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会计审计实务前沿专题研究:计学撮要(2013)》分为两大专题:专题Ⅰ“对相关政策的解读”,系2012年以来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等6个重要财务会计文件的解读和阐释,详细分析评估了上述文件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和应注意的问题。专题Ⅱ“会计审计实务回答(Q&A;)”,采用“问题解答”的形式,共收录问题300多个,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支出,资产减值,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生产成本归集和分摊,收入确认和建造合同,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和其他财政资金,所得税会计,股权转让损益确认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租赁会计,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报表列报和披露,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认定与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等20多个类别。
《会计审计实务前沿专题研究:计学撮要(2013)》立足会计审计实务前沿,把脉会计审计准则走向,洞悉经济事项核心本质,相信会对企业财务会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投资银行以及财经界等有关人士不无裨益。
目录
专题Ⅰ 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第一章 对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第二章 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第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解读
第五章 2012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第六章 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解读
专题Ⅱ 会计审计实务问答(Q&A)
第一章 资产、负债类业务问答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支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
第四节 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的相关问题
第五节 生产成本归集和分摊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利润类业务问答
第一节 收入确认和建造合同相关问题
第二节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和其他财政资金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业务问答
第一节 股权转让损益确认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问题
第二节 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问题
第四章 特殊业务问答
第一节 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租赁会计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相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相关问题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列报业务问答
第一节 报表列报和披露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认定与披露的相关问题
第四节 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 其他会计技术和审计技术问答
第一节 其他会计技术问题
第二节 审计技术问题
精彩书摘
《会计审计实务前沿专题研究:计学撮要(2013)》:
财政部企业司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对该条规定的解读如下: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重组中国有资源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根据这些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1.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2.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3.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4.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暂留企业作为应付账款,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二)企业重组中土地资产的处理
国家土地资产如何处置,是企业重组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重组的实际情况,在企业重组中,土地资产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划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经国家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继续保留划拨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企业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对于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清[1995]14号),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按照土地估价确认价值的50%入账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账务调整。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和此处所提到的财清[1995]14号文的规定,在20世纪90年代的全国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建立基准地价制度和“显化”国有资产等目的,要求企业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账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这就是以往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估价入账的政策依据。但是,这些文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这一特定场合,且财工字[1995]108号文已于2006年3月30日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宣布失效,因此不能作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划拨土地估价入账的政策依据。
2.作价入股。在土地估价的基础上,经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与其他国有净资产一并折股,相应增加重组后企业的国有股份。这部分国有股份,应当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3.出让。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持有单位的不同,出让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由重组前的原企业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向重组后的新企业投资入股。二是由重组后的新企业直接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由使用的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4.租赁。国有企业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除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外,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租赁使用土地,由企业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其他国有资源的处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海域等资源有偿取得的制度。此外,还有一些特许经营权,如高速公路边上的广告经营权、药品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也属于国有资源范畴,需实行有偿使用。对于这些可以依法转让的国有资源,企业进行重组时,比照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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