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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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本案中,原告邵玉兵在2011年9月25日从4S店提车后,到2011年11月30日才取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核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间隔时间2个多月,远远超过了办理号牌的合理期限。另外,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1年11月8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原告邵玉兵并未取得机动车的正式或临时号牌,即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是无牌上路的。因此,原告邵玉兵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允许未上牌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车辆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交通隐患。
评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即机动车尚未取得正式或临时号牌前,都不允许上路行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购车人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车辆号牌手续,一是委托4S店代办手续,当机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临时号牌后,购车人直接从4S 店提车上路行驶;一是自行办理,购车人从4S 店提车后应在一段较短的合理期限内尽快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手续,但不管通过哪种方式,都必须满足未办理号牌前不允许上路行驶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未取得临时牌照的情况下,即不具备合法上路的条件。
评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牌照上路,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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