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注册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的注册执业人士。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标准规范规定的相关业务。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我国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士担任,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为我国拓展国际建筑市场开辟广阔的道路。按照原人事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的规定,本编委会组织全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在第三版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以下简称《考试用书》)。在编撰过程中,编写人员按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要求,遵循“以素质测试为基础、以工程实践内容为主导”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建造师制度实行的现状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结合,与当前先进的工程施工技术相结合,与用人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的修订原则,力求在素质测试的基础上,从工程项目实践出发,重点测试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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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节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节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节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节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节选)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节选)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节选)
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网上增值服务说明(附赠在线学习费100元)
精彩书摘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前言/序言
2014年一级建造师 一建教材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 第四版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