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配第經濟著作選集》主要內容包括:論各種公共經費、論各種公共經費增加和加重的原因、人民不甘心負擔賦稅的原因如何纔能減少、論各種徵稅方法。一,劃一部分領土為王領地,以供各種公共開支之用。二,徵收賦稅,即徵收田賦、論利息、論關稅和自由港、論人頭銳等。
內頁插圖
目錄
原序
第一章 論各種公共經費
公共經費的各種項目
行政官吏的俸祿應該比私人職業所能得到的報酬優厚
被信任的榮譽和被敬畏的喜悅對某些官職來說,就是很不錯的報酬
拯教靈魂,即使屬於民間事務,但也應該構成公共經費一個項目
構成公共經費一個項目的各種學校和大學的用途
第二章 論各種公共經費增加和加重的原因
使租稅負擔增加並加重的一般原因
引起對外戰爭及侵略戰爭的原因
發生防禦戰爭和內戰的原因
使宗教方麵的開支超過實際需要的原因,在於教區沒有隨宗教和産業方麵所發生的變化而改變
英格蘭和威爾斯有五韆個教區即已夠用,這樣,每個教區就隻有一韆區民,而且任何一個人前往教堂都無需走二英裏
過時的官職和過多的薪給是引起行政及司法方麵不必要開支産生的原因
設立土地買賣的登記簿、保管動産抵押品的保管所以及經管貨幣的銀行,則訴訟案件和文書費用就會減少
如何調節醫務人員的人數
如何調節立誌學習立身之道的大學學生的人數
為使優秀的教區兒童和棄兒從事有用職業而提齣的措施,這種措施一嚮執行得很草率
多餘的批發商和零售商人數應該減縮
慎重撫養和教育棄兒;對他們的姓名和傢世保守秘密,乃是重要的事情
關於乞丐和現在沒有工作的人所宜從事的一些職業的建議
需要許多勞動的大工程,即使其本身是不必要的,但對公眾卻有好處
在英格蘭修繕公路、建築橋梁和堤道、疏浚河流以利通航,就會使英格蘭馬匹成為能夠齣口的商品,同時也有利於愛爾蘭商品的推銷
第三章 人民不甘心負擔賦稅的原因如何纔能減少
人民不甘心負擔賦稅的原因是
第一,元首勒索過多
第二,徵課不公平
第三,所徵收的貨幣被浪費掉
第四,或被贈給寵臣
第五,對人口數目、産業和財富情況毫無所知
第六,徵稅權含糊不清模棱兩可
第七,人口少
第八,貨幣缺少,鑄幣情況混亂
第九,本國財富中鑄幣不及百分之
第十,拒絕以實物繳交租稅
國內貨幣過多時租稅過重會發生什麼結果;國內貨幣過少時又會發生什麼結果;在治理良好的國度中或在治理不良的國度中又會發生什麼結果
第四章 論各種徵稅方法。第一,劃一部分領土為王領地,以供各種公共開支之用。第二,徵收賦稅,即徵收田賦
……
獻給英明人士
貨幣略論
精彩書摘
12.對於無力繳交罰款的竊賊,與其將其處死刑,為什麼不罰他們做奴隸呢?他們如成為奴隸,就可以強製他們從事他們體力所能負擔的最繁重的勞動,和過他們所能忍受的最低的生活。這樣做,對社會說,就增加瞭兩個人手,而不是失去一個人手。如果英格蘭人口不足(假定不足一半),我認為除瞭要設法使人口增加一倍以外,就是要使現有的人口加倍地工作;換句話說,就是要使某些人成為奴隸。關於這一點,容在彆處討論。
13.此外,假如盜賊和騙子有能力繳納罰款,則與其將其處死刑、枷號示眾或鞭笞,為什麼不課以若乾倍的損害賠償費呢?但是人們要問:(譬如)對扒手應該罰以多少倍的賠償費呢?我認為,為瞭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妨對從事這種職業的坦率的能手作一調查,看看他們在扒竊中前後一共被捕多少次。如果扒竊十次,隻被捕一次,則罰他七倍,對他還是有利的。即使罰他賠償十倍,他雖然沒有所得,但也沒有損失。因此,罰他二十倍(也就是使其所負擔的危險加重一倍),也不過是罰他加倍賠償。這二十倍,可以說是恰當的比率,可作為標準。
14.摩西律法中說要賠償兩倍、三倍、四倍甚至七倍,其意義不用說就在於此。因為如果不這樣的話,人們也許會把偷竊看成非常正當而閤法的職業瞭。
15.其次的問題,就是在這許多倍的賠償費中,應交多少給被害人。對這個問題,我這樣答復:絕不可超過十分之一,最多隻宜高到這種程度,以使被害人今後更加小心謹慎,自行預防;十分之三奬給發現人,剩下的部分,充作公共開支之用。
16.第三,對於通奸罪的處罰,大部分不用罰款,也不宜換處其他刑罰,但可使其受辱,而且隻是在極少數人麵前使其受辱。這種侮辱方法,即使施諸聲名還很好的人,也會使他永久變得冷酷無情。我們知道,當人們處身懸崖絕壁以緻頭昏眼花的時候,他們是不會考慮聲名的。人們所以會犯這種錯誤,往往是由於發瘋、苦悶、精神錯亂或喪失理性,也可能是由於情感衝動,但絕不是由於不是深思熟慮的結果。
17.此外,根據“誰犯罪,誰受懲罰”的原則,如果非法同居的罪行的實際目的,是要防止生育的話,那麼,就可讓犯這種墮胎罪行的人,用自己雙手為國傢加倍勞動,以賠償另一雙手的損失,或是讓他繳納和這有相同效果的罰款。現在許多英明的國傢,常用這種方法來處罰防不勝防的犯罪行為。不過,福音書對在人世上應該如何處罰這種罪行並沒有特彆啓示,它隻不過宣布這些人在來世不會受歡迎而已。
18.我還可以舉更詳細的例證。但是,如果我以上所說的話是閤理的,那就已十分夠瞭。如果不閤理,即使舉更多的例證,也沒有用處。因此,我隻想再舉一個最適閤於我們目前情況的例子,那就是,處罰宗教上異端坦白者的方法。
19.假如法官相信他如容忍僞信者,就是觸犯神的話,那他的確可以處罰僞信者。由於相同的原因,人們如果要得到信仰自由和公認的信教自由,那他們就要付齣代價。另一方麵,法官亦可承認僞教邪說。這種事實至少由所有國傢的慣例看來,是很明顯的。因為一切國傢,對外國使節——即使他們奉派前來,目的隻在談判暫時的瑣碎事務——都賦予自由,盡管他們所信的宗教是極其令人厭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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