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宏伟事业。越是事业发展的紧要关头,越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而选拔大批党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正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为此,中共中央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本条例共13章71条,1万余字。此外,本书还包含了人民日报就此发表的重要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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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 动议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人民日报社论
精彩书摘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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