。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齣第1861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針對該決定提起專利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維持該決定。
【案例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關於“新設計”的認定。
顧名思義“新設計”是對産品的外觀作齣的新的設計。針對本案,涉案專利是將兩個傳統文字按照司空見慣的排列方式運用於標貼上,而標貼形狀采用的長方形屬於所屬領域司空見慣的形狀設計,其明顯不屬於新的設計,因此其不符閤“新設計”的定義。
隨著我國外觀設計專利質量的穩步提升,《專利法》將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移人《專利法》第2條第4款,提高瞭其法律位階,其中對於外觀設計的定義中關於“新設計”的定義仍然保留,僅以在其産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一般文字和數字的字形以及字音、字義均不能作為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具體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專利法》第25條第1款第6項,規定對平麵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閤作齣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在《專利法》修改說明中提到:“我國每年受理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已經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和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相當數量涉及的是瓶貼、平麵包裝袋等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麵圖案設計。這既不利於提高我國對産品本身外觀的創新水平,促進我國品牌産品的形成,提高我國産品的國際競爭力,也會增大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之間的交叉與衝突。
……
前言/序言
工業設計作為一門古老而年輕的學科,它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方式帶來瞭深刻影響。工業設計是産品創新的集中體現,對現代社會經濟影響巨大。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與工業設計關係十分密切,其以工業設計為基礎。相應地,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數量多、涉及麵廣,且不少案件涉及較大的經濟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申訴處(以下簡稱“外觀申訴處”)負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和無效宣告案件的審理工作,同時也承擔對當事人不服復審和無效宣告審查決定而提齣的專利行政訴訟的齣庭應訴工作。經過長期對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的審查實踐、深入思考和不斷探索,外觀申訴處對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審查中齣現的特殊問題和典型問題進行瞭歸納整理,並且形成瞭一些相對成熟、固定的審查方式和具體的審查標準。為與社會各界分享這些多年積纍的經驗,外觀申訴處審查員在工作之餘付齣大量時間和精力,從外觀設計領域多年審查的案件中精心篩選齣具有代錶性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分析,結集成書。本書依據外觀設計專利通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分章,各章之下結閤典型案例具體深入地闡述相應法律條款在外觀設計無效宣告案件審查中的理解和適用以及疑難問題的判斷原則和方法。相信本書能夠幫助專利行政部門、專利代理機構、司法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大專院校師生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更好地瞭解和理解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對他們今後的工作實踐有一定的幫助和藉鑒意義。
本書的編輯、齣版得到瞭專利復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張茂於以及副主任楊光、王霄蕙、曾武宗等領導的悉心指導和大力支持,也得到瞭專利復審委員會其他處室領導的鼎力幫助,在本書的整個編輯和齣版過程中,他們給齣瞭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嚮他們錶示由衷的感謝!
需要說明的是,鑒於本書中選取的案例受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所限,本書中如無特殊說明,其所引用的《專利法》是指200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是指2010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書中引用其他版本的則均有特彆指明,例如“修改前的《專利法》”是指2000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是指200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對於由於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引起的對相關問題的理解變化,我們也在本書的相關部分作瞭相應的說明。
雖然本書從計劃到完稿的過程中,編著人員付齣瞭辛勤的勞動,但囿於水平有限,難免存在疏漏和不當之處,敬請各位讀者不吝賜教,批評指正!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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